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南宁市桥梁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51:29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南宁市桥梁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南宁市桥梁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来源:2006年5月31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05-31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十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要求制定<南宁市城市桥梁(含立交桥)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1号)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该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将该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对桥梁管理立法需调整的关系,开展调研活动,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并抓紧条例的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本决定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2年5月11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使现有电力合理分配使用,切实保证国家需要的产品正常生产,加强电网的统一调度,保证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按照国家计划发电、分配电。
电力部门要按照国家批准的发电计划,安全、稳定、均衡地发电、供电,千方百计降低燃料消耗,降低线损。燃料供应和运输部门要保证按照发电计划均衡供应发电燃料。严禁拼设备、超用燃料、超发水电。跨省电网对各省、市、自治区要按照确定的分电比例分配用电量和用电负荷,并予以保证。
二、各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
各省、市、自治区内的电力分配,由省、市、自治区经委负责。跨省电网内各省、市、自治区经委要在电网季度、月度分配的用电指标内进行综合平衡,包干使用。各省、市、自治区对地、市、企业也可相应实行计划用电包干,并安装电力定量器,对农村要以县为单位实行计划用电包干,按县或线路安装电力定量器,农忙季节,抗旱排涝用电,可临时调整分电指标。各级都要实行按月(或按日)结算,超用扣还。对超用电而又拒绝扣还的地区和企业要实行限电、停电,强制扣还。有些地区对超用电的企业也可实行加倍收取超用电费的办法。
电力部门和三电办公室要协助经委做好计划用电的具体工作,及时提供电力分配方案、临时调整方案、计划用电执行情况和制止超用电措施等。
三、电力分配原则。
各省、市、自治区分配电力时,首先应保证国家下达计划内的产品、产量的用电。在缺电情况下,应优先安排农业排灌、口粮加工、消费品生产、能源、交通运输、建材、市政生活、出口军品和国家计划内的出口外贸产品的用电,同时兼顾与上述部门有关的企业的用电。对影响全局的骨干企业,由省、市、自治区按照国家生产计划分配电力,不要留缺口,不要层层下放。
四、限制耗能高的产品生产和出口。
从今年起,对东北、华东、京津唐三大电网(包括山东和石邯电网,下同)内的商品电石、铁合金、电炉钢锭、电解铝、生铁和黄磷的生产实行限制供电。对上述产品由省、市、自治区经委、电力部门和“三电”办公室按照平均先进原则核定电耗定额,报国家经委批准后,根据国家产品产量计划确定全年用电量。全年电量一次下达,分季、分月调整,用完后停止供电。在国家计划外,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层层加码。对这类耗能高的产品出口,要严格控制。计划外出口,必须按规定报批。
五、实行择优供电。
各行各业都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指令第二号,努力做好节约用电。电力供应要优先满足质量高、能耗少、成本低、适销对路产品的需要。要有计划地限制甚至停止那些能耗多、质量差、亏损大、滞销产品的生产。在三大电网内电炉不得炼普碳钢锭;对小炼油厂、小电石炉、小炼铁炉、小铁合金炉,土焦炉自一九八二年第二季度起要坚决关停,停止供电,如继续生产用电,即扣减该地区的电力分配指标。
六、耗能高的产品转移地区生产。
今年起,把三大电网内铁合金、商品电石、电解铝、电炉钢锭、生铁和黄磷六种产品的部分生产,逐步向陕、甘、青、晋、豫、鄂、川、贵等水电较多、电源比较富裕的地区转移。具体转移方案由国家计委邀集有关部门商定。
七、加强电网调度纪律。
为保证发电的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电网必须实行集中统一调度,严禁低周波或高周波运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电网按计划发电、供电和集中统一调度的工作。跨省电网内各省、市、自治区若出现超计划指标用电时,首先省、市、自治区要采取措施自行把电限下来,不要等待电网拉闸限电;当电网调度部门被迫拉闸限电时,应预先发出警告,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配合。由于拉闸限电造成的损失,由超用电地区及单位负责。电力部门发生异常情况必须限电时,应尽可能预先发出限电通知或信息(事故情况例外),未发生异常情况,不得拉闸限电。因电力部门责任未能按计划供电时,事后应予补还。有关加强电网调度纪律的具体措施,由水利电力部制订并颁发执行。对执行用电纪律好的单位,应在报刊上予以表扬;对超计划用电的单位,有关上级要予以批评和处理。
八、调整电价。
对在陕、甘、青、鄂、湘、云、贵、川等电网内的铁合金、电解铝、电炉钢锭、商品电石、生铁、黄磷等产品实行丰水期优惠电价,以鼓励三大电网内上列产品的转移。丰水优惠电价由水利电力部会同国家物价局拟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对华东、京津唐电网内(包括山东和石邯电网)的十一种工业产品(即: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钙镁磷肥、黄磷、电炼钛、镁、硅、钠),从一九八二年三季度起取消优待电价。对东北地区工业电价的调整,从一九八二年三季度开始,具体方案由水利电力部商国家物价局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九、部分企业实行季节性生产。
全国各地区在枯水季节和农灌季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电局面,特别是东北地区冬春两季工业限电减产,保温面很大,浪费电力。请东北三省经委安排一批企业在夏秋两季多生产,以便作到冬春两季全面停产而不必保温,把保温用电节省下来。请西南、西北地区各省经委,在枯水季节,组织一批企业检修设备,以缓和缺电局面。请华东、华北和华中地区各省经委,在农灌季节,组织一批企业检修设备,让电支农。同时,所有上述地区的地、县、社队工业,在农灌季节均必须让电、限电直至停电,部分大中工业也要让电,以支援农业生产。


朝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4〕43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朝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朝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30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借款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防止政府信用转化为财政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及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负责人组成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信用合作协议》的落实和执行。建投公司为政府信用项下的指定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为监督借款人用款和还款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监督人),其中财政为牵头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用项下的借款人必须遵守本规定,非政府信用项下和《信用合作协议》以外的借款人参照执行。

第四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

(一)分工负责原则。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须按借款使用、偿债准备资金管理和监督等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各部门按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协议对政府信用项下的贷款负有责任。

(二)借款法人责任制原则。借款人作为借款主体是项目执行单位,同时也是用款主体和还债主体。

(三)专款专用原则。开发银行贷款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借款人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国家控股单位受市政府委托开展投融资活动,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的批复,认真做好项目预算并规范实施。

(二)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相关法规,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速度,完善对委托施工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管制度。

(三)建立向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制度及资金使用签批制度,公司内部项目合同和经费的日常签批应符合会计规范;积极主动接受监督人的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责下的内部会计核算、效能分析;除总经理依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程序外,其余人员实行聘任制,人员聘任应符合岗位要求,职责分工明确。

(五)做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文件的存档和财务档案、工程档案的建立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开展的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活动。

(六)以推动朝阳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建设良性健康运行的投融资平台,在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融资活动。

第六条 监督人的主要职责:

(一)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二)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偿债发生困难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每年须由审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政府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管理

第七条 偿债准备金项目范围。

凡纳入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中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项目,均纳入偿债准备金项目范围。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还款承诺。

朝阳市政府将全面执行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协议内容,严格按约定偿还贷款。

(二)偿债准备金来源与规模。

本着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证项目建设资本金的前提下,市政府将以下资金做为偿债准备金来源:

1、贷款涉及项目的开发收益;

2、北大街、凤凰组团的土地增值收益;

3、贷款项目经营中收回的全部成本;

4、涉及贷款项目的行政事业收费;

5、财政逐年对城建的投入。

(三)偿债准备金账户的建立。

根据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市政府委托建投公司在朝阳市商业银行开立偿债准备金账户,并实行余额控制。

(四)偿债准备金的管理。

1、偿债准备金账户专款专用,账户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或贷款项目滚存使用,北大街、凤凰组团开发全部资金收支实行项目封闭管理;

2、账户余额超过国家开发银行要求的最低限额部分,可对北大街、凤凰组团等项目开发实行再投入;

3、偿债准备金账户最低余额不应低于当期还本付息额,不足部分应在当期还本付息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之前补足差额,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4、建投公司承诺赋予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启动“被动扣款”机制的权利,并将权利转换为法律主张,保证国家开发银行权益。

5、偿债准备金账户由市政府授权建投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单独核算,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的监管。

(五)偿债准备金的监管。

1、偿债准备金使用和执行情况将作为召开国家开发银行和朝阳市政府的信用建设协调会的主要内容之一。

v2、为加强对偿债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资金使用部门自查,监督人监查、审计的三层监管体系。

(1)资金使用部门自查。

借款人每年要对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及支付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报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审查。

(2)监督人的监管。

监督人负责对偿债准备金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出具报告,上报政府的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九条 借款人每年末做好下一年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资金调度计划,报财政审查后由政府批准执行,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政府信用项下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条 借款人应于每月底前8日内(年底前25日内)向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监督人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分析等资料。对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到位情况、到期还本付息资金出现缺口、工程建设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较大金额索赔和财务违法违纪问题等,借款人要及时报告监督人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积极配合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完成各种调研、调查、统计等项工作;每年及时将市人大通过的财政预算等财政报表报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政府及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严禁弄虚作假、缓报、漏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