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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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3]220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梧州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类和认定

第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由于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从而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二级: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初步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各县(市)范围内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所在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负责汇总分类,协调、组织有关单位核查认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市区范围内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市安监局负责分类汇总,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初步核查认定。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最终由自治区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有资质的单位组织评估作出认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上报

第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实行单位负责,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监督管理,安监部门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为及时、有效地排查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全市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全面的排查,按事故隐患的分类标准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项目、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和整治措施等逐一简要列表上报。市本级范围内的单位分别上报行业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县(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分别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将本地区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有关单位初步认定后综合汇总上报市安监局;市本级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市安监局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初步核查认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相关职责,督促所属或管理的单位按要求做好上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每半年对所属地区单位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确保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第四章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组织管理和处理

第七条 全市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初步认定后统一由市安监局上报市人民政府。需报请自治区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有关单位评价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由隐患所在地的单位出资聘请相关单位落实。如隐患属多个单位或某个单位造成的,评估费用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明确。
第八条 经最终确认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市安监局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逐项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隐患整改监督单位、整改措施以及整改完成时间,并签订整改责任书,以确保隐患整改的完成。
第九条 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成立法人或法人代表负责的隐患管理小组。
第十条 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未完成整改阶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安监局备案。
(三)加强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的疏散演练。
(四)随时掌握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证救护设备及用品完好有效。

第五章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签订的整改责任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过程中遇到本单位难以解决的困难或问题,整改单位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对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责成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下发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必须立即停产、停业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由隐患整改单位所在地的安委办组织检查验收。各县(市)、区检查验收结果备案并上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综合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五条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解决,牵涉面广、资金投入大的隐患项目可由整改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必须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受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事宜,并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十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及隐患所在单位要各自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专门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隐瞒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报的单位,安监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由此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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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防科工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煤安监技装字[2002]34号



关于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煤矿事故,确保煤矿井下爆破器材的使用安全,现就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必须实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自2002年7月1日起,全国各类煤矿不得购买和使用没有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爆破器材。

二、煤矿许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与安全标志执行统一产品检验标准,即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增加抗爆燃和井下可燃气试验内容。

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后,方可作为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产品的检验机构。

三、 煤矿许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与安全标志有效期定为三年。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对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将实施企业产品中期检验,检验工作由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进行。

四、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办理安全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时,应同时分别向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和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报送有关材料,由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和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统一组织产品抽样、检验和生产条件检查工作。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由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组织,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协助,有关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分别报送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与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生产条件检查工作由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负责组织,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协助,双方组织联合检查小组按统一评审标准实施,生产条件检查评审报告由检查小组双方负责人签字后有效,并分别报送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与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

(二)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且产品检验完成时间在一年内的产品申办安全标志时除补充检验抗爆燃和井下可燃气两项安全性指标外,不再重复进行其他检验项目;对企业生产条件由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会同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进行必要的补查。

五、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按上述规定组织实施,并对分管区域内各相关企业执行安全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防科工委。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有的地区出现了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猪肉卫生、安全。周伯华局长近日连续召开会议,要求迅速查明情况,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监管,杜绝类似情况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必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7]21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市场上销售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的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猪肉安全。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

猪肉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把加强猪肉市场监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具体措施,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协调配合到位,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搞好协同作战,加大查处力度;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和水平。要迅速制定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认真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尽快派出督查组,到各地、市、县深入基层市场、商场和超市,特别是要深入到农村的集贸市场,认真检查是否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流入市场的现象,严把市场准入关。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猪肉市场监管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强化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认真落实猪肉市场监管的各项措施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猪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以检疫准入为核心,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切实强化猪肉市场开办者的市场准入管理责任,落实场内经营者市场准入把关责任制度,提高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不合格猪肉市场清退制度。

(一)实行“场厂挂钩”制度。各地对猪肉销售必须实行“场厂挂钩”制度,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商场和超市,必须从合法规范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货,非法屠宰的生猪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从事猪肉批发、零售经营的集贸市场、商场和超市,必须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确保销售者从合法正规渠道进货。市场开办者应与市场内从事猪肉销售的经营者签订质量责任书,强化质量和责任意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把“场厂挂钩”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放心选购和监督。

(二)实行“协议准入”制度。各地要求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必须实行“协议准入”制度,直接与合法规范的生猪屠宰企业签订协议,把好猪肉进货质量关,保证猪肉质量。严禁其他渠道猪肉进入市场。进一步加大对不合格猪肉经营者的惩戒力度,如发现在市场内出现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的,要立即退市,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凡是不合格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及其制品,必须实施强制退出。因猪肉不安全而退出市场的经营者恢复销售时,必须提供不安全猪肉处理证明、整改措施和签订保证书。

(四)实行“购销台账”制度。猪肉经销商必须如实记录猪肉的进货渠道、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质量等级及数量等相关产品信息。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对象的时间、数量及联系方法等相关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市场的猪肉必须认真检查定点屠宰专用章、肉品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认真做好市场巡查记录,实行可追溯监管。

(五)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引导猪肉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要督促肉类经营者全面落实肉类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自检、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协议准入、市场开办者责任等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实施市场准入、交易、退出的全方位监管,确保上市猪肉质量。

三、集中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猪肉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当前,由于高温酷暑,在饲养和运输过程中,猪容易因挤压、中暑等原因死亡。近期也是“高热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疾病的高发季节,又正值猪肉等副食品价格有所上涨的时期,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迅速组织市场监管执法力量,对猪肉市场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一是严厉查处病死猪肉、“高温猪肉”和注水肉等不合格肉流入市场的行为。二是严厉查处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三是严厉查处用不合格猪肉卤腊加工成品出售的行为。四是严厉查处无照经营猪肉等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查获的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大对市场销售不合格肉的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严重、造成影响恶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清除出市场;对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市场、商场和超市,要责令停业整顿,并追究市场主办者的责任。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市场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商务、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提高工作效能。

五、加强宣传报道、工作信息沟通和报告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新闻媒体建立广泛联系,积极邀请媒体记者参与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了解工作进度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工作社会氛围;要加强猪肉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工作信息的沟通。各省级工商局要指定专人统计、汇总信息上报,从本周起,实行周报告制度,各省级工商局每周(星期五下午)向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报告一次工作信息动态。猪肉市场监管(包括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将派出工作组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督查。

做好猪肉市场监管,严防不合格肉流入市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强化责任,严厉查处市场销售不合格肉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联系电话:(010)88650601、88650615

传真:(010)68032642

电子邮件:scs@saic.gov.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

二00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