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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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124号




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适应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的需要,我局对《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实施办法》中的示范区条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印发给你们,请按本验收条件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抄送:建设部,科技部,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为积极推进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促进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区域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水平,凡符合本条件的可列入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一、适用范围

  本创建条件适用于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以下统称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验收工作。

  二、创建条件

  (一)基本创建条件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具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具有区域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内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如管委会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等。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ISO14001标准为依据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应运行6个月以上,并通过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在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应根据本区特点提出并有效运行若干项示范内容。

  (二)各类开发区创建条件

  示范区创建工作应与环保政策、环保制度实施相结合,要将有关管理职能融于环境管理体系之中。开发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保制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开发区应保持并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开发区区域水、气、声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

  开发区应具有污水收集和必要的处理系统等环保设备设施,环保设施运行率达100%,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70%,清洁能源利用率大于50%;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系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已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

  开发区应鼓励区内企业实施ISO14000标准,从经济补贴、优惠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建立引导、鼓励、奖励机制。

  开发区内应有10%以上的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

  开发区应促进开发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区内GDP年增长率高于国家和当地GDP增长率,环保投资指数大于1.5%。

  开发区应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遵守国家对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

  遵守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相关的规定。

  保持并健全自然生态系统。

  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有关要求。

  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区内污染源的污水、废气必须达标排放,垃圾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区内机动车(船)尾气排放必须达标,鼓励使用清洁燃料。

  应使用高效、低毒的杀灭病虫害的药剂,并尽量采用综合防治技术。

  对相关方进行风景名胜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持名胜区的生态环境。

  对区内的潜在危害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

  风景名胜区应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区内组织实施ISO14001标准。

  对区内风景名胜资源与环境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维护。

  三、附录

  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国家环保总局将定期(二年一次)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持续符合本条件的示范区将撤销其国家示范区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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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科研、教学、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保藏及其他机构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本办法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及时处置、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境内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厅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厅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协调指挥及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其具体职责:

(一)负责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运输、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的审批受理或备案管理;

(二)负责组织实验人员生物安全培训,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实验人员的资质、培训、考核、健康监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汇总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数量,掌握其设立、分布情况,为实验室的设立规划提供依据;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的生物安全事件进行处置;

(六)负责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七)其他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由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实验室管理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其职责:

(一)承担全省境内实验室的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全省境内实验室的设立和运行进行生物安全评估;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全省境内生物安全事故的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三章 病原微生物管理

第九条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与第二类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十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的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按《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规定进行申报、审批、运输。

第十二条 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二)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贴上标签,标签上应有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名称、分离日期、编号或样本名称、采集日期、编号、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提示用语等信息;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 菌(毒)种保存室所保存的菌(毒)种应符合国家规定保存菌(毒)种的范围,保存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菌(毒)种保存须具有良好的保存条件和严格的隔离措施,做好登记、编号管理等;

(二)做好菌(毒)种使用记录;

(三)菌(毒)种保存实行专人负责,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指定的菌(毒)种保藏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藏机构管理办法,承担集中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将实验活动结果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处理方法、处理结果做好记录。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按《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在建成后一月内至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实验室备案登记。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室活动备案规定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实验室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备案;已备案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软件或硬件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重新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必须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成立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明确其职责;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根据各实验室的实验内容等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建立实验室标准操作程序(SOP),并定期评审和更新;制定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还须参加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生物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培训证书。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进入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其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对其进行预防接种;并应当每半年将人员培训、考核和实验室运行等情况向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五章 实验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规定,并与其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按照《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需要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须在申报实验室备案登记的同时将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报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且必须在备案的病原微生物名单和实验活动范围内开展实验活动,如需从事其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另行申请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我国尚未发现或已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条 拟从事未列入《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先由单位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危害性评估,提出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并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如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第六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实验活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报告、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三、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在实验活动、运输、保存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应及时向实验室设立单位报告,情况严重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环保等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三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防止扩散。

第三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认可、审批、备案情况,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实验人员的资质与培训情况,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和保藏情况,危险废弃物的处置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除负责上述监督检查工作外,还负责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履行情况、相关规定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办法

机电部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办法
1991年11月25日,机电部

第—条 标准化是企业组织现代化生产和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指导机械工业企业加强与改进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对本企业标准化水平的评价, 并可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归口研究所检查指导本行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南与依据。
第三条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和四级。(一级与国家特级企业相对应;二级、三级与国家一级、 国家二级企业相对应;四级与省、市级先进企业相对应。)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项目、内容和要求见表1、表2。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要力求实效。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应紧密结合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的需要,不强求其形式与完整性。
第六条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要求企业应满足表1中规定的相应等级必备条件,并按表2综合评分。总分值高于或95分具有一级企业标准化水平。低于95分高于85分具有二级水平。评为一、 二级的表明具有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能力,并可作为评选标准化先进企业的条件;低于 85分高于或等于75分具有三级水平, 表明具有全面开展企业标准化先进工作的能力;低于75分高于60分具有四级水平, 表明具有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制定企业标准的能力。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司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表1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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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考评内容与要求 │ │
│ │ 考评项目 ┝━━┯━━┯━━┯━━┥ 备注 │
│号│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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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标准覆│机械工业企业正式生产的│(1)当一种产品分别以型谱系列、│
│ │盖率 │产品都应有按规定程序批│性能参数、技术要求等几个独立标准│
│ │ │准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表达时,有关几个独立标准只算作一│
│ │ │的覆盖率100% │个产品标准计入产品标准覆盖率;当│
│ │ │产品标准覆盖率= │几种产品通用一个标准时,按一种产│
│ │ │具有现行产品标准的正式│品用一个标准计算产品标准覆盖率 │
│ │ │ 生产产品的种数 │(2)产品标准应是现行的国家标准│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业标准(部标准)及经备案的企│
│ │ │ 正在生产产品的种数 │业标准 │
│ │ │×100% │(3)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及时进│
│ │ │ │行修订或复审,标龄超过三年未经确│
│ │ │ │认者,按无标准处理 │
┝━┿━━━━━┿━━┯━━┯━━┯━━┿━━━━━━━━━━━━━━━━┥
│2│主要产品标│主要│主要│主要│产品│(1)主要产品是指国家确定的重要│
│ │准的水平 │产品│产品│产品│质量│工业产品和能代表企业水平或起主导│
│ │ │质量│质量│质量│指标│作用的产品,考核的主要产品产值应│
│ │ │指标│指标│指标│全面│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60%以上。多品│
│ │ │在采│在采│全面│达到│种、小批量生产的企业应达到50%以│
│ │ │用国│用国│达到│现行│上 │
│ │ │际标│际标│现行│标准│(2)产品标准水平按行业分等标准│
│ │ │准的│准的│标准│ │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没有上│
│ │ │现行│现行│的要│ │述标准时,企业产品标准水平,应符│
│ │ │标准│标准│求,│ │合JB/Z291的要求,经标准化│
│ │ │基础│基础│部分│ │技术归口单位认定,并提供证明文件│
│ │ │上提│上有│产品│ │ │
│ │ │高,│一定│达到│ │ │
│ │ │达到│提高│70│ │ │
│ │ │当代│达到│年代│ │ │
│ │ │国际│工业│末8│ │ │
│ │ │先进│发达│0年│ │ │
│ │ │水平│国家│代初│ │ │
│ │ │ │70年│的水│ │ │
│ │ │ │代末│平 │ │ │
│ │ │ │80年│ │ │ │
│ │ │ │代初│ │ │ │
│ │ │ │的水│ │ │ │
│ │ │ │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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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式生产产│企业正式生产的产品,必│产品的达标率= │
│ │品达标率 │须按标准生产、检验、试│经考核认可达标品种数 │
│ │ │验和验收,100%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 ×100% │
│ │ │产品标准的要求 │正式生产产品品种数 │
│ │ ┝━━┯━━┯━━┯━━┥ │
│ │ │主要│主要│主要│ │认可达标依据:生产许可证、正式生│
│ │ │产品│产品│产品│ │产产品的标准化审查报告和鉴定证书│
│ │ │的优│的优│的产│ │,产品检测报告 │
│ │ │等品│等品│值率│ │ │
│ │ │产值│、一│达到│ │ │
│ │ │率达│等品│国家│ │ │
│ │ │到国│产值│二级│ │ │
│ │ │家特│率达│企业│ │ │
│ │ │级企│到国│的要│ │ │
│ │ │业的│家一│求 │ │ │
│ │ │要求│级企│ │ │ │
│ │ │ │业的│ │ │ │
│ │ │ │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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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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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项目│分项│ │
│号│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和要求 │得分│得分│ 备注 │
┝━┿━━━━━┿━━━━━━━━━━┿━━┿━━┿━━━━━━━━━━┥
│1│标准化管理│(1)企业标准化工作│15│5 │大中型企业具有独立的│
│ │机构 │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直接│ │ │统管全厂标准化工作的│
│ │ │领导,并列入企业发展│ │ │管理机构;小型企业具│
│ │ │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常│ │ │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
│ │ │研究并领导企业标准化│ │ │标准化机构或专(兼)│
│ │ │工作的发展 │ │ │职人员;各职能部门(│
│ │ │(2)具有与企业规模│ │3 │设计、工艺、质量、设│
│ │ │相适应的标准化机构与│ │ │备、安技、供应、销售│
│ │ │专、兼职人员 │ │ │、生产计划等),生产│
│ │ │(3)企业及企业的标│ │7 │部门都有相应的专职或│
│ │ │准化机构中有足够数量│ │ │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
│ │ │的专职标准化人员。不│ │ │标准化职责。实行统一│
│ │ │同职称(高工、工程师│ │ │管理、分工负责、形成│
│ │ │、助工)人员的比例适│ │ │标准化管理网络 │
│ │ │当,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 │ │
│ │ │并保持相对的稳定 │ │ │ │
┝━┿━━━━━┿━━━━━━━━━━┿━━┿━━┿━━━━━━━━━━┥
│2│标准化有关│(1)企业标准化人员│10│6 │ │
│ │人员素质 │应具有产品设计、工艺│ │ │ │
│ │ │、工装设计或其他技术│ │ │ │
│ │ │工作的经验;熟悉本企│ │ │ │
│ │ │业产品及生产管理业务│ │ │ │
│ │ │;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 │ │ │
│ │ │组织工作能力,掌握一│ │ │ │
│ │ │定的标准化理论知识与│ │ │ │
│ │ │方法,具有制定和组织│ │ │ │
│ │ │实施标准的能力 │ │ │ │
│ │ │(2)有关人员应具有│ │4 │ │
│ │ │标准化意识,如生产、│ │ │ │
│ │ │技术管理人员能运用标│ │ │ │
│ │ │准化原理与方法解决实│ │ │ │
│ │ │际问题 │ │ │ │
┝━┿━━━━━┿━━━━━━━━━━┿━━┿━━┿━━━━━━━━━━┥
│3│标准化计划│(1)企业标准化工作│6 │2 │ │
│ │、经费与条│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年│ │ │ │
│ │件 │度计划由厂领导批准并│ │ │ │
│ │ │列入企业工作计划,下│ │ │ │
│ │ │达实施。年终有企业标│ │ │ │
│ │ │准化工作总结 │ │ │ │
│ │ │(2)企业能保证必要│ │2 │ │
│ │ │的标准经费。包括标准│ │ │ │
│ │ │编制费、标准资料费、│ │ │ │
│ │ │标准化工作管理费、差│ │ │ │
│ │ │旅费等 │ │ │ │
│ │ │(3)标准化人员享有│ │2 │ │
│ │ │一线技术人员的同等待│ │ │ │
│ │ │遇,如奖励、评级等 │ │ │ │
┝━┿━━━━━┿━━━━━━━━━━┿━━┿━━┿━━━━━━━━━━┥

│4│应具有的相│(1)基础标准-术语│12│2 │ │
│ │关标准 │、代号符号、计量单位│ │ │ │
│ │ │、结构要素、技术制图│ │ │ │
│ │ │、互换性标准等 │ │ │ │
│ │ │(2)工艺工装标准-│ │3 │ │
│ │ │工艺技术条件、操作方│ │ │ │
│ │ │法(典型工艺、标准工│ │ │ │
│ │ │艺)、操作规范、工艺│ │ │ │
│ │ │文件、毛坯及半成品标│ │ │ │
│ │ │准、计量器具、夹具、│ │ │ │
│ │ │辅具、刀具、工位器具│ │ │ │
│ │ │及专用工装标准等 │ │ │ │
│ │ │(3)原材料标准;元│ │2 │ │
│ │ │器件标准;零部件标准│ │ │ │
│ │ │(4)技术管理标准-│ │2 │ │
│ │ │设计管理、工艺工装管│ │ │ │
│ │ │理、检验管理标准等 │ │ │ │
│ │ │(5)包装、运输标准│ │2 │ │
│ │ │;安全、卫生、环保、│ │ │ │
│ │ │能源标准 │ │ │ │
┝━┿━━━━━┿━━━━━━━━━━┿━━┿━━┿━━━━━━━━━━┥
│5│产品的标准│(1)产品的标准化程│12│9 │式中: │
│ │化程度 │度:产品实现系列化、│ │ │标准件系数(含外构件)│
│ │ │组合化、模块化;积极│ │ │RB= │
│ │ │推动零部件通用化、标│ │(3) │产品标准件的种数 │
│ │ │准化;组织专业化生产│ │ │ (件数) │
│ │ │、效益显著 │ │(3) │__________________ │
│ │ │(2)产品零部件标准│ │3 │产品零部件总个数 │
│ │ │化程度系数:R=RB│ │ │ (总件数) │
│ │ │+RT+RJ │ │ │通用件系数 │
│ │ │批量生产产品不低于7│ │ │RT= │
│ │ │5%;系列产品不低于│ │ │产品通用件种数(件数)│
│ │ │75%;小批生产产品│ │ │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不低于50%;非系列│ │ │产品零部件总种(件)数│
│ │ │产品不低于30%;单│ │ │借用件系数(含被借用)│
│ │ │件生产产品不低于30│ │ │RJ= │
│ │ │%;行业有要求者按行│ │ │产品借用件种(件)数│
│ │ │业规定执行 │ │ │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产品零部件总种(件)数│
│ │ │ │ │ │标准件、通用件、借用│
│ │ │ │ │ │件不得重复计算当主要│
│ │ │ │ │ │产品超过一个时, 按│
│ │ │ │ │ │算术平均计算其综合标│
│ │ │ │ │ │准化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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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准贯彻状│(1)标准贯彻率A │14│6 │如行业对应贯彻标准有│
│ │况 │A= │ │ │统一要求时以行业统一│
│ │ │实际贯彻执行的标准数│ │ │要求为准。行业无统一│
│ │ │____________________│ │ │要求的,以企业标准体│
│ │ │ 应贯彻标准数 │ │ │系为准。二者均应有贯│
│ │ │×100% │ │ │彻有关基础标准的要求│
│ │ │一级不低于90%; │ │ │ │
│ │ │二级不低于85%; │ │ │ │
│ │ │三级不低于80%; │ │ │ │
│ │ │四级不低于70%; │ │ │ │
│ │ │(2)产品图样、工艺│ │8 │ │
│ │ │规程、工装图样应按标│ │ │ │
│ │ │准贯彻要求协调一致;│ │ │ │
│ │ │生产现场、零件(成品│ │ │ │
│ │ │半成品)应与标准、图│ │ │ │
│ │ │样或工艺规程相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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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贯彻标准的│贯彻的条件与手段主要│12│ │ │
│ │条件与手段│检查: │ │ │ │
│ │ │(1)检测仪器,装备的完│ │4 │ │
│ │ │ 好及精密情况 │ │ │ │
│ │ │(2)测试手段、方法、 │ │4 │ │
│ │ │ 环境条件 │ │ │ │
│ │ │(3)检测人员的素质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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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标准化管理│(1)具有完善的标准│12│3 │标准化管理制度,一般│
│ │工作 │化管理制度并实施 │ │ │应具有: │
│ │ │(2)具有比较完整的│ │3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
│ │ │标准、资料及标准档案│ │ │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
│ │ │并有专人管理;能及时│ │ │则; │
│ │ │掌握与传递标准化信息│ │ │标准实施管理办法; │
│ │ │动态 │ │ │标准化审查及通(借)│
│ │ │(3)严格地开展统计│ │3 │用件管理制度; │
│ │ │管理工作,并能注意将│ │ │标准情报资料管理办法│
│ │ │计算机用于标准化管理│ │ │ │
│ │ │工作,如编码,检索,│ │ │ │
│ │ │通(借)用件管理等 │ │ │ │
│ │ │(4)参与产品开发全│ │3 │ │
│ │ │过程工作,并认真开展│ │ │ │
│ │ │标准化宣传、培训等工│ │ │ │
│ │ │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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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以技术│(1)具有企业综合标│7 │3 │ │
│ │标准为主体│准体系表或主要产品标│ │ │ │
│ │的标准体系│准体系表 │ │ │ │
│ │ │(2)体系表构成合理│ │4 │ │
│ │ │a.结构完整:有结构图│ │ │ │
│ │ │、明细表、汇总表及编│ │ │ │
│ │ │制说明 │ │ │ │
│ │ │b.体系层次结构合理,│ │ │ │
│ │ │各类标准配套,相关标│ │ │ │
│ │ │准相互协调 │ │ │ │
│ │ │c.体系表现了积极采用│ │ │ │
│ │ │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 │ │ │
│ │ │准,能适应企业发展的│ │ │ │
│ │ │需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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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附加分项目│(1)各级人员能主动│ │2 │如:获市以上标准化成│
│ │ │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 │ │果奖,标准化在产品出│
│ │ │开展本职工作,成效显│ │ │口创汇工作中作用突出│
│ │ │著 │ │ │;现代化管理方法用于│
│ │ │(2)企业标准化工作│ │2 │标准化管理并有成效 │
│ │ │成绩突出,并有开拓创│ │ │ │
│ │ │新者 │ │ │ │
│ │ │(3)能及时较好地完│ │1 │ │
│ │ │成上级部门委托的标准│ │ │ │
│ │ │化工作任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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