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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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23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同意全国妇联依托妇女人才开发中心建立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全国妇联将按照《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暂行)》要求,逐步将基地建成符合建设要求并集指导、培训、服务为一体的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示范基地。同时以基地为依托,进一步加大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健全服务功能,为基层妇联搭建包括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贷款和项目开发等多项服务的创业平台。现将《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妇联组织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强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大力开展创业和再就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进一步深化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8月12日


附件: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全国妇联按照《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暂行)》的要求,结合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一、宗旨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以创业促进就业,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妇女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为下岗失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创业与再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任务
1、统筹城乡妇女发展,指导和促进各级妇联开展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
2、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国际相关组织的联系及协调,为妇女争取创业资金,开发创业项目;
3、组织开展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管理人员和下岗失业妇女的示范培训;
4、有组织地开展妇女创业者之间、创业成功者与准备创业妇女之间的交流活动,以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5、宣传政府的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法规,宣传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妇女先进典型,引导带动广大妇女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6、建立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电子信息平台,为妇女创业者提供网上咨询、创业指导及法律帮助等项服务;
7、推动基层建立区域间劳务输出输入基地,推动妇女人力资源有序流动。
三、机构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下设基地办公室。为了加强领导与协调,聘请基地工作顾问若干人(全国妇联 “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办公室人员名单、顾问名单附后)。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
办公室人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
崔 郁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部长
办公室副主任:
朱宝明 全国妇联妇女人才开发培训中心主任
牛丽华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副部长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顾问人员名单

张明亮 民政部社区服务司司长
董志林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
张 静 全国妇联国际联络部部长
刘丹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
宋 健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副主任
李 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党委妇委会主任
徐 敏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服务业发展处处长
张建纪 全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副会长
刘 英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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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特种国债条例(已失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特种国债条例

1990年5月31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筹集资金,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90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特种国债发行的数额为45亿元。
第四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交款之日起满五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利率为年息15%,从交款之日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六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6月10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第七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九条 购买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服务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服务措施》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4]第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增强消费维权服务意识,方便广大消费者申诉举报,提高12315工作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维权服务措施

  一、提供全天受理服务。12315电话,工作时间人工受理,非工作时间录音电话受理。不具备录音电话受理条件的地区,在非工作时间,公布值班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二、保障受理渠道畅通。12315机构除接受电话、信函、来人申诉举报外,逐步开通互联网络,网上受理申诉举报;根据申诉举报情况,适时调整电话数量,保持电话畅通。
  三、热情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受理时,做到热心,诚心、耐心。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咨询、申诉、举报,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对属于其他部门的咨询、申诉、举报,准确告知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公正处理消费侵权案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处理消费侵权案件时,做到公正、公平。如有正当理由认为存在影响公正处理因素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均可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的要求。
  五、简化调解处理程序。对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的消费者申诉,按照简易程序现场调解,及时办结。对疑难申诉,需要消费者提供证据材料的,一次讲清所需材料,不让消费者多次往返。
  六、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消费者的申诉,在办结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对举报人要求反馈的,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七、适时发布消费维权信息。及时汇总、分析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定期公布;针对突出的消费侵权问题,发布消费维权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八、严格信息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九、设立便民服务台。在12315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纸张、笔墨、老花镜、饮用水等便民用品;在宣传栏公布12315工作职责、受理范围、处理程序、消费知识等信息。
  十、增设消费维权标志。在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大型市场、社区、村镇和学校等地方设立消费维权告示牌,告知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和服务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