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核实、检测、筛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5:24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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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核实、检测、筛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核实、检测、筛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目前,正是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防控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任务十分艰巨。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筛查是及早发现这类传染病的有效、敏感方法。目前,个别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没有及时报告,或用所谓的“重症肺炎”的含糊诊断规避报告;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也没有及时组织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个别有病死家禽接触史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自行转诊就医,为传染病的传播蔓延留下隐患。为此,就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核实、检测、筛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必须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专家组核实、会诊,并按《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进行筛查。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要开展实验室检测,提供实验室检测结果供专家组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排查时参考。凡具有生物安全二级条件实验室的地市级及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可以开展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核酸检测和血凝、反向血凝血清学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标本送具备条件的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各地检出的阳性标本,要及时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根据防控需要,卫生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送检的标本,也必须及时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省的指导和质量考核,研究新检测方法和试剂,及时反馈检测结果。
四、要慎重排查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筛查时,要结合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和临床表现作出判断。对具有流行病学史,但咽拭子等相关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必须采集病例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进行抗体检测,病例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H5N1禽流感病毒抗体检测没有4倍以上升高,方可考虑排除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对无明确流行病学史,又不能明确做出其它类型肺炎(如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军团菌、呼吸道合胞病毒等引起的肺炎)诊断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也不能轻易排除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要进一步进行检测和医学观察。对怀疑是法定传染病的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要依法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每一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筛查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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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尽快厘定公物法和规划法的关系——烟台成立规划执法支队的启示

刘建昆


  在很长一段时间,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同一个行政机关的职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区分这几种职权的意义不大。然而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首先是城市公物管理和公物警察执法的的职责独立出来。烟台市早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设立城市管理局(与烟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只是两块牌子),管理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公物,并承担公众用公物的行政权保护职责。尽管这种公物管理有城乡二元结构的明显特征,并且“相对集中”这种做法并不科学,但是从公物法角度观察,将公物管理权和公物警察权分离出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公物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发展历程。

  目前,规划方面的工作包括执法工作的独立需求也日益显现出来。城乡规划在我国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但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事项由单独的行政机关掌握,根据行政规划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实施手段也有一同独立出来的倾向。烟台市成立“规划执法支队”即是这种分工的反应。

  如果按照新浪网新闻的说法,成立“规划执法支队”的意义在于违法建筑多了一个“婆婆”,那未免过于简单化了。部分规划执法从城市管理执法中独立出来的意义在于,以粗疏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名义集中的城市公物警察权,本来就不应该全部涵盖规划法的执法范围。简单化的以“城市领域”做划分的标准也没有把握问题的本质——行政法中公物法和规划法是应该不同的两个部门行政法。实际上,规划局并不是我国法上惟一的规划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规,海域功能区划也是一种行政规划,在沿海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中,往往同时受到两种规划的调整。

  公物法和规划法的联系在于,涉及公物建设和管理的规划是比较特殊的规划,是两种部门行政法交叉作用的地带。一方面城市公众用公物规划和建设在全部规划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尽管不是规划的全部,二者的主流是合作,另一方面,公物的管理和保护多少也涉及一些规划法律,二者在某些事项上又存在一些分工和职权冲突。比如日本学者盐野宏在其著作《行政法》中介绍日本法上存在一种预定的公物“预定公物,是指尚未成为公物,但预定将成为公物,对其管理处分予公共规制的物。在这种意义上,这并不是公物的分类。预定公物的概念,是以作为制定法的公物管理法为前提的,公园预定地、河川预定地、道路预定地即是其例。”可见在日本涉及公物的规划也有特殊性。我国学者宋雅芳等著作《行政规划的法制化》认为“能够纳入诉讼范围的行政规划,应是特定种类的行政规划,即对特定的土地利用、公共事业的设立或公共设施的设置等具体事件的规划。”尽管其表述相当模糊,但在涉及公物的规划或者规划的公物这些内容上与盐野宏的介绍有一定的相关性。

  既然涉及两个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协调,为了避免公物法和规划法之间出现法律打架的情况,在理论和立法上早日厘定两种行政法的边界是必须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吉林省试点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检验检疫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吉林省试点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检验检疫相关事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18号公告)

公告118号

关于吉林省试点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检验检疫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支持吉林省开展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试点工作,挖掘吉林对朝地缘优势,拓展内贸物资北货南运渠道,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振兴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就吉林省试点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系吉林省内贸货物从吉林珲春圈河口岸出境,经朝鲜元汀里-罗津港换装作业,直航至上海、宁波口岸复运入境的运输方式。

二、拟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在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或认可文件;

(三)填写准确完整的《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本公告仅适用于煤炭跨境运输。

四、煤炭出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依法实施检疫,出具相关检疫证书,不对煤炭实施检验检疫;煤炭复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上述证书接受报检,并对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依法实施检疫,不对煤炭实施检验检疫。

五、跨境运输的煤炭应自吉林珲春圈河口岸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运至上海或宁波口岸;逾期运抵的,除不可抗力外,视同进口煤炭,应依法办理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手续并接受检验检疫,同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取消该企业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资格。

六、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内贸货物出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

七、如个案突破上述规定,需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八、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中文)


申请单位名称(英文)


申请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企业性质

企业类别


经营范围




随附文件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批准文件/认可文件 □其他

以上文件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本公司郑重承诺,内贸货物在跨境运输过程中保证不会发生内外贸货物混装瞒报、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等行为,严防人类和动植物传染病随内贸货物传入传出,保证运输安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企业备案登记代码: 经办人:

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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