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委(计经委)、
物价局(委员会)、统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起我国价格指数的统计、公布和使用,由以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主改为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这是我国价格统计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重要步骤,是价格统计和价格调控工作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变化所进行的调整。现就落实这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改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意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相比,在统计范围上包括了居住、服务项目价格,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居民支出结构和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
断提高,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医疗保健、娱乐教育文化、交通、通讯和居住等方面支出占居民消费支出比重明显增加。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统计、公布和使用价格统计指标,可以使价格指数更加全面地反映价格变动情况。
二、要注意研究、学习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更好地通过价格统计指标的发布和使用调控宏观经济和市场价格,提高价格调控工作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各地应当改变以往分析、调控价格总水平时以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主的做法,重视提高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统计、分析水平。通过学习了
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法、分类构成、变动特点等,提高分析、预测、调控价格总水平的能力。注意研究和总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统计、分析中的经验和问题,根据经济发展变化,改善指标体系和权数设计,完善居民消费价格统计制度。为配合这次价格指数调整,国家统计局正准备出
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价格统计制度的方案,各地要加强价格统计知识学习、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到价格统计改革进程中来。
三、加强对价格总水平以及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测,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工作。各地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改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价格调控目标,并注意向社会解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意义,做好价格指数统计、公布及使用的衔接工作。根
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办法的要求,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探索以居民消费价格为主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的途径。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变化特点等自身情况,深入调查研究,调整、充实和完善地方价格监测制度,增加高校收费、汽车、住房、医
疗以及生产资料价格等监测项目,并对居住、服务项目、生产资料及固定资产投资等价格的重大、动向性变动进行跟踪,及时向国家计委报告当地有关价格和收费调整情况。要提高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分析、预测水平,掌握市场价格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及传导机制,通过分析居民消费价格
及其结构变动,有针对性地提出价格宏观调控对策建议,正确引导结构调整和居民价格预期。
四、价格统计工作的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计局部署进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强统计信息沟通与交流,稳妥地进行定基价格指数编制工作。
2000年3月15日
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流动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流动试行办法
市政府
为促进我市人才合理流动,调整科技人员的分布和结构,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人才流动的原则
人才流动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对专业技术干部应以计划调配为主,辅以招聘借调、兼职、兼课等多种形式进行交流。要首先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科技人员。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市内到县、区、乡镇,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
位,从技术力量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到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去工作。
二、人才流动的对象
目前主要是调整用非所学,用非所长以及被暂时积压闲置不能发挥专长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包括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的工人。
三、人才流动的形式
1.调整与调配。对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在本单位不能发挥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合理的流向,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调整。本系统内不能调整对口的,由市、县人事部门统一调整,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对那些确属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难以发挥作用的人才,原单位不予调
整或阻挠不放的,可以由市、县人事部门直接下令调往专业对口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经市人事部门调查仲裁认定,允许干部本人辞职,由市、县人事部门安排到所需单位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原工资待遇不变。
2.招聘。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在计划调配中解决不了的,可按照合理的流向和学用一致的原则,采取招聘办法调剂解决。招聘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签定合同定期聘用,也可协商调动。
3.借调。单位为完成某项科技任务,短期或临时需要某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不政变隶属关系下借调使用。暂时任务不足,技术人员相对闲置的单位,应支持科技人员的外借工作。借调应签订合同。借调期满,一般应按时返回原单位;如借入单位需要,原单位又同意的,也可按规定办
理调动手续。
4.兼职、兼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科技人员兼行技术领导职务、技术顾问或承担兼课任务;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可用人单位兼职、兼课。
5.对口支援或签订技术承包合同。为集中使用科技力量,组织科研或技术攻关,单位和单位之间、科技人员和单位之间,可采取签订短期或长期技术承包同或对口支援。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项目、双方承担的技术责任及报酬等。
四、人才交流有关待遇的规定
1.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国营小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干部,仍属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以后工作需要,仍可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其中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的和取得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可在国家规
定的现行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但在这些企业工作不满八年而调离时,则应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
2.因工作需要从市区调往六县一区(黄岛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保留本人和家属原在市区的户口。其中,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户口迁入所调县、区,其配偶和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包括在学的),如系农村户口,经市人事局审批,可以
“农转非”。
3.被借调的专业技术人员,借调期间,原工资标准和劳保、福得等待遇不变,奖金按高的一方发给。从市区借调到六县一区(黄岛区)的,还可根据聘用单位的条件,由双方商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借聘一年以上的,可享受职工探亲假待遇。
从市借调到驻县的市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4.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课的报酬。在兼职、兼课期间兼职的,可全部领取聘请单位所发津贴,也可按单位与个人商定的比例提取津贴费。兼课的,可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批转的《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
的精神发给。
5.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做出的工作成绩,科研成果等,由聘请单位负责鉴定,征得本人意见后转交原工作单位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本人晋职晋级的依据。
6.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兼职任务,如需利用原单位物质条件的,应征得原单位同意。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无权转让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
五、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流动,是经济建设和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各县区、各部门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可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由“中心”协助办理。对本办法在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总结和报告。
198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