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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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5日市政府第 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气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措施。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实行申报制度。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市辖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处置,对不予办理处置的,应书面答复。

第七条 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回填基坑、洼池的受纳单位和个人须到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安排调度。跨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调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要求设置围栏、围板或围墙;

(二)物料应堆放整齐;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地表要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上道行驶不得污浊路面;

(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防溢漏、防扬尘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与承运任务相适应的条件,运输车辆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及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有专用车辆运输。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具备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十一条 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向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核定。市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对不予办理的,应书面答复。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和处置场地。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并按指定的处置场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撒漏。严禁无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车辆承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不得伪造、出借、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十四条 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环境保护及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利用原则,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标准的制定、调整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市政、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立即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30日内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申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擅自处置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无运输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倾倒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已倾倒的应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恢复原状。并按倾倒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买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的,没收其运输证,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不作防撒落、飘扬、滴漏,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责令限期撤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撤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撤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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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11〕42号




各市财政局,义乌市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市(设区市和义乌市,下同)财政局票据承印工作,依法对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印刷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各市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应协助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做好对所在地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应通过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每次采购承印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省委托各市印刷的财政票据印刷业务由各市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经政府采购确定的印刷企业,由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颁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书》及财政票据监制章。

对于参与投标的印刷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税务、社保等证照齐全;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三)现有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财政票据的需要;

(四)具有3年以上的专业票据印刷经验;

(五)拥有固定的厂房,从事票据印刷工作员工相对稳定。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省本级定点1至2家,主要承担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罚没票据)和省本级使用的其他类财政票据的印制任务;杭州市、宁波市各定点1至2家,其他设区市包括义乌市各定点1家,主要受省财政厅委托承印本行政区域内收入范围使用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其他类财政票据的印制任务。

第五条 财政票据印制费。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集中统一印制的票据印制费,由省结算支付;委托各市承印的票据印制费,由各市结算支付。各级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要在保证印制和仓储、配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票据成本。

第二章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管理

第六条 根据政府采购结果,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与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签订“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刷合同”,委托各市印刷的,需签订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印刷企业三方合同。合同各方应严格遵守“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刷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建立财政票据印制、保管和运输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运输安全。

第八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因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财政票据损毁、丢失等情况,印刷企业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转让财政票据印制权。

第三章财政票据印制、运输管理

第十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必须按照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单》及规定票样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建立财政票据监制章专人管理制度,严格领用手续,保障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防伪标志由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规定并定期更换。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按规定印制防伪标志,严格保密防伪技术。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严格按省、所属市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的规定包装和运输财政票据,包装封签的内容与所包装票据对应一致。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按省、所属市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指定时间、地点运送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送达后,应按规定与接收方办理验收、交接等相关手续。禁止擅自向指定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及各市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的印刷合同执行情况、票据印制质量、仓库安全、票据运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财政票据质量问题或发送错误等情况,要按规定尽快予以处理,并及时上报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财政票据承印资格:

(一)财政票据印制出现重大错误,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财政票据在包装、仓储、运输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经济损失;

(三)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经整改未有明显改变;

(四)转让财政票据印制权的。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被撤销财政票据印制资格的,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收回《浙江省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监督承印企业对财政票据库存进行清理。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科 学 技 术 部      文 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国经贸资源[2002]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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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科技厅(科委)、广播影视局(厅)、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直管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科技部、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定于2002年11月4日至9日,举办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主题。200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公布实施的第五年。今年节能宣传周的主题定为:“依法节能,持续发展”。

  二、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将联合举办2002年中国国际能源与环保展览会暨研讨会。

  三、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将围绕“支持北京2008年奥运会绿色行动计划”,开展节能、节水、绿色照明推广等专题研讨、经验交流和宣传,会同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大型群众节能宣传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学校开展节能诊断、节能科普教育活动。

  四、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单位切实抓好本地区节能宣传周的组织工作。宣传周期间,要集中宣传可持续发展规划,推动规划的落实和实施;积极宣传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要重点总结和推广发出《企业节能倡议》的50户大型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的经验;要积极宣传和表彰本地区的节能先进企业(单位),宣传节能工作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西部地区要结合西部大开发,积极宣传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意义和作用。

  五、各地计委要积极宣传能源专项发展规划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贯彻执行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优惠政策加快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调整能源结构,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各地科技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的实施,组织宣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话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要安排播发部分优秀企业节油、节水的先进经验和节能倡议企业的典型经验,各地电视台组织播放有关节能专题片。各大报刊要围绕宣传周主题集中组织宣传党和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我国节能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法开展节能的典型经验。

  八、各地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优势,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节能降耗增效工作。

  九、各地团组织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继续深化青年创新创效活动。

  十、为使节能宣传周产生更强的社会影响力,使节能深入每个人的生活,有关部门、单位可组织面向社区、学校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知识,推动全社会自觉节能的意识。各节能机构,各有关协会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将制作节水节能宣传画,向全国发放。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今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于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

  附件:2002年节能宣传周口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科 学 技 术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口号

  一、依法节能,持续发展

  二、节约能源,从我做起

  三、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四、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五、实施资源战略,保障能源安全

  六、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

  七、使用清洁能源,还我碧水蓝天

  八、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能源效率

  九、推广节能灯具,倡导绿色照明

  十、节能需要你我他,节水节油靠大家

  十一、因地制宜,发展风能

  十二、发展太阳能,方便千万家

  十三、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十四、浪费资源、殃及后代,节约资源、造福子孙

  十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