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政府奖)评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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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政府奖)评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政府奖)评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5〕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政府奖)评奖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政府奖)评奖试行办法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是为鼓励优秀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儿童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和评论作品的创作,致力于推动南昌市文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设立的,是我市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大奖。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由南昌市人民政府主办。
一、指导思想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评选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时代精神,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坚持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出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包括以下各奖项:优秀长篇小说奖、优秀中篇小说奖;优秀短篇小说奖;优秀报告文学奖;优秀儿童文学奖、优秀诗歌奖;优秀散文、杂文奖;优秀文学理论、文学评论奖。不设获奖等级。
具有参选资格并已获得国家级文学奖的作品授予特别奖。
三、评奖范围
凡在评选年度内在国内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南昌市作家、作者(含省直单位市作协会员)的长篇小说、中篇小说集、短篇小说集、诗集、散文集、报告文学集、评论集、儿童文学集均可参加评选。作品集以版权页上的出版时间为准。每位作者只能参加一个门类的评选。
四、评选标准
(一)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体现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趋势、反映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催人奋进、给人鼓舞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要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
(二)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尤其鼓励那些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
五、评选机构
(一)成立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评奖领导小组。
(二)市评奖领导小组下设评奖委员会,聘请省市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出任评委会委员,每一届评委会成员的组成应有更新。更新名额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2。评委会组成人选需报市评奖领导小组批准。
(三)评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联,处理有关评奖活动的具体工作。
六、评奖程序
(一)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作品的征集工作由南昌市作家协会负责。经市评奖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全市作家及文学爱好者发出作品征集通知,请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报送符合评选要求的参评作品。
(二)在截止日期内收到的作品,聘请若干评论家、作家和编辑家组成审读小组,对所有作品在广泛阅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提供给评委会审读备选篇目。经由三名以上评委的复议,亦可在审读小组推荐的篇目以外,增添备选篇目。
(三)评委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篇目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与讨论,最后用记名投票方式或不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作品。投票方式由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择定。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的票数,方可当选。为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本奖项每届评奖的获奖作品,以不超过20部为宜。
(四)评委会根据评选情况初步确定授奖名单,报经市评奖领导小组审批后,召开授奖大会,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奖金数额由市评奖领导小组根据当时奖金总额确定。
七、评奖纪律
(一)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评奖委员会要坚持评奖标准,实行评委名单公开、评委会评语公开制度。
(二)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委会、审读小组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工作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也将予以取消。
(三)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等),必须回避。若发现有隐瞒者,取消评委资格。
八、评奖经费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评选活动经费由南昌市政府拨款。每届评奖经费八万元。
九、其他事项
本条例由南昌市文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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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一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一号)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既要保护本国的发明创造,又要有利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关于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期限,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一律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算起,即外国申请人于一九八四十月一日以后第一次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在向中国申请专利时,依法要求享有优先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公司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公司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我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形势,指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是今、明两年的工作重点。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党中央这一战略决策,并认真贯彻落实。为了做好社会福利企业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理顺关系建立健全福利生产
管理机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所属社会福利企业公司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按照中央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前一阶段,各地已开始对社会福利企业公司进行清理整顿。从整顿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福利企业公司经营思想明确,经营作风端正,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解决了不少困难。但是,也发现少数公司经营思想不端正,管理制度不健全
,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出现了超范围经营、倒买倒卖等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1988]8号文件精神, 切实加强领导,对所属公司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通过整顿,使各级、各类福利企业公司进一步明确服务宗旨,端正经营方向;改善经营管理,提
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加强内部建设,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成立福利企业公司是政企分开的产物,是深化改革的措施。
社会福利企业是以安置残疾人为主要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这种企业绝大部分规模小,技术落后,生产效率低,缺乏竞争能力。因此,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利益,对社会福利企业除了认真落实国家已规定的扶持保护政策以外,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使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存在和发展。
为了上述目的和贯彻执行政企分开的原则,近几年,不少地区相继成立了福利企业公司,受到福利企业的欢迎。福利企业公司的成立正是政企分开的产物,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总要求。
三、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在机构改革中,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福利生产的领导,并建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各级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对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指导、监督福利企业的办厂方向,审批、检查各类福利企业;(二)落实国家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三)县以上民政部门还要研究和制定
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各级福利企业公司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主要职责是:帮助福利企业疏通产供销渠道,提供信息,协助技术改造,指导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协调和服务,也可开展一定的自营业务。
目前,有些地方的福利企业公司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这是特定条件下的产物。其中既有认识问题,也有实际问题。最主要的是有些地区的民政部门既要管福利生产,又无编制,因此把一部分行政职能压给公司。应该指出,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应通过机构改革理顺关系,逐步解决,
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把福利企业公司撤掉。那样,将使众多的福利企业陷于既无行政领导,又无福利企业公司支持的困难境地。



198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