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18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和《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精神,我们拟定了《对中央文明委交给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25项目标任务的责任分工》和《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6月28日
对中央文明委交给全国妇联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
25项目标任务的责任分工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文明委[2004]4号)中,交给全国妇联25项目标任务。为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提出责任分工如下:
一、全国妇联作为牵头单位的5项目标任务
1、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探索建立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2、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组织(联络)部、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
3、发挥各类家庭教育学术团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的科学研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妇女研究所、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妇女研究会
4、教育引导职工、居民重视对子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思想启蒙和道德品质培养,引导家长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子女做表率,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5、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权益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法律帮助中心
二、全国妇联作为责任单位的20项目标任务
1、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发展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拓宽素质教育的思路,积极开展各种富有趣味性的课外文化体育活动、怡情益智的课余兴趣小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创新意识,丰富课外生活。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3、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法律帮助中心
4、把家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组织(联络)部、机关党委
5、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注意寓教于乐,循循善诱,使未成年人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6、采取多种手段,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7、利用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重要时机,通过组织主题班会、队会、团会,举行各种庆祝、纪念活动和必要的仪式,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道德素养。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国际联络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8、利用“公民道德宣传日”组织好面向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牵头部门:宣传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机关党委、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9、丰富未成年人节假日参观、旅游活动的思想道德内涵,精心组织夏令营、冬令营、革命圣地游、红色旅游、绿色旅游以及各种参观、瞻仰和考察等活动。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旅行社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机关党委、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10、加强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上述场所积极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办公厅、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1、推动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逐步深化内部改革,增强自身发展活力,落实以社会效益为主,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办公厅
12、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大城市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重点建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3—5年内,每个县都要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3、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
14、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5、精心策划,整合资源,创作、编辑、出版并积极推荐一批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各类未成年人读物和视听产品。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16、继续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优秀影片、歌曲和图书的展演、展播、推介工作。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17、加强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科学研究,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妇女研究所、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妇女研究会
18、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法律帮助中心
19、加强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20、加强青少年宫、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各类文化教育设施辅导员队伍建设。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
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
为把《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就有关目标任务分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把中央交给妇联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根据中央文明委确定的《意见》目标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分解任务,明确分工,加强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组织(联络)部、权益部、妇女发展部、国际联络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妇女研究所
2、加强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机构,充实力量,创造条件,使家庭教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
牵头部门:组织(联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
3、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的检查评估工作,重点检查贯彻《意见》精神、加强家庭道德教育工作的情况。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为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提供科学依据
1、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当前家庭教育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探索家庭教育新趋势、新规律,使家庭教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妇女研究会
2、认真总结多年来妇联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丰富实践,重视对基本经验的梳理和典型的推广,因地制宜加强宏观分类指导。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
3、研究和推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争取相关部门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政策支持,为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提供政策服务。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
4、组织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课题研究,重点对家庭道德教育、家庭教育规律、家庭教育法制建设、流动人口子女和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等课题进行研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5、建设全国家庭教育实验研究基地,开展应用型研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6、召开全国妇联家庭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家庭道德建设理论研讨会。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三、以“三优”工程为龙头,促进家庭教育知识的传播与实践
1、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为主题,开展“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上下联动,在全国推出一批家庭道德教育丛书,培训一批家庭教育工作骨干,组建一批家庭教育讲师团,树立一批“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好家长,表彰一批家庭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命名一批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区县。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出版社
2、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活动载体,宣传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实践和经验。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
3、继续组织“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报告团”和家庭教育讲师团的巡回演讲。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4、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春蕾计划、安康计划、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教育、“心中有祖国、心中有他人”等传统活动项目。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出版社
5、以“六一”儿童节、“公民道德宣传日”等重要节庆日、纪念日为契机,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儿童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影响力。
牵头部门:宣传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6、全国妇联将每年9月定为“家庭道德教育宣传实践月”,开展宣传实践活动。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7、妇联所属报刊、出版、网络等各类宣传阵地,要开设和办好家庭教育专栏,凸现家庭道德教育主题,为家长和儿童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
8、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家庭道德教育宣传阵地,特别是运用好广播电台、电视台少儿频道,使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走进千家万户 。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9、以“心系祖国,健康成长”为主题,开展第十二届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教育活动。
牵头部门:中国妇女出版社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四、以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为载体,广泛开展儿童道德实践活动
1、以进家庭为重点,以亲子活动为特色,以家庭、社区和校外活动场所为主阵地,深化小公民道德建设“四进"行动,创建小公民道德建设活动实践基地。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充分利用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教育咨询站等渠道,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更新教育观念,重视子女思想道德教育,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为子女作表率。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3、运用儿童教育活动阵地,依托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活动网络,设计和组织各类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儿童道德实践活动,开发亲子互动和家长培训项目。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华女子学院、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五、加强对家长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家庭教育水平的提高
1、进一步做好对家长学校的指导和服务,通过家长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讲座和培训,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和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2、联合教育部门积极推进家长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现有家长学校的科学指导和规范管理,将家长的受训面和受益率作为考核家长学校的重要指标。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3、联合有关部门修订《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试行)》,组织编写《家长学校教学指导纲要》。推荐一批家长学校工作指导用书,命名一批全国示范家长学校。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4、挖掘社会教育资源,进一步拓宽办学渠道,因地制宜扩大家长学校的数量和规模,创建灵活多样的家庭教育组织形式。筹建全国家长学校指导中心和中国家庭教育网校。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5、重视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创建流动人口家长学校,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六、推进儿童活动阵地建设,更好地发挥实践育人的功能
1、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妇联所属儿童活动阵地和自办托幼园所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促其增强实力,扩展功能,提高水平,办出效益。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儿童活动中心要坚持正确的育人方向和面向儿童、服务儿童的宗旨,突出德育重点,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发挥好对儿童的教育引导功能。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
3、儿童活动中心要深化内部改革,探索企业化管理,增强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
4、做好儿童活动中心的规范管理、检查评估和清理整顿工作,对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压、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
5、制定下发《妇联系统儿童活动中心管理办法》和《妇联系统托幼园所管理办法》。命名一批全国示范儿童活动中心和全国示范托幼园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
七、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1、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关注和推动解决儿童健康权、人身权、受教育权以及家庭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单亲特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权益保护问题。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法律帮助中心
2、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修改和监督,促进各项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不断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制环境。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法律帮助中心
3、发挥社会协调机制、法律服务机构和妇联五级信访网络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拓展投诉渠道,帮助儿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推动查处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法律帮助中心
4、加强对保护儿童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动有关部门重视解决危害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爱护儿童的良好氛围。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5、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对网吧的专项整治,为家长监管子女在家庭中的上网行为提供有效服务。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权益部、儿童工作部
八、整合资源、壮大队伍,形成有利于指导和推动家庭教育的合力
1、发挥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的优势,主动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各地儿童发展规划的目标责任制,把家庭教育工作特别是家庭道德教育工作纳入纲要和规划的评估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牵头部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2、发挥妇联系统五级工作网络优势,广泛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推动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壮大从事家庭教育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的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者队伍、专职工作者队伍、校外辅导员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支持他们为家庭教育工作贡献力量。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3、进一步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推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妇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社会化、开放式工作格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宣传部
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4日辽宁省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管辖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明确厂长(经理)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的业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长(经理)离任,是指厂长(经理)因辞职、免职、撤职、调离、辞聘、解聘、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
第四条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必须实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订立的经营目标合同、协议等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市审计局是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对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县(市)、区审计机关;
(二)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内审机构);
(三)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机构)。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时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审计管辖
第十二条 市属大型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由市审计机关或市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第十三条 市属中、小型国有企业和市属未确定企业类型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由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四条 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的审计管辖,由县(市)、区审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无法确定是市属还是县(市)、区属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由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内容:
(一)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情况;
(三)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情况;
(四)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厂长(经理)任期经营目标或经过一定的程序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的完成情况;
(六)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事项。
审计组织在审计工作中有权追溯到离任厂长(经理)任期的以前年度,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人。
第十七条 提出厂长(经理)离任的部门或单位,应在提出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组织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
第十八条 审计组织在接到申请或委托后,根据管辖分工,应在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社会审计机构在决定受理离任审计时,应当与委托部门或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十九条 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协议书副本。审计通知书、协议书应注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及审计组组成人员等。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时,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织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织依法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要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
(四)离任者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它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毁灭、伪造、转移和隐瞒。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组织提出离任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在向审计组织报送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织审定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对离任者作出审计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或查证报告。
部门内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当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请同级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织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和查证报告应在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送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部门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应当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部门内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同级审计机关监督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处以一万元以下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未按规定审计的;
(二)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五)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二十七条 部门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缺乏公正性、真实性的,同级审计机关可责令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应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审计资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主管部门可对审计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处以一万元以下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的罚款,对审计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完成审计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玩忽职守,给国家、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属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或处非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承办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按社会审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