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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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法庭的名称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开庭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场所。人民法院用于审判工作的整体建筑称为“审判法庭”,其中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房间称“法庭”并冠于序数,为:第一法庭、第二法庭等。
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中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房间称为“法庭”。
二、审判活动区布置
法庭由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组成,以审判活动区为主,保证审判活动能够依法顺利进行。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其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员及被告人的位置安排,暂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司)发〔1985〕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见附图1)。
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
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的面积应满足审判活动的需要,高度为20至60厘米。法台上设置法桌、法椅,为审判人员席位。审判长的座位在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桌、法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应和法台及法庭内的总体色调相适应,力求严肃、庄重、和谐。
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书记员座位应比审判人员座位底20至40厘米。
审判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位置,同法台成45°角(见附图2、3)。
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座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较多,可前后设置两排座位(见附图2);也可使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见附图3)。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书记员的座位设置在法台前面正中处,同法台成90°角,紧靠法台,面向法台左面,其座位高度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见附图4)。
三、国徽的悬挂
根据国徽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庭内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与法院其他建筑相对独立的审判法庭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内适当处悬挂国徽。
调解室、接待室内不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60厘米;
中级人民法院:60厘米;
高级人民法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100厘米。
人民法院如遇特殊情况需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时,应按国徽法的规定上报批准。
附:图1、2、3、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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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9〕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中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4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是指政府和被拆迁人按一定产权比例,共同拥有同一套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房屋被拆迁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淮安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指导工作。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清河区、清浦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房屋被拆迁且符合供应条件的困难家庭。供应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设局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性质为出让土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建设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享受国家、省以及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套型设计在满足相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前提下坚持保障居住原则。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分为两种,即小套50—60平方米左右、中套65-75平方米左右。面积标准按照家庭常住人口确定,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下的可申购小套,4人以上的可申购中套。

第八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按政府指导价向拆迁人供应。供应的价格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建设局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产权份额,根据房屋被拆迁人(下称:被拆迁人)财产情况确定,被拆迁人出资所占份额一般占购房总价(不含车库等附属设施)的70%,不低于50%。被拆迁人产权份额以外的产权由拆迁人出资,产权归政府所有,产权登记在市住房保障中心名下,由其统一管理。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车库、供暖、供热、供气等附属设施由被拆迁人自行出资购买。

第十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以拆迁项目的安置价格为依据与被拆迁人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其程序为: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共有产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被拆迁人提供身份证、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填写相关表格,表明申购意愿,提交无其他住房承诺书;

(二)拆迁人将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拆迁现场和媒体上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

(三)拆迁人将签署审核意见的共有产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作为共有产权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拆迁人将共有产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二条 购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拆迁人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签署的意见落实房源;

(二)拆迁人将共有产权安置房的购房款缴存至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帐户;

(三)拆迁人凭银行转帐证明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房源确认手续,领取《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供应证明》,并发放给被拆迁人。

(四)被拆迁人按预定时间或有关通知,凭《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供应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结算购房款并签定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公共维修资金,其中与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的等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超面积部分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产权份额按份承担。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四条 购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后,购房人及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购房人在5年内可一次性按原安置价格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5年后购买的,按届时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第十六条 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可以上市交易。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出售时,所得房款按市场评估价(不含房屋装潢的费用),由政府和个人按产权比例分成,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上市后政府所得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至市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仍用于市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购买和管理,原出资单位可优先使用。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困难户,每户限购1套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购房人出售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后,不得再购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也不得租购其它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购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按合同约定责令其补足政府产权部分房款;对购房人将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私下转让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退回个人购买该套住房的房款。

第十九条 拆迁人通过其它渠道落实房源,以共有产权形式进行安置的,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楚州区及淮安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国有资产集中收储和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发 【 2005 】 15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国有资产集中收储和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国有资产集中收储和处置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2月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通化市国有资产集中收储和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多渠道筹措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意见》(吉国企改〔2005〕3号)第一条第一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能,对所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实行统一筹措,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和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实施改革调整的国有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由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收储、转让,其转让收益全部统筹用于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收储和处置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应坚持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设立通化济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通公司)。该公司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隶属于市经委。其主要职能是承接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和开发行软贷款,收储和处置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下同),化解金融债务,为企业发展提供投融资服务,并设专户对国企改革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收储程序和资产管理

第四条 改制、破产和关闭企业国有资产首先用于支付改革成本,剩余资产、当期难以变现资产同时具有较大升值潜力的资产,由通化济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储。
第五条 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和济通公司(破产企业应有破产清算组参加),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以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为基础,对实物资产进行逐项盘点,登记造册。对有异议的资产,企业及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做出详细说明,资产损失部分依据财政部门核准的文件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条 由济通公司与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签订资产交接协议书,办理交接手续,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条 收储后的企业资产由济通公司行使管理职能。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由济通公司依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挂牌、招标、拍卖。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处置,由济通公司依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委托土地收储中心进行公开挂牌、招标、拍卖。
第十条 济通公司可对收储的经营性资产和土地进行包装和整合,进行整体出售或与吸引战略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以发挥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的最大效益。
第十一条 公开出售的企业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由济通公司和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办理交割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以及本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确需协议转让的,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济通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省、市财政拨付的国企改革专项资金;通过市财政担保,向省债务中心申请的国家开发行软贷款;土地使用权、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国有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公司经营收益。
第十四条 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和开发行软贷款以及济通公司处置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国有产(股)权、国有股息、利息、红利收益,主要用于支付列入2005年改革计划的71户企业改革成本不足,收储企业土地及其他有效资产,回购企业金融债务;并可对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土地和有效资产进行收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通化市国民经济长远规划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 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和开发行软贷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济通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经委、财政、劳动保障、社保、审计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拟发放的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等进行联合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济通公司依据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支付改革成本,改制企业支付给企业主管部门,破产企业支付给破产清算组。
第十八条 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由破产清算组组织实施,并负责协调处理此间发生的有关问题。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收储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企业改革工作的副市长组织召开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确定;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开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确定;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对企业投融资计划的审批,按本章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济通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按时向公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济通公司自身经营的收入和支出,应分帐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因支付国企改革成本不足,导致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出现的政策性亏损,可首先用济通公司经营收益弥补,不足部分从其他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