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细则
河南省计经委
河南省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细则
省计经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基建投资规模,确保工期、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条 省计经委主管全省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管理工作。市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年度的新开工计划,并持有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
(二)建设项目需要的资金、材料、设备、电力供应及外部协作条件、同步配套工程等已经落实,当年需要的投资、材料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三)施工图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设计单位已提交全部或当年开工的单项工程施工图纸;
(四)通过招标、投标形式择优选定了施工单位,并已签定工程承包合同;
(五)征地、拆迁手续已经办妥,施工需要的水源、电源已经接通,外部的运输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现场已经整修,并建有必要的临时设施;
(六)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
第五条 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应共同向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书》,交验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征用土地、年度建设计划等批准文件和供电协议、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材料。经基本建设管
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书》和《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由省计经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
(一)部属建设项目按国务院主管部委的有关规定报批;
(二)地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省计经委审查,报国家计委批准;
(三)省计经委审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市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有关银行出具资金落实证明后,报省计经委批准。
(四)市、地计划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地主管部门、县(市)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抄报市、地计划部门备案。
其他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由市、地确定。
第七条 各级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及时审查批准,不得无故拖延。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开工的建设项目,有关银行不得支付工程款,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八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 设 性 质
隶 属 关 系
项 目负责 人
建 设 地 址
筹建机构通讯地址
联 系 电 话
开 工 报 告 申 请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 人(签字)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申请用文字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况、建设依据、开工条件落实情况、计划开竣工日期及其他说明的问题等(本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开工报告申请附表(一)
项目建议书批准
机关、文号、日期
设 批准机关、文
计 号、日期
任
务 建设规模 控制总投资
书 及投资来源
批准机关、文
号、日期
初 建筑安装
步 批准总概算 工 作 量
设
计 建设工期 劳动定员
情
况 主要工程 M2 主要单项
生产区 M2
数 量 生活区 M2 工 程
施 设计单位及
工 总负责人
图
设 施工图交付
计 情况、全部
情 交图日期
况
筹 筹建机构名称 职能机构设置
建
机 工程技术人员
构 总 人 数 主要负 管理人员
情
况 责 人
施工招标
组织单位 招标方式
有
关 中标单位及承 土 建
施 担主要工程 安 装
工
情
况 承包方式 签订合同日期
质量监督形式 监督机构
开工报告申请附表(二)
开工当年投资
资 及资金来源
金 已到户资金及
情 来源
况
开户银行
开 材 三材需要总量
料 已进场三材数量
情 供应方式及供应
工 况 单位
设备需要总量
设
条 备
情 已订主要设备
况 供应方式及供应
件 单位
外 水、电、汽、运
协 输、原材料等落
情
况 实情况
实
批准征地面积 亩 已征地面积 亩
征
情 地 批准单位文
拆 征地协议单位 号、日期
迁
批准拆迁户(人) 户 人 已拆迁户(人) 户 人
况
三通(五通)一平
情 况
施工组织设计及网络
计划编制、审批情况
计划开、竣工时间
及投产时间
开 工 报 告 申 批 表
项
目
主
管
部 单 位(盖章)
门 负责人(签字)
意 年 月 日
见
当
地
经 基
办 建
银 主
行 管
意 单 位(盖章) 部 单 位(盖章)
见 负责人(签字) 门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意 年 月 日
见
主
办
处
⌒
科
审
审
批 查
意
单 见 主办 审核
有 主
位 关 管
处 领
意 ⌒ 导
科 审
见 批
会 意
签 见
意
见
附件二: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存根)
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存根)
第 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主要工程数量 总造价
施工期: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
一九 年 月 日
…………………………………第 号…………………………
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
第 号
工程
由 承担施工,
经审查批准从一九 年 月 日开工,至一九
年 月 日建成。
审批单位(盖章)
1988年5月20日
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2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请示》(粤府法[2003]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应当是指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向社会进行的公告。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请示
(2003年9月30日粤府法[2003]3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办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的汕尾市红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汕尾市万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海申请的批复》(粤海渔[2003]98号)和《马宫供油站码头海域使用界至图》及相应四至的海域使用证,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审查被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程序是否合法时,对该条款规定的发出公告的时间有不同理解。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书,应当向社会公告。”但没有明确是发证之前向社会公告,还是发证之后向社会公告。现被申请人在发证之前,没有向社会公告。他们答复的理由是,他们认为《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社会公告,是发证之后向社会公告,并非是在发证之前向社会公告。因此,专函请求你们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解释,该法定程序究竟是发证之前向社会公告,还是在发证之后向社会公告。以便我们能正确适用该法,依法公正审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
特此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