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人事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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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人事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关于人事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切实加强政府人事部门作风建设,增强人事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人民群众对人事工作的监督,我们制定了《关于人事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人事部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人事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人事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是加强政府人事部门能力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密切政府人事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近年来,人事系统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入手,逐步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取得了很大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要求,结合政府人事部门的实际,现就人事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人事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人事系统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规范办事程序,加强人事监督,提高政府人事部门的行政效能,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行政管理体制。人事系统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应该公开的各类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人事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是,逐步建立内容完善、形式多样、程序规范、机制健全的政务公开制度,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通过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人事工作透明度,密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人事行政权力运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加有效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合理确定人事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一是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凡是行使人事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限,向社会或者一定范围的服务对象公开。二是要将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联系方式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人事人才的政策法规向社会公布,将行政许可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办理结果予以公开。三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竞争上岗、表彰奖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专家选拔、流动调配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人事任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军官转业安置以及人员计划等工作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围绕决策、执行、监督的工作程序、方法和结果等事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区分不同情况向社会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人事政务公开一般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办理。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政务公开审核机构、权限和时限,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重大事项向社会或者在一定范围公布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并再次公布整改结果。在政务公开的形式上,要不断总结经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因地制宜、规范有序、灵活多样、节约成本、方便群众。人事政务公开的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电子查询系统等形式公开人事政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公开人事决策的过程和结果;--有条件的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应建立政府门户网站,充分利用人事信息技术手段,逐步扩大网上人事服务项目和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地方政府的综合服务中心或者建立人事服务大厅,实行窗口办公,开展"一站式"服务。

  三、不断完善人事政务公开的基本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大力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逐步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人事政务公开的制度主要包括:(一)预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决定事项,都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等,作为审查内容。通过预先审查,严格控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准确把握人事政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二)主动公开制度。人事人才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或者服务对象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并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三)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向全社会公布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对象和范围,明确受理申请的部门、方式和程序等,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公开的答复。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四)新闻发布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发布人事政务信息,解释重大决策,并就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问题作出回答。(五)评议考核制度。加强人事系统行风建设,自觉把政务公开纳入人事部门行风评议的范围,在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限、制度等方面,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六)责任追究制度。要在人事政务公开的各个工作环节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人事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要将政务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领导机构,促进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检查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把政务公开工作与其他各项人事人才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制定完善各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政务公开的规范运行。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精通业务、爱岗敬业的队伍。加强人事政务公开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以及监察部门的监督,通过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聘请特邀监督员、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人事政务公开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人事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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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人与其他罪犯又共同犯罪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人与其他罪犯又共同犯罪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4年9月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8月29日电话请示的死缓犯人与其他罪犯又共同犯罪审理程序的问题,我们认为:对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坚持全案审判,但鉴于此案的特殊情况,可分别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罪犯,因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核准执行死刑的程序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于处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程序处理。但在最终定案处理的时间上要相互照应,尽量求得一致。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缓犯人与其他罪犯又共同犯罪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有一个原判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伙同另外十三个犯人,挖洞越狱逃跑。现拟对该死缓犯人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按“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执行死刑;并拟对另外十三名罪犯起诉判刑。这两种处理分属于不同程序,究竟是合并一案处理,还是分开处理?我们经研究,拿不准,特请示你院。
1984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

195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自婚姻法施行以来,各地妇女对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已经展开了坚决的斗争,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但是有些县、区、乡、村干部不但未予妇女的合法斗争以积极的支持,反而以官僚主义的态度,不关心妇女的利益,甚至借口‘手续’,横加阻挠,或压制妇女的斗争。兹为纠正法院、区、乡、村干部及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婚姻问题中所发生的几种错误,特联合发布本指示。
一、有些法院在收到离婚案件时,往往以没有区村干部的介绍信而不予受理,而有些区村干部还存在着封建思想残余,认为离婚妇女不正派,不给介绍信,这样就凭空地限制了妇女的诉讼权利。这种毫无法令依据而限制妇女离婚诉讼的行为,必须彻底加以纠正。其他一切诉讼,当然也同样要取消介绍信的制度。
二、有些法院对于妇女提出离婚,以起诉书的格式(有的限用十行纸)作为受理与否的条件。在目前一般妇女文化程度尚未普遍提高的情况下,托人代写诉状就已感到困难,甚至花了很多钱,才托人写到一件诉状,法院以诉状不合规定,不予受理,这不仅与一般诉讼程序的原则不合,而且严重地限制了妇女对于婚姻问题的合法要求。这种不必要的限制,应该立即取消,并尽可能地受理口头起诉或设立代书处,解决不识字妇女关于婚姻问题诉讼的困难。
三、有些地方的法院,对离婚案件,以未经过区村调解,就推到区里,区又推到村里;有时村又推回区里,区又推到法院;上下推诿,很久不能解决。有些区村干部还有浓厚的封建思想残余,滥用职权,限制妇女离婚要求。这样把区村调解看做判决离婚的必经程序,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和防止。
四、有些法院在处理妇女的离婚案件时,对区村干部的反映,不经调查研究,就信以为真,把妇女正当的离婚要求,无故地予以驳回,法院这种官僚主义的作风和区村干部不重视妇女利益的表现,必须彻底加以改正。
五、有些区村干部对虐杀妇女的事件抱着熟视无睹的态度,有的不报,有的虚报。而有些法院对虐杀妇女的事件,也同样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都是不能容忍的严重错误。各级人民法院工作干部必须明确认识保卫人民的一切合法权益是法院的重要任务,对于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应予重视。区村干部对虐杀妇女事件,亦必须及时呈报,不得忽视。
六、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证收费过高,致使很多结婚男女索性就不登记而私自结婚,这对贯彻执行婚姻法是非常有害的。今后必须根据工本费酌量收费(离婚证不得收费),以利婚姻登记的执行。还有某些登记机关的结婚证上载有主婚人、介绍人,并把它看做结婚的条件,如无主婚人、介绍人,即不准登记,这与婚姻法自主自愿的原则不合。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只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婚姻法的规定者,即应发给结婚证。至于结婚有无主婚人、介绍人,则完全由结婚人自行决定,登记机关不得以此限制结婚人的婚姻登记。
以上六点,希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民政机关均予严格检查,认真执行;并由各市及县人民政府转知区、乡、村级单位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