国务院关于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附英文)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附英文)
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
批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现行隶属关系不变。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你会根据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海事仲裁规则进行修订,经你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发布施行。今后海事仲裁规则由你会自行修订。
THE STATE COUNCIL'S OFFICIAL REPLY CONCERNING THE RENAMING OF THE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S THE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ND THE AMENDMENT OF ITS ARBITRATION RULES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THE STATE COUNCIL'S OFFICIAL REPLY CONCERNING THE RENAMING OF THE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S THE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
SION AND THE AMENDMENT OF ITS ARBITRATION RULES
(June 21, 1988)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State Council approves the renaming of the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your Council as the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he existing relationship of its subordination remains unchanged.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hall
be amended by your Council 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laws and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ncluded or acceded to by China and with reference
to 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then promulgated for implementation after
adoption by your Council. Hereafter, any amendments to the Arbitration
Rules shall be made by your Council's own deci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法语区)
(签订日期1985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27日)
一、教育
(一)互换奖学金
1.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学年内,中方和比利时法语区相互交换一百二十人月的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将优先向学习下列专业的中国学生提供:
语言和文明史、公共卫生、经济学、生物工程、农业食品、遗传学、新能源、新材料、药化学、运输。
双方每年将从上述奖学金数额中,最多留出三十六人月用于支持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的校际合作计划。
2.法语区通知中方下列的三个比方实验室准备各自接待一名中国留学生进行科学研究:
——鲁汶大学矿物物理化学与催化剂实验室(负责人:德尔蒙教授)
——布鲁塞尔大学医院泌尿科(负责人:埃拉斯姆医院舒尔曼医生)
——布鲁塞尔大学生物物理和放射生物学实验室(负责人:罗姆拉尔先生)
中方将承担派往这些实验室的中国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在比费用。
(二)校际科学交流
1.对于下列校际项目,双方将使专家和奖学金生的互换得以实现:
(1)项目:非交换体(数学)
合作单位:复旦大学和蒙斯国立大学凡·帕格教授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一周。
(2)项目:福建土壤物化性能及含氮量的研究。
合作单位:福建农学院和鲁汶天主教大学林特和鲁德鲁特先生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十二人月的奖学金;互派一名专家,为期一周;互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
(3)项目:工业用镧系和锕系元素的物理和化学研究(核化学和放射化学)
合作单位:北京大学和列日大学的费杰尔教授
实施办法:互换一名教授,为期二周;每年互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中方可单方派出一名研究人员)。
(4)项目:新型温室材料
合作单位:浙江农业大学和让布鲁农学院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相互交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
2.只要有关单位同意,双方将允许下列交流项目得以实现:
(1)项目:人口统计与发展
合作单位:广州中山大学与比利时人口发展校际研究中心(鲁汶天主教大学,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列日国立大学,纳未尔和平圣母学院)。
(2)项目:不可逆程序基本理论在材料物理、等离子物理和生物物理方面的应用
合作单位:上海工业大学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布里高吉纳教授。
为支持上述两项目,法语区准备为交换两名为期十五天的专家提供费用。
(三)法语教学
目的:语言教学
——中文教师的进修
——在法语区开设中文翻译专业
合作单位:上海外国语学院和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实施办法:在双方签定的校际合作协议的范围内:
——为一中国语言教师提供奖学金
——派遣一名法语区专家到中国进行为期三至四周的
讲学活动。
(四)法语区向中方转交了一批大学退休教授的名单。这些教授愿意到中国进行长期讲学(三个月以上)。如果中国或有关接待单位,能够负担他们的在华费用及其在中国境内的讲学的交通费用,法语区将设法解决这些教授的国际旅费。
中方将把名单通知其大学和其它有关单位。
二、文化艺术
1.文化遗产
法语区告知中方,该区有派一名玛丽蒙博物馆的专家来华考察清朝的意愿,为期两周。
中方注意到这一意愿,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予以接待。
2.戏剧
法语区将接待上海戏剧学院一四人代表团,参加将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至一九八六年一月在列日和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会晤。
3.音乐
——中方一九八六年将接待小提琴家劳拉·波贝斯库来华演出一周。
中方注意到波贝斯库女士的意愿,她希望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二日至十七日或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至八日举办两次或三次音乐会,尤其是与中央乐团合作。
——中方一九八七年将接待法语区一小型古典乐团来华演出两周。
4.舞台艺术
法语区将接待一中国小型艺术团(最多十人),作为期两周的访问演出。
5.展览
——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接待康斯坦丁·默尼埃的作品展览,作品约六十件。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接待画家吴作人及夫人肖淑芳作品展览。
6.电影、视听
——为在视听领域内发展合作,双方将研究唱片合作生产和发行的可能性。为此,双方将交换一两人的专家小组。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举办中国当代电影周。作为对等,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举办法语区电影周。
7.文学、出版
中方将接待法语区一由三名出版界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为期两周,以确定双方在此领域内的合作方向。
三、体育
法语区邀请两或三名中国运动员参加由体育运动行政机构举办的网球教练培训班。
中方注意到这一邀请。
四、青年
双方鼓励两国间的青年团体的交往。具体项目将由中国青年联合会和法语区相应的机构商定。
五、卫生及社会事业
双方鼓励在这一领域内的交往与合作。具体项目将由双方有关机构商定。
六、其它
附件是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七、下届混合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常设混合委员会下届会议将于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在布鲁塞尔举行。
会议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三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计划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 语 区
代 表 代 表
章 金 树 皮埃尔·托诺
(签字) (签字)
佛拉芒语区代表
范·伯恩德尔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认可上述承诺
比利时大使
扬·霍兰茨·范·洛克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