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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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去年,各级共青团组织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按照团中央的部署和安排,组织亿万青少年开展了规模空前、各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学雷锋活动,促进了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了全国城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稳定社会、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学雷锋活动要继续以"学雷锋精神,做四有新人"为主题,突出"爱党爱人民"的内容,在解决青少年人生观问题上下功夫,努力使活动更加普遍、深入扎实地开展下去,更富有各条战线的特色。为此,共青团中央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学雷锋活动的认识。雷锋同志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以后,在党和人民哺育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新人的杰出代表。在雷锋身上集中体现了我国青年忠于党和人民、舍已为公、艰苦奋斗等优秀品质,正是这些优秀品质的多年实践和锤炼,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旺盛生命力的雷锋精神。它代表着我国青年成长的正确方向,揭示了青年自身成长的正确途径。当前,我国正处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在这种情况下,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对于坚定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年一代的社会主义信念,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和影响;对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青年的劳动创造热情,为国家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对于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团组织一定要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从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就千百万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高度,来认识学雷锋的意义和作用,树立深入持久学雷锋的思想,以更高的热情和扎实的行动,组织和带领团员青年,把学雷锋活动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重点突出"爱党爱人民"的内容,在解决青年人生观问题上下功夫。雷锋精神的核心是爱党爱人民。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雷锋平凡而又伟大的人生观的生动写照。学雷锋就要学根本。从当代青年思想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好青年人生观方面的问题,应该成为新时期学雷锋活动的基本要求。今年是建党七十周年,各级团组织要结合有关纪念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历史,了解党的伟绩,进一步增强与党的感情,自觉接受党的教育,坚定跟着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勇气。今年也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实施"八五"计划的第一年,稳定大局,发展经济,推动改革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岗位做贡献、行业树新风、社会送温暖等活泼而具体的活动,引导团员青年象雷锋那样,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集体与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努力按照社会和人民的要求,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应有贡献的同时,也为自己创造出更有意义的人生价值。

  三、要把服务社会与立足本职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社会服务和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一流成绩是实践雷锋精神的两个重要方面,应该坚持下去。各地团组织要继续在重大纪念日和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方便群众、造福社会的各种公益劳动和便民服务活动。要健全和发展青年服务队、综合包户小组、助耕包户队、共青团责任区等学雷锋组织和骨干队伍,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团中央将在3月3日和6月30日组织两次全国性的"学雷锋活动日",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搞好配合。在服务社会的同时,各级团组织要重视岗位学雷锋活动,要围绕实施国家"八五"计划和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各种形式的立志达标、岗位成才等活动,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树立主人翁精神,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

  四、进一步加强对学雷锋活动的指导。要使学雷锋活动坚持经常,年年有新的发展,就必须注重研究,加强指导。今年,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抓好典型。注意发现和树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充分发挥身边先进典型的示范指导作用。对原有的学雷锋典型,要注意培养提高,使之有新的进步和发展。二是重视总结推广经验。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团组织的指导。今年团中央准备与有关部门一起在抚顺召开学雷锋现场经验交流会。还将通过文件和报刊的形式,转发和宣传一些先进经验,并于年底表彰学雷锋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三是搞好调研。各级团组织在学雷锋活动中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入实际,总结经验,在对以前学雷锋活动进行较为系统理论研究探讨的同时,要重视研究改革开放条件下学雷锋的新特点、新要求、新规律,不断为学雷锋活动注入生机和活力。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共青团"八五"规划制订学雷锋规划。团中央拟于今年下半年召开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理论研讨会。

  各地学雷锋活动的安排和情况,请及时上报团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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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工程结算 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工程结算 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建设银行,财政部投资评审
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工程结算、决算的审核工作,合理确定粮库建设成本,严格控制粮库建设投资额,提高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粮库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现就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工程结算、决算的审核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会计制度规定,依据文件主要有: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8〕580号)、《关于严格控制中央直属储
备粮库建设投资超概算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基字〔1999〕38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号)、《关于加强
对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工程概预(结)算进行审核的通知》(财基字〔1998〕961号)、《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核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
表填制说明》(财基字〔1998〕498号)以及《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04号)等文件。
二、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粮库项目审定价与概算价、送审价相比的增减原因作出文字说明。
(二)对已建成的粮库实际仓容量进行计算、统计,与批复数不一致的需说明原因。
(三)项目结算审查结果上报时,除文字材料外,审查表格一律按附表的格式要求统一填写上报,各接受委托的审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补充。
三、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审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准确。
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文件相符,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设备,有无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审查项目概算、预算批准数与实际投资数增减情况及增减原因,并做详细说明。竣工财务决算中“文字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有无虚假不
实,掩盖问题等情况。
(二)审查建设成本是否真实。
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查支出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对出现超支、乱挤乱摊成本、报废工程等情况的粮库项目必须说明原因。对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要有详细说明。
(三)审查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检查项目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管理情况。对待摊投资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其他待摊投资等有关支出进行重点审核。
(四)做好对账签证工作。
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时,要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预算内基建资金存款的对账签证工作,确保数字准确无误,签证单格式参见附表六。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书内容及要求:
1.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书一律用A4纸打印,封面格式为“…粮库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书”,并注明需审查单位加盖印章。
2.文字审核意见要客观公正。对审核数与原报数不一致的,要做详细说明。
3.审核表格式见附表四和附表五,表中数字要填列完整,数字间平衡关系、勾稽关系要准确。
对表格中无法反映的问题,如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材料是否进行了政府采购、项目是否落实了项目法人制,超概算的原因分析等,应着重进行文字说明。
各审查单位对审查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可直接与财政部基建司联系,审查报告应统一按本通知的要求格式上报并同时抄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地可以完成一个项目审查,上报一个材料。
附表:一、省(市)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结算审查汇
总表(略)
二、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结算审查明细表(略)
三、省(市)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筑工程)技
术经济指标一览表(略)
四、中央储备粮库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
务决算审核表(略)
五、中央储备粮库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
算审核表(略)
六、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存款对账签证单(略)



1999年11月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6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及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发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进行展销会登记。



199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