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在苏州、东莞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13:19   浏览:8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在苏州、东莞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在苏州、东莞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产发[2010]461号


江苏、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苏州、东莞海关: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决定会同江苏省、广东省在苏州市、东莞市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意义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继续发挥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快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积累工作经验,探索有效模式,对于促进加工贸易规模与结构、质量与效益的协调发展,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意义重大。

二、原则与目标

试点原则:一是以市场化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增强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实现扶优扶强;二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先行先试相结合,探索具有地方特点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模式;三是加强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措施和指标体系,为转型升级提供指引和激励。四是实施充分就业的发展战略,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过程中,广开就业门路,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试点目标:通过开展试点,试点地区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明显提高;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对国内产业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经营主体向多元化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提高;通过转型升级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保障就业权益;率先实现加工贸易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辐射和带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任务

根据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试点地区要按照本省工作部署,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围绕以下试点任务,明确规划,制定政策,突出重点,力求突破,作出示范。

(一)确定加工贸易发展战略。把转型升级作为加工贸易发展的核心战略,制订加工贸易发展规划,明确转型升级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积极探索转型升级的发展模式,不断完善转型升级的政策环境,开展先行先试,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完善信贷、保险等相关政策,加快建设转型升级的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

(二)加快加工贸易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完善加工贸易产业布局,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或部分加工环节有序转移,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技术溢出能力明显的骨干型项目,培育新兴产业,打造特色鲜明、配套齐全的主导产业集群。提高加工贸易产业层次,优化产业结构。

(三)加快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模式转化。鼓励试点地区加工贸易向总部经济转型,引导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高端产业链环节;加快从加工制造为主向设计、研发、品牌、营销并举转型,延伸产业链,增强国内配套能力,提高内资企业占比;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发展相关检测维修、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业。

(四)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用。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加工贸易管理,发挥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和政策优势,促进区内外加工贸易协调发展。

(五)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生产。积极推进试点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发展低能耗、低物耗、低碳排放生产,指导企业建立与完善废水排放、废料处理、废物利用的科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环保标准。

(六)优化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推进加工贸易管理体系信息化进程,实现商务部门、海关及加工贸易企业三方联网审批和管理,根据需要逐步实现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多方联网。

(七)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吸纳就业。试点地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市场分析制度,建设就业信息交流网络,加强对企业的招用工服务;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对于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加工贸易企业,要及时落实社保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于劳动者在加工贸易产业链上自主创业的,要及时提供场地安排、小额信贷、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八)加强人才培训与高端人才引进。鼓励试点地区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提升改造一批以高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根据企业需求,开展技术、岗位培训,提升员工技能水平,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大专院校、技工院校与试点地区的合作,有针对性地培养技术技能应用型人才;建立并完善高端人才信息库,吸引高端人才和科研团队进驻。

(九)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稳步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和落实最低工资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时和休息休假规定。保障安全生产条件,防范伤亡事故。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加大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力度。

(十)培育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加强政策扶持,培育一批产品结构优化、带动效应强、技术溢出明显、环保水平高、企业文化和谐的加工贸易示范企业,并树立典型,加强宣传。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应成立专门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及责任,确保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商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海关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并上报试点工作方案。

(二)建立评价与考核机制。加快建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标评价体系,实施考核机制,开展试点的监测评价。试点地区要把开展监测评价作为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提交年度自评报告。

(三)加强试点工作交流与经验推广。建立与试点地区的统计分析、工作信息的定期交流通报及研讨制度。及时交流试点进展情况,研讨重点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将及时总结和推广。

商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如何使“两庭”建设规范化、规模化,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

北安市人民法院 闵涛


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及人民法庭建设,是人民法院物质装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因此,要把“两庭”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使“两庭”建设达到规范化、规模化,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
  一、积极主动汇报,争取县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两庭”建设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面临的困难也很多,特别是需要足够的资金。如果得不到市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法院的重视和支持,靠基层人民法院单枪匹马是很难进行的。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法院领导主动向市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法院汇报“两庭”建设的现状和困难,使“两庭”建设在领导心目中有位置,工作上有安排。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两庭”建设的必要性,争取市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法院的重视和支持。三是要坚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积极投身到审判工作中去,服务于经济建设,以实际行动赢得市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法院的重视和支持。

     二、统一认识,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充分调动党组一班人的工作积极性。
  首先法院党组一班人要高度重视“两庭”建设,并纳入议事日程,经常召开会议,统一思想,分析建设形式,找出存在的问题。
  其次是办公室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负责,加强管理,按照已确定的建设内容、投资和工期,严把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关口。
  再次,院领导要加强检查监督,配合计委、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克服困难,不等不靠,多渠道筹措资金。
  “两庭”建设的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资金能否及时足额到位,这关系到“两庭”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因此,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法院一定要得到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对涉及土地,规划等方面能得到政府的倾斜和优惠政策。二是在政府财政紧张,拨款有限的情况下,法院要克服困难,不等不靠,想方设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同时开源节流,把诉讼费用向“两庭”建设倾斜。三是认真规范在“两庭”建设过程中的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财务资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减少浪费。并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到位和资金使用等报表。

     四、严格履行程序,完善“两庭”建设项目资料。
  依照国家和省计委批复的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年限、投资内容,建立可研、初设、规划、预算等资料,认真做好项目建设期间有关合同、协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做到专人负责,专柜保存,确保“两庭”建设资料的规范和完善。
  五、因地制宜,突出特点,从严掌握建设标准。
  在“两庭”建设中法院要始终坚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庄严、经济、实用原则,反对奢侈豪华。力求体现审判机关的严肃和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
   六、严格施工管理,确保“两庭”建设工程质量。
  “两庭”建设是一项重大的历史工程,也可以说是百年大计。在施工建设工程质量上要严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关口。确保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和招标、投票制的建立与落实。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加强管理和监理,确保按期开工,按期交付使用。
 “两庭”建设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工作,推进司法改革的基础性硬件保障工作,抓好了“两庭”建设就抓住了法院基础建设的大头,我们要紧紧地依靠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艰苦创业,与时俱进,以科学严谨、扎实有效的工作作风,完成“两庭”建设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


论精神损害赔偿

艾阳 陈建忠 肖婧


引言
精神是与物质相对立、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不仅活于外在的
物质世界,也活于内在的精神世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日益关注自身的存在。这种关注
不仅体现于外部即物质生活的满足,更体现于内部即精神生活的满足。人本主义思潮,使得人
日益注重于精神生活的和谐与安宁。在许多情形下,精神上遭遇无形创伤,比之身体物质财产
上的有形创伤,后果更为严重。既然精神于人如此重要,那么面对精神遭受的伤害,我们就没
有理由不予产注。但如何关注,却又长期困扰着人类。
1896年《德国民法典》首次提出非财产损害(non-property.torts)可以获得金钱赔偿这
一法律命题,引起了世人的极大关注。也引起一部分人的担忧。他们认为,人格是一个人的灵
魂,怎么可以用物质来衡量呢?用金钱来救济精神之创伤,无疑将导致“人格商品化”。但这
种担忧未能阻碍立法的进程。继德国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这种制度规定于侵权法中。我国
《民法通则》第120条也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
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学说认为,该条初
步确立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纵观我国现行立法,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各单行法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都极具模糊性,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不堪。因而,如何正
确认识并完善这一制度,于理论及实践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是高度组织起来的物质即人脑的产物,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社会实
践中通过人脑产生的观念、思想上的成果。人们的社会精神生活即社会意识是人们的社会物质
生活即社会存在的反映。简单讲就是,意识是存在的反映。从这我们不难看出,人的精神与人
在物质世界中的活动紧密相连,物质世界中的任何变动都可能导致人的精神的波动。物质世界
中的任何不良反应都可能导致人的精神遭受创伤。于是问题出现了:精神的损害作为意识领域
的变化,可能对应着物质世界中广泛的各种活动。侵害他人的人身可致人精神损害,侵犯他人
的财产也可能致人精神损害。那么是否所有的精神损害都可寻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救济呢
?如果是,如何避免双重救济之发生?如果不是,又如何区分?笔者以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可能救济所有的精神损害,也没有必要。这并不是说不予救济的精神损害不重要,而是因为
,法律上的其它制度在为相关救济时,已经暗含了对此种损害之救济,再行救济只能导致重复
,从而于价值上走向反面。于下,需要探讨两个问题,(1)基于哪些行为产生的精神损害可
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来救济?(2)精神损害本身如何认定?
(一)精神损害的含义
有些学者认为,所谓精神损害就是精神痛苦。[1]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狭窄。人有七情六欲,精
神之损害又岂能只有痛苦一种情形?而且,精神的损害本身就是一种难以把握的意识领域的东
西,再将精神损害定义为精神之痛苦岂非更加难以把握?什么是痛苦,谁能说得清?
有些学者在认识到前一问题之后,将精神损害界定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2]未
免有重复之嫌。痛苦,就是一种不利益,精神痛苦难道不是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之一种情形?
因而,将精神痛苦独立出来没有意义。
因此,笔者主张,所谓精神损害,就是因为他人之不当行为而导致的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将精神损害等同于非财产损害,两者是属于不同层面的概念。非财产损害对
应于财产损害而言,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如侵害他人名誉权,即为非财产损害,而精神损
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对应于物质利益的减损。比如;毁掉某人心爱的书,既可能导致精神上
利益的减损,也可能导致物质利益上的减损。也就是说,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是侵权的结果
与侵权的形式的区别,清楚这一点,对于正确把握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重要的意义。对
此,笔者将在后文予以阐述。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