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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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17号令 《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第17号



《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登榜

二OO六年四月八日






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整洁的城市形象,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标志、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所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三条 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第四条 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各类窨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第五条 道路铺装率为100%,城市街道的人行道应用彩色地砖或其它新型材料铺设。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
第六条 城区不应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立压水井、水池,不得沿街安装自来水龙头。
第七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从事加工、经营、堆物、搭建。
第八条 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施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第九条 主次街道、城市广场、公共场所无占道经营,门面一律以门沿为界,不得出店经营或摆放物品。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载运容易散落、流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飞扬洒漏,污染道路。

第三章 建筑景观

第十一条 现有建筑物,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立面应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破损时,应及时整修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讲求建筑艺术,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其造型、装饰效果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主要街道和新建街道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围栏、围墙高度不超过1.8米。
第十三条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置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屋顶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破墙开店。
第十四条 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设置遮雨(阳)棚。
临街底楼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米,不得有碍通行和观瞻;现有临街地面空调外机应设置遮档,并逐步移除。
第十五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居住区搭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城区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以及居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上堆放物料。居住区内堆放物料要保持整洁,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墙。
第十六条 在建、待建及拆迁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应作美化装饰;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拆除建(构)筑物,应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禁止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八条 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上及地面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各类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章 园林绿化

第十九条 行道树栽植整齐、美观,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行道树枝干应适时修剪,不得影响车辆通行。禁止在临街树木上悬挂条幅、晾晒物品。
第二十条 临街绿地、街道游园、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及时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一条 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漆或者拆除,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二条 推广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各种绿化形式。造型植物、攀缘植物、绿篱等造型美观,特色鲜明。

第五章 广告、标志

第二十三条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等,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市区禁止悬挂过街横幅。机关办公区域和学校从严控制户外广告牌设置。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禁止在街头散发广告。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标志牌等,应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语准确、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户外广告的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天,逾期闲置的,应当拆除或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六条 商店招牌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贴墙面设置,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正面为立面,立面高度原则上不大于1米,主要街道的商店招牌应设置为灯箱式、霓虹灯式。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商招、店招,其风格、体量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上设置广告,画面要美观大方。同一线路车身广告的基本色调应相对统一。
第二十八条 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设施,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街巷里弄牌、楼房幢号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第二十九条 街头宣传、咨询、募捐、商业促销等活动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场所、时间进行,不得有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六章 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 街道、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应保持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物;不得任意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道路、广场应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洒水降尘。
第三十二条 沿街单位、住户应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保持环境整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早市、夜市、摊点群等,应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实行垃圾袋装、定点投放;对生活垃圾投放点(桶)、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其完好、整洁,不污染周边环境。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乱倒,应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运输渣土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施工工地在主城区的,要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
第三十五条 不得向山体、水域、花坛、绿化带、下水道丢置、倾倒废弃物;不得向河流、沟渠、池塘直接排放污水。
第三十六条 临街餐饮门面必须具备上下水道,不得临街设置锅、炉、灶具和水池,不得沿街泼撒污水、倾倒杂物。不得在主次街道、进出城口临街进行车辆维修、冲洗或收贮废旧物品,车辆维修、冲洗、废旧物品收贮一律在院内经营。
第三十七条 居住区坚持清扫保洁,垃圾及时收集,化粪池定期清理,无垃圾堆放、无污水浸漫,无粪便外溢。
第三十八条 道路、广场、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公共厕所应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的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
第三十九条 市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严格控制饲养观赏犬。城乡结合部的家禽、家畜实行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第四十条 禁放区域内禁放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公共场所

第四十一条 公交站点、停车场应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第四十二条 所有车辆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
第四十三条 市区停车场布局合理,场内车辆有序停放,班线客运车辆不得场外停车带客。公共汽车正点行驶,到站停靠,出租车在指定站牌停靠,任何车辆不得随意调头、停车。
第四十四条 集贸市场标志明显,出入口通畅,各类商品进场经营,有序摆放,保持环境卫生。
第四十五条 车站、广场、游园、影剧院、体育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
第四十六条 经申请同意,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未及部分,按国家、省有关城市容貌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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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贸委


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

粤经贸法规〔2007〕874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委管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委管社团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管社团是指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省经贸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工商领域社会团体。

  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工商领域行业协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经贸委对委管社团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委管社团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委管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委管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委管社团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委管社团的清算事宜。

  第四条委管社团应当自觉接受省经贸委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进行活动,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五条省经贸委对委管社团实行“归口管理,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委内相关处室按职能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社团的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联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委管社团管理的有关工作;(二)受理委管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三)协助做好委管社团刊物的出版、变更审查以及刊物年检的初审;(四)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监督、指导委管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经贸委其他有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能分工指导委管社团的业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口的委管社团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提出意见;(二)负责监督、指导对口的委管社团承担省经贸委委托的工作;(三)其他需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八条省经贸委人事培训处指导委管社团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九条筹备、成立委管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广东省工业商贸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社团的业务范围属省经贸委的职能范围之内,且不与现有的省级工商领域协会相同或相似;(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住所;(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3名(含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委管社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备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书;2、章程草案;3、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4、拟任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活动资金证明;6、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书;2、会员大会会议纪要;3、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4、社团执行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5、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会员名单;7、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委管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委管社团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决议;(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委管社团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三)修改章程的,提供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供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变更活动资金的,提供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七)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第十四条委管社团年检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五)领导班子健全,运作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按民主程序办事;(六)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五条委管社团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年度收支报告的审查意见;(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委管社团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经贸委提交上年度的年检报告书。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委管社团应当注销:(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其他原因终止的。

  委管社团注销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且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委管社团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清算组的组成情况,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书;(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第十八条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在受理社团筹备、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以及年审、变更、注销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转交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综合处根据有关业务处室的拟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九条委管社团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变更、注销以及年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委管社团应将批准或核准的文件、登记表、协会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材料送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委管社团按程序产生或变更正、副会长、法定代表人以及正、副秘书长后,应当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和人事培训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省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委管社团正、副会长、法定代表人以及正、副秘书长等职务。确需兼任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委管社团兼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委管社团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三条委管社团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会务公开。

  鼓励具备条件的委管社团参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设立监事或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委管社团的下列事项,必须经社团常务理事会以上的会议审议通过:(一)举办重大活动;(二)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三)重大财务支出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四)提交省经贸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委管社团必须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社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责任,制定完善的印章保管、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社团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等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产生。   社团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委管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社团经济能力确定。

  第二十八条委管社团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委管社团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委管社团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社团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委管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有偿服务的,收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委管社团不得组织开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需举办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并说明理由,经省经贸委审查后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备案。经批准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委管社团应对公众公开社团的基本资料,接受公众监督。社团的基本资料应包含章程、会员名录、理事名录、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公开的基本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更新工作。

  第三十四条委管社团及其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所办实体,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并报告省经贸委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产业〔2001〕857号)、《印发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办事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粤经贸办〔2002〕172号)同时废止。

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努力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预定目标

教育部


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努力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预定目标

――陈至立在第三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2001-12-06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同志们:

  在新世纪的第一年,在全国人民认真落实“十五”计划、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国务院办公厅在西安召开第三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进一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总结交流各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参观学习陕西省和西安市的成功做法,研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部署、推动明年全国的改革工作。明天会议将组织与会代表分组进行现场参观。后天,李岚清副总理将就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问题专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进行座谈,并作重要讲话。我们要深入、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岚清同志讲话精神。 

  陕西作为位于西部的一个省,两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西安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克服困难,狠抓落实,不仅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面创造了宝贵的经验,而且还为这次会议作了精心、周到的安排,我谨代表教育部和与会代表向陕西省和西安市表示衷心感谢。

  下面我就进一步抓紧抓好明年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两年来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积累了经验,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

  1999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标志着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入了一个大力推进的新阶段。去年12月召开的武汉会议,在总结了上海会议之后全国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对今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两年来,各地参照上海、湖北的经验,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推动本地区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使改革工作呈现出一派喜人的景象。主要体现在: 

  1.学生公寓和食堂等后勤设施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

  武汉会议以后,各地以多种形式,普遍加快了后勤设施建设进度。预计今年全国新建学生公寓可达1200万平方米,改造220万平方米。去年和今年两年累计可完成新建学生公寓1900多万平方米,改造450万平方米;今年全国可新建学生食堂160万平方米,改造40万平方米,去年和今年累计完成新建学生食堂260多万平方米,改造81万平方米,约可解决200多万学生的食宿问题,大大改善了学校的后勤保障条件。

  2.各地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改革的领导统筹

  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上海、湖北的经验,切实加强了省级政府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领导、统筹力度,加大了省和省会城市两级政府对改革的推动力度。陕西省坚持“政府统筹规划,社会支持参与,市场带动推进,企业机制运作”的作法,在西安市的积极参与配合之下,后来居上,改革工作进展迅速。上海市继续大胆实践,开拓创新,在保证新组建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稳健、持久经营和发展方面创造了新的经验。湖北省、武汉市的改革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四川省层层落实改革目标责任,把各项工作分解到人。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改革进展情况按月进行督办。黑龙江省政府在武汉会议之后连续召开会议,认真研究落实推动改革的各项措施,牢牢把握改革方向,推动改革健康发展。重庆市委、市政府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科教兴渝战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理清大学生公寓建设的思路并积极组织实施。湖南省主要领导今年以来连续八次主持召开会议,专门研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使改革出现了新局面。辽宁省委、省政府及时制订优惠政策,确定相关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对学生公寓建设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服务,大大加快了学生公寓建设的步伐。山东、河南、浙江、天津、北京等省、直辖市政府,也都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政府领导统筹、各方齐心协力,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3.在探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面,取得了不少新鲜经验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高校都实现了后勤服务系统与学校的规范分离。在此基础上,各地各高校在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方向的前提下,围绕如何运用社会化的机制和产业化的形式、建立新型后勤保障体制这个重要课题,大胆实践,开拓创新,因校因地制宜,积极进行探索。在后勤服务实体的组建、运营,学生公寓和食堂的建设与管理、高校后勤物资的配送和采购、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资金筹措等方面进一步积累了经验,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4.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运行机制不断规范

  在一年的改革过程中,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重视并认真研究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的运行和管理问题。及时纠正各种不健康倾向,注意明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责任与义务,正确处理后勤服务实体与学校的责、权、利关系,努力保证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稳健经营;高度重视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学生的利益,在制度与机制方面不断有所创造和创新。华中科技大学选择优秀干部出任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总经理,抽调6名博士、13名硕士进入实体领导班子,并在学校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保证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顺利运行。目前,从全国来看,尽管这些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但对于保证后勤社会化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5.社会各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认同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深刻变化

  经过两年的改革实践,各级领导普遍深化了对高校后勤社会化重要性和急迫性的认识;各高等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对改革带来的成果和显著效益,经过目睹身受,认同度空前统一,改革的信心大大加强;有关企业投入改革的积极性也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一致认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场成功的改革。同时,一批专家、学者也已经开始从理论上对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践进行研究和总结。改革的大环境变得更为有利。 

  事实证明,两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国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已经实现了突破性进展,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改革的成果,不仅直接有力地支撑了最近三年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有力地推动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模式与办学观念的深刻转变,对我国高等教育在新世纪更好更快地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也对正确引导社会消费与投入,拉动内需,带动各地经济的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改革实现突破性进展、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和高校的改革进展还不够理想,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少新问题、新矛盾,急需抓紧研究、解决。与改革的总体要求相比,尚有许多艰巨、繁重的工作要做。一些地方的改革工作,还停留在一般号召上,认识、政策、措施均不十分到位。明年要基本实现改革的各项预期目标,时间极为紧迫,各地、各高校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戒骄戒躁,继续加倍努力。 

  二、认真总结经验,把握正确方向,努力处理好改革过程中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保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顺利健康进行

  几年来,李岚清同志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文件,对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步骤重点、办法要求以及相应的优惠政策等都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可以说,改革的大政方针均已经明确,也有了不少实践经验和有益的探索,现在的关键在于进一步深入推进,狠抓落实。只要我们各方面的工作真正跟上了,真正到位了,改革就能顺利进行并如期完成任务。下面,我想结合这两年改革进展的实际情况,就几个主要问题讲点意见。 

  1.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

  要坚持并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就要认真贯彻改革为高校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这是进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制订的每项政策和措施,改革采取的每一步骤和方法,都必须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各地、各高校在改革的具体操作方面,可以有多种做法,但坚持姓“教”的原则决不能动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轨道。 

  要正确理解社会化改革的内涵。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的,是要依据高校后勤的产业属性,转变观念,大胆创新,摆脱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探索出一条更好进行高校后勤保障的新路子。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高校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改革中特别要注意处理好社会化涉及到的管理体制、资产制度、用工制度、经营机制及各种社会资本投入参与的方法与程度等问题。这些问题十分复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既要独立运行,也须充分重视高校后勤服务的特殊性,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的社会企业,简单地把为高校后勤服务的责任不加区别地全部推向社会,政府和学校也不能甩手不管。必须坚持“由政府统筹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参加、社会参与、市场引导”的做法,各级政府还要继续为改革制订支持和优惠的政策。 

  要认真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并遵循教育规律。实现高校后勤管理方式与运行机制改革,是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这是我们这场改革要追求的最大社会效益。这项改革要有利于提高高校后勤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益,有利于保证高校的发展和稳定。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也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在高等学校后勤领域的体现。为此,必须从机制创新入手,建立新型的高校后勤保障系统,从而逐步理顺国家、高校、师生个人在经费方面的合理负担。在改革过程中,要把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结合点,兼顾各方。既不能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社会效益,也不能只讲社会效益而忽略可持续发展。既要看到长远,也要顾及到眼前。总之,经济效益应当服从社会效益。江泽民同志指出教育事业是崇高的公益事业。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为高校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方向,坚持微利保本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要积极探索能为高校提供可靠、稳定后勤保障与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尚没有既定的范例可循。我们要按照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精神,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继续努力探索,大胆创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地和各高校具体情况的差异性,决定了实现社会化的方式应因地因校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组建跨学校的区域性后勤服务实体;也可以采取由具有一定实力、办得又较好的高校后勤实体为龙头,以托管、联合、联营等多种形式,承担其它高校的后勤服务;在学校少的地方,在坚持后勤系统与学校规范剥离的前提下,还可以剥离出来的后勤实体为主体实现社会化改革。学生公寓、食堂的建设与经营,在坚持社会化原则的同时,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改革措施更加贴近实际,保证改革的成功。 

  2.加强领导,深化改革,确保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稳定、健康、持续经营

  近几年来,各地在实现高校原后勤系统与学校规范剥离基础上新组建的一批后勤服务实体,是我们建设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高校后勤服务实体能否稳定、健康、持续经营,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因此,必须下大力气认真抓好新型后勤服务实体的建设工作。首先,要抓紧实现这些后勤服务实体管理机制的转变。一定要着力选配精干、高效、能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愿意为教育服务的领导班子。在实体内部,要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人员的素质、管理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努力转变工作态度与作风。用人制度要严格执行现代企业的标准和要求,并建立相互竞争、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一句话,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一定要比旧的服务系统管得更好、运转得更好。否则,就是失败。同时,要努力实现其运营机制的创新。坚决按照企业化、产业化的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优化各种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并始终把稳健经营、持续发展摆到首要位置,建立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制度,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还要特别强调,一些地方在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把学校一些后勤服务项目,直接委托给社会上的一些企业承担,这是允许的,也符合改革的要求。但对企业的选择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其能持续健康经营。否则,势必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关心、支持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的工作。首先要把国家和各地政府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制订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这次会议之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生公寓、食堂建设与经营方面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各地和各高等学校对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日常运行方面发生的困难与矛盾,要及时帮助解决。对这些后勤服务实体,在资源配置以及经费投入等方面,要继续给予各种必要的支持,为它们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后勤社会化改革最终必将减轻政府和学校的负担,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各方面的有力扶持与帮助。绝不能以后勤社会化改革为由,一下子停掉所有必要的物力、财力与政策支持。否则,会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 

  要不断加强并改进对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管理与监督。在后勤系统与高校规范剥离后,学校虽然与后勤系统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但学校作为甲方,仍具有管理、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因此,对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经营方面出现的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协商有关部门解决。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系统,监督并保证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健康运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加强对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领导、管理,加强对其日常运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监督,当做一件经常性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争取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符合高等教育特点与需要的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 

  3.处理好价格、质量与负担的关系,坚决反对靠涨价推动改革的错误倾向

  高等教育虽属非义务教育,但从本质上讲,则是崇高的公益事业,是非赢利机构。让更多的人接受高等教育,是我们一直孜孜追求的目标,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体现。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广大人民群众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不允许我们把包括学生后勤服务在内的各种收费项目的标准定得过高。何况,现在高校学生和家长的上学负担已经相当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逐步理顺并尽力避免师生和学校负担过重。靠涨价推动改革是十分错误的,对改革会形成阻力和矛盾。为此,必须严肃对待并认真处理好质量、价格与负担问题。关于高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已联合发出通知,规定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为每学年每生3500元左右,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学年每生800元至1200元。今年年初,两部一委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后,决定维持去年标准不变并发出了相应通知。看来上述标准还得稳定一段时间。各高校可依据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学生后勤服务项目的限价或指导价。从长远看,要稳住价格,应从四个方面同时采取措施。首先,新组建的各种后勤服务实体,必须切实端正经营思想,要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争取以最优惠价格为广大师生提供最佳服务。同时,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千方百计降低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学生公寓的建设要以“坚固、方便、耐用、实用”为原则,反对盲目攀比、竞相提高建设标准的现象。对学生食堂的建设与维修也应贯彻上述原则。之所以这样要求,就是为了避免把不合理的负担转嫁到学生身上。上述原则,李岚清同志已作出多次明确指示,教育部等部委下发的文电中,也一再强调。但一些地方和高校并没有完全这样做。希望今后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再者,任何改革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迄今为止,应该说,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付出的代价是小的,这也是改革受到社会各界广泛支持、欢迎的主要原因。因此,今后为避免学生负担过重,各级政府和各高等学校、各有关部门,还必须对这场改革给予一定的必要投入。例如,当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的供水、供电、供气、地下管道等后勤设施普遍老化、陈旧,必须抓紧进行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不能推由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承担。再如,对新建学生公寓与食堂的所需资金,虽然可以主要通过社会化方式进行筹集,但各级政府、各高等学校,还应给予包括贴息在内的必要的经费支持。高校原来用于后勤方面的投入,不能急于撤回,要继续支持一段时间。另外,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以降低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建设的成本,使新组建的高校后勤服务实体能坚持微利保本运行,保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健康进行。

  4.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

  近年来,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绝大多数高校食堂、餐厅均采用了新的管理、运营机制。总的来看,就餐价格基本稳定,饭菜质量有所保证,服务态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受到了广大师生的好评。但是,少数地方和高校在管理、监督与经营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诱发了一些事端,潜伏着发生事故的隐患。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当前,在高校食堂、餐厅改革方面,要特别注意纠正几种错误倾向:一是随意引进社会企业和个体经营人员承包食堂、餐厅,以包代管,一包了之。二是有些高校食堂、餐厅定价偏高,存在着靠涨价推动改革的倾向。三是一些地方和高校,急于甩“包袱”,不加区别地一下子就完全断掉对学生食堂、餐厅各种必要的支持,甚至还要求改革后的学生食堂、餐厅立即向学校做出不切实际的经济回报。上述做法都不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改革、改进高校食堂、餐厅的管理,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且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关系到高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各地、各高等学校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本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统一规划,抓紧抓好,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纠正。各高等学校要妥善处理好深化食堂、餐厅改革与加强管理的关系,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学校食堂、餐厅从学校剥离后,学校作为甲方,对食堂、餐厅既有监督的责任,也有监督的权力,必须认真把好食堂、餐厅经营单位、人员的资质关和相关的合同关,严禁一切腐败行为。对违约违法经营的食堂、餐厅,诱发事端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要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坚决进行处理。学校的职能部门和相应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做好日常检查、评估工作,坚决防止并杜绝一切可能诱发事故的苗头和隐患。高校学生食堂、餐厅的经营者,要不断端正经营思想,认真处理好价格与质量的关系。要完善各种相关制度。对食堂、餐厅的经营,要建立并执行准入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经营;对高校食堂、餐厅的承包、经营,要实行公开招标;对高校饮食物资要执行招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对高校食堂、餐厅的卫生和食品质量管理,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希望各地教育、卫生、质检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各司其职,同心协力,共同搞好高校食堂、餐厅的管理与监督。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在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不断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两年多来,各高等学校对原有的校内学生公寓均采用了新的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各地、各高校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下,运用社会化的办法,在学校的周边及其它地区,成片建成了相当数量的学生公寓。这些学生公寓的特点,一是位于校外;二是由不同学校、不同年级的学生共同使用;三是共住学生群体规模大,管理难度大;四是管理工作相对薄弱,已陆续发生了一些问题或出现了一些事故苗头。这种新情况和新特点,是我们过去从未碰到过的,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尽快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认真把这类学生公寓管好、管出水平。为此,首先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各尽其责。对学生公寓的管理要贯彻物业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分开的原则。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可以由后勤集团或其它部门管理,但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和日常行为管理,则主要由高校负责,且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下,这项工作决不能推向社会。学校党支部、团支部和学生工作的重心也要向学生公寓转移。同时,要保证人员、机构、制度落实。各高等学校要坚持过去政治辅导员进学生公寓的做法。不管是建在校内还是建在校外的学生公寓,有关高校都要按学生的人数比例,选派优秀的干部和政治辅导员与学生同住,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集体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各种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由几校共用的学生公寓,在具体安排学生入住时,同一学校的学生要尽量相对集中,住的楼幢,各校要尽量分开,并由各校分别派出得力干部进行管理。对这类学生公寓,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帮助建立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并明确机构的负责人,以便及时协调有关矛盾,处理有关问题。要制定并不断健全学生公寓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学校、学生、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严肃、有效的契约关系,各自都要严格按契约规定办事。各高等学校都要对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起有效的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地、各高校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协助监督有关学生公寓的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各地、各高校在与开发单位合作建设学生公寓时,应事先订立完善的合同,明确学生公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住宿收费标准,并监督开发单位严格执行。还要认真加强学生公寓的收费管理工作。各有关方面都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级政府规定的住宿费收取标准。学校和开发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住宿费价格或巧立名目乱收费。对学校新生的宿舍收费标准,必须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并严格执行。当前,要特别防止靠高收费推动学生公寓建设的错误倾向,防范并制止一切违规乱收费现象。最后,要切实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首先要保持学生公寓建设的质量,其次各类学生公寓都要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使用学生公寓的学校和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杜绝一切可能诱发事端的苗头和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学生公寓的建设还要贯彻“方便学生、方便管理”的指导思想。学生公寓的建设地点,尽量要选在离学校较近的地方。各地应学习武汉、西安的做法,尽量在几个学校的结合部,分片建设。每片学生公寓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住的学生不能过多,不能过分集中。否则,难以管理好,并易产生其它问题。

  5.认真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明年是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关键的一年,这几年改革过程中积累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可能会在今后逐步显现出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必须格外注意稳定问题,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办不成,更谈不上改革。明年的工作,一要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把改革继续推向深入;二要审慎操作,及时处理好各种难题。要力戒简单化,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千方百计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稳定,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抓住机遇,再接再厉,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再上新台阶

  中央刚刚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对明年的经济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2002年我国将继续实行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经济结构调整将深入进行,各项重大经济、社会改革进一步深化。全国和各地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的势头。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将进一步发展。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市场需求旺盛,金融机构、社会力量仍会积极参与后勤社会化改革。这都为明年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再上新台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争取改革的更大成绩。

  1.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按期基本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明年将进入攻坚阶段。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要求这项改革应力争在明年年底基本完成。我们尚有许多工作要做,还面临着很多问题与困难,任务十分艰巨,时间极为紧迫。为保证改革目标能基本如期完成,最根本的是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科学的工作态度。一要认清形势,清醒地估计、分析改革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不断提高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重要性、急迫性的认识,把这项改革当做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推动我国新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和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当作促进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件大事来抓。二要坚定信心,奋发有为,进一步切实加强统筹领导,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在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个方面要团结一致,同心协力,克服困难,求真务实,全面推进改革,不断扩大改革成果,千方百计争取按期基本完成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各项目标。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全国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两个重点:一是要重点抓好学生公寓和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的宿舍与食堂条件一直较差。建国五十年,共建成学生公寓和食堂约3200万平方米和570万平方米。自1999年全面启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全国预计到明年年底可新建、改造学生公寓约3300万平方米和1000万平方米,新建和改造学生食堂约400万平方米和130万平方米。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必将大大改善高校学生的生活条件。但从全局看,仍然满足不了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目前,6-8名甚至更多的学生同住一间宿舍的现象,在相当多的高校还较为普遍。我国高等教育连续三年进行扩招后,到今年十月,全国仅普通高校就增加在校生370多万。根据我国今后几年高校的规模发展,到2005年,我国普通高校在校生预计将增加600万人以上。另外,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我们应当逐步实现学生公寓的“421”的标准。按这个标准计算,我国普通高校学生公寓的缺口将高达几千万平方米。倘若加上日益扩大的在校研究生,缺口则要更大。需要强调的是,在学生公寓和食堂等后勤设施建设、改造方面,各直辖市和各省会城市更需加快步伐。因为这些城市一般高校均较集中,学生数量多,对后勤设施的需求大、缺口大,建设的任务重,困难也相对较多。从某种意义上讲,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成果的大小,要看这些城市高校后勤设施问题的解决程度。改革的另一个重点,是进一步切实抓好新组建的各种后勤服务实体的稳健经营与运转工作。希望明年各地的改革,要在省级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继续抓住这两个改革重点,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努力使整个改革再上新台阶。 

  3.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努力打好明年改革的攻坚战

  政府统筹领导,各方协同、配合,是我们在过去改革实践中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明年我们要打好改革的攻坚战,更要靠这一条。希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三年改革规划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下,认真学习上海、湖北、陕西和各地、各校经验,各方密切配合,抓紧部署,扎扎实实,聚精会神,大力推进改革。教育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本地区的改革,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及时沟通情况,努力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落实各级政府制订的有关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是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校长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积极、主动地抓好改革,认真做好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打好明年的攻坚战。 

  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按照“六中全会”决议的要求,认清形势,坚定信心,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再接再厉,开拓前进,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