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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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李鹏、杨尚昆同志在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阐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制止社会动乱的重要决策。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重要精神,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积极作用,共青团中央要求:

  一、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要认真学习李鹏、杨尚昆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清当前形势,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认识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保证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重要前提,也符合青年一代根本利益。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要旗帜鲜明地拥护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为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做出积极贡献。

  二、共青团作为先进青年的群众团体,在贯彻中央精神的过程中,要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决保护广大青年的爱国热情,继续反映青年的意见和呼声,促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对话,沟通广大青年同党和政府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为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创造条件。

  三、各级团组织要坚持疏导、说服、教育的方针,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学生尽快恢复正常的学习秩序,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及早返校复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对自己的身心健康、学业进步都是有利的。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坚守工作、劳动岗位、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中发挥模范作用,以实际行动推进改革、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

  四、各级团组织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做好团的各项日常工作。要紧密依靠同级党委的领导,重大事情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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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办理审批事项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置审批事项或者将备案程序改为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造成后果的;
(三)无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强制进行领证前培训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刁难企业,造成后果的。
第四条 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未依法裁决或者久拖不决,影响开发建设进程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违反行政机关之间协作办理事务的规定,相互争办、强制当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或者相互推诿、刁难当事人,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收费公务中,未按照规定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未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利用职权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的;
(三)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
(四)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者无偿调用企业人财物的;
(五)将应当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的;
(六)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的;
(七)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八)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或者强制企业订购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
(二)未出具检查通知书,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
(三)同一行政机关在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超过规定次数的;
(四)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
(五)要求被检查企业安置人员的;
(六)接受被检查企业馈赠的财物的;
(七)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
(八)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九)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十条 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依法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二)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未按照规定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的;
(三)擅自变卖、支出或者使用罚没财物的;
(四)规定罚款指标的;
(五)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的;
(六)违反规定,按比例或者变相按比例返还罚款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或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检举他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一条所列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外来投资者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诉受理中心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投诉受理中心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投诉或者举报事项进
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
第十五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10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三十八号文件加强青年学生对外交往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三十八号文件加强青年学生对外交往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自一九八三年五月党中央书记处批准团中央书记处《关于我国青年、学生对外交往统一归口的请示报告》,并由中央办公厅转发这一报告(即中办发〔1983〕38号文件)以来,各地在青年学生对外交往工作中,遵循归口原则,在团中央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下,有计划、有领导、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

  但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少数地方团委没有严格执行中办38号文件,未经请示团中央批准,便组团出访或准备出访,或与外国某些团体商定多项交往计划,或作出“打开”同某些国家青年关系的决定,等等。这种做法,不符合归口管理原则和中央规定的外事工作纪律,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影响整个青年外事工作,进而影响我国对外工作的全局利益。为此,现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各地和基层青年、学生组织,如认为有必要单独派青年、学生代表团应邀出国访问,或邀请外国代表团访华,应根据中央办公厅〔1983〕38号文件精神,在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同意后,报团中央统一考虑并商有关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组团或发出邀请。

  二、已与国外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地方,如与其友好城市互派友好代表团时需吸收青年和学生参加,由当地外事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决定。如吸收当地团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全国青联委员参加,请报团中央备案。

  三、各高等院校与国外建立校、系际关系时,一般不宜签订派学生代表团互访的条款。如学校认为有必要开展学生间的交往,可在互派校、系际交流团时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四、各地青年、学生组织一般不宜与外国青年、学生组织及其它群众团体、机构独自商定交往计划。如有特殊需要,应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团中央审批同意后再行商谈。

  我国青年、学生的对外交往工作,中央一直明确由团中央统一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希望发展青年、学生对外交往的愿望是积极的。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必须协调一致,统筹安排。目前特别要注意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办事。各地在执行中办发38号文件的过程中如遇有新问题,望及时报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