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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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199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72号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再审,也可以交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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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从业人员钻研业务、学习技能的积极性,加快培养我市高级职业技能型人才,建立优秀职工脱颖而出的机制,提高行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带头人是指在所从事的专业(工种)岗位上职业技能水平居全市领先地位,并在培养新一代技术工人方面有显著成效的优秀技能人才,是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骨干力量。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本行业中有较高的威信,热心于传、帮、带;具备扎实的职业技能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艺,具备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发展潜力大;具有高级技工以上资格;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当学历;在嘉兴市范围内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8名者;
(二)在省级职业技能比武中获得前5名者;
(三)在市级(行业级)职业技能比武中获前3名者;
(四)有一手绝技或绝活,在新产品试制中,能独立编制工艺,解决加工或生产难题者;
(五)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等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已取得5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四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采用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所在单位对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人选和个人申报的职工进行审核后,向当地劳动竞赛委员会推荐,经当地劳动竞赛委员会初审后报嘉兴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进行评审。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申报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申报表和师徒带教表;
(二)申报人详细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主要成果证明。
第六条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评审。对被确认的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正式发文公布并发给聘书。

第四章 职 责

第七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积极参加全市性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展示先进技艺。在市级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和技能比武中有新的作为或成果。
第八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努力解决和攻克本专业(工种)的重大技术问题,对企业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全市同行业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热心于传、帮、带,定期对全市同行业(工种)的职工进行技能辅导、传艺活动,全年举办各级技术培训、技术讲座或技艺演示等活动不少于1次,每人带教徒弟不少于5人,并能收到明显的成效。
第十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认真总结本专业(工种)操作经验,每年至少撰写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1篇。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在被评为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期间,每月享受特别津贴200元,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由市或县(市、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发放。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劳动模范。
第十三条 在全市同工种或同行业的技能竞赛中受聘担任评审工作。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嘉兴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完成职业技能带头人的评选、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要定期了解职业技能带头人的有关情况,为他们举办讲座、推广先进操作法等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确认为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未履行职业技能带头人职责;
(三)本专业(工种)知识技能水平未能保持全市领先地位;
(四)调离原专业(工种)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嘉兴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
1994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省以下税务机关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两年来,地方税务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克服种种困难,努力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税收
工作任务,对平衡地方预算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做好地方税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地方税收工作的地位、作用
地方税收工作既是我国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分税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地方税收工作的地位、作用,积极有效地做好地方税收工作,对于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作用,保持税收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确保分税制的有效实施具有
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分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重视、关心、支持地方税收工作,针对机构分设后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强对地方税务局工作的领导,帮助理顺各种关系,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继续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
府的领导和支持,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地方税收工作的规律性,处理好统一税法与分级管理的关系,执行税收政策与完成征收任务的关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开创地方税收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地方税收的执法检查
我国的税法是全国统一的,各地应严格执行统一税法。地方税收收入属于地方,但税收管理权并不完全属于地方,地方制定的税收政策应限于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为保证全国统一税法的执行,坚持依法治税,确保良好的执法环境,各地要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目前,地方
税务局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制度;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要有计划地全面开展对省以下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向国家税
务总局报告情况。
三、积极推进地方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地方税收制度的完善,特别是明确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取决于分税制与税制改革的进程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方面的条件。今后一个时期,总局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角度出发,统筹安排地方税收制度
的改革。一是要抓紧做好税制改革方案中已经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改革工作;二是要积极研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的工作;三是要结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和财权的界定工作,研究地方税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问题。
在地方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过程中,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参与,认真进行理论探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中央提出的“调整地方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目标做出贡献。
四、抓好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税收征管
抓好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税收征管,是做好地方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大力量抓好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个体私营税收等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税收征管。
营业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平衡地方预算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大力做好营业税的组织收入工作。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税种,也是发展潜力较大的一个税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结合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积极探索有效的征管办法,不断完善征管手段,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体私营税收的政策性很强,对征管的质量要求很高,难度也很大,对于按照征管范围划分规定属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依法管理、严格监督、正确引导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
五、加快地方税收的征管改革
目前,按照实现“两个转移”的要求,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是全国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要纳入全国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实现中央税和地方税征管改革的协调统一。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应按照“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
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全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但是,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各地应以全国税收征管模式为方向,结合本地情况,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制定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方案,逐步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税收
征管制度,有步骤地推进征管改革。
六、加强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
目前,原财政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人员已划转到国家税务总局。这对于理顺税政与征管关系,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省以下有关农业五税征管工作的归属,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业税收的征管职能已划转到地方税务局
的,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特点,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保持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切实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用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划转后的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正常运转。实践证明,农业税收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有利
于统一征收管理,有利于统一征管改革。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理顺关系,把工作更好地开展起来。
七、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和编制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要有稳定的来源,凡未确定经费方案的地区,应尽快确定,并保证地方税收工作的需要。地方税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在经费安排上,要充分考虑基层征管工作的需要。
地方税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中编办负责核定。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编制已包括在中央审定的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中。地方税务局基层征管单位的编制由中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八、加强地方税务队伍建设
地方税务局是地方政府中独立行使税收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队伍建设,切实保证地方税务局的独立执法权。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应在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当地审批程序任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五
中全会精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干部录用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严格进人制度;要严格执行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干部的考核、奖惩制度;要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干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地方税务机构的管理体制,一些地方已对省以下实行了垂直管理,实践证明利多弊少。各地应遵循“改革中的问题,要在深入改革中来解决”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以有利于加强地方税收工作。




199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