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保护城市特色和传统文化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是指具有较高艺术价值、风貌特色、历史意义的建筑、街坊、街道和区域。
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由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后,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对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要坚持保护和利用结合、利有服从保护的原则,促进城市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
第五条 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应当根据城市布局、环境、景观及安全的需要,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保护地带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房产、市政、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建筑
第七条 保护建筑按其艺术价值、历史意义和现存质量划分为三类,按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一类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修。
(二)二类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主要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
(三)三类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
第八条 保护建筑周围环境分层次按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保护地带。地带内除进行绿化和建筑消防通道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建筑附属设施和庭院、绿地的用途。地带内现有非保护建筑应当有计划拆除,并恢复绿化。
(二)建设控制地带。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体量、高度、色彩、材料等方面与保护建筑及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保护建筑主体高度的2/3,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对保建筑环境影响较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当经专家小组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对保护建筑进行迁移或拆除的,经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迁移或拆除的保护建筑,应当按要求形成测绘、图象等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市规划管理部门保存。迁移、拆除及形成资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条 保护建筑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建筑的现状使用性质。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保护建筑的现状使用性质与原建筑的设计性质不一致影响保护建筑安全的,产权主管部门或产权人应当调整或限制使用。
第十一条 保护建筑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保护建筑安全的活动:
(一)在保护建筑内存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
(二)在保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擅自安装影响保护建筑使用寿命的动力设备。
(三)有损害保护建筑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保护建筑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以保护建筑及其环境定期进行修缮和维修,维护建筑原貌,保持建筑完好。
第十三条 对保护建筑进行外部修缮,修缮面积占总面积5%以上,或投资总额超过1万元的,应当经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保护建筑立面及主体以上空间不得设置固定式广告。
第十五条 平行或垂直于保护建筑立面设置的牌匾及装饰所占面积、色彩、材料及形式,应当与保护建筑相协调。
牌匾装饰面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类保护建筑牌匾装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5%。
(二)二类保护建筑牌匾装饰面积总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7%。
(三)三类保护建筑牌匾装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9%。
第十六条 保护建筑的外装由市房产、市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牌匾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保护街坊
第十七条 保护街坊按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保持保护街坊原有的平面布局、有价值的建筑造型、色彩、庭院绿化及附属设施。有计划地拆除有碍保护街坊环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保护街坊内不得擅自拆除和翻建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必须翻建时,符合消防规范的应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和原造型进行翻建。
(三)保护街坊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翻建、扩建非传统民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0米,单栋基底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翻建、扩建工程应与保护街坊的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保护街坊的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扩建、翻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与保护街坊和环境相协调。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保护街坊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
第十九条 保护街坊内现有传统居民的修缮,由产权人负责。
第四章 保护街道
第二十条 保护街道按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保持保护街道原有的线型、空间尺度、街道两侧有特色的建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铺装。有计划地拆除影响保护街道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二)保护街道两侧建筑的外装修、装饰、街道上的市政设施、广告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与保护街道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三)保护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占用道路建设的商服等临是用房。
(四)保护街道两侧沿街立面的牌匾装饰面积,属保护建筑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不属保护建筑的,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积的10%。垂直设置的牌匾,高度必须距地面3米以上,6米以下,宽度不得大于1米。
第二十一条 保护街道保护地带规划红线内的新建、翻建和扩建工程,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保护街道上的户外广告和必须设置的临时暂设工程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保护街道建筑物的外装饰和牌匾设置按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护街道两侧临街及街坊内建筑高度按下列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一)保护街道两侧临街建筑高度,中央大街、靖宇街不得超过12米;红军街不得超过18米。
(二)保护街道两侧街坊内建筑高度,中央大街、靖宇街后退红线15米内,允许建设高度不得超过12米;后退红线15米至20米,允许建设高度不得超过21米,后退红线20米至34米,允许建设高度不得超过24米;后退红线34米至此街坊边缘,允许建设高度不得超过32米。
第五章 保护地区
第二十三条 保护地区按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保持保护地区原有的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绿化及雕塑。创造条件拆除影响保护地区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二)保护地区周围建设的外装修、装饰和地区的市政设政、广告、雕塑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与保护地区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三)保护地区周围的保护地带内不得设置临时商服用房,新建、扩建、翻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地区周围的景观和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保护地区周围的保护地带规划红线内新建、翻建和扩建工程,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保护地区周围建筑外装饰和牌匾设置按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的保护地带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破坏其环境风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和拆除保护建筑,严重影响保护建筑保护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新建和扩建部分,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上7%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对保护建筑进行外部修缮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一类保护建筑处以修缮总造价5倍罚款;对二类保护建筑处以修缮总造价4倍罚款;对三类保护建筑处以修缮总造价2倍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有碍和影响保护建筑安全和使用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产权人或使用人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总造价5%以上7%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市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罚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罚没票据的使用和所罚款项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
2002年1月7日·署税发[2002]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国家计委针对《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署税[2000]620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中的问题,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调整,合并了原有交叉、重复的内容,并细化、完善了原《目录》中的部分条目,现将调整后的《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目录》统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02年1月1日以后报关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但在200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已按调整前《目录》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不能再予办理延期手续。
二、对于调整后的《目录》中有多个(两个及以上)技术指标的商品,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技术指标优于《目录》中相应商品的限定技术规格,即可认定为不属于《目录》内商品,可予办理免税手续,否则,应予照章征税。
三、各海关要对照调整后的《目录》认真审核,进口地海关和主管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四、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和署税[2000]6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适用的《国内投资目录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本次调整的《目录》为准,执行时间适用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六、《减免税管理系统》相应参数库已设计了自动更新程序,系统对程序进行自动更新。请各关检查本地RED_DATA目录下CIVIL_TYPE、INI文件是否分别为最新的558版本,若未自动更新,请将总署ZS31“BULLETIN”::[.RED98]目录下CIVIL_TYPE.INI;558文件拷至本地RED_DATA目录下,进行更新。
附件:1.《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调整对照表
2.《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调整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1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
部分条目调整对照表
编号
税则号列
设备名称
技术规格
调整内容
二
工程机械
1
84295100
84295290
84295900
装载机
5立方米及以下
斗容≤5立方米
3
84264110
84264190
轮式起重机
160吨及以下
最大起重量≤160吨
4
84272010
84272090
内燃叉车
42吨及以下(含集装箱叉车)
额定起重量≤42吨(含集装箱叉车)
5
84271090
电瓶叉车
3吨及以下
额定起重量≤3吨
6
87054000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9立方米及以下
搅拌容积≤9立方米
9
84791029
滑模式水泥摊铺机
最大铺宽9.75米
最大铺宽9.75米及以下
12
84743100
84743200
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
160吨/小时及以下
生产能力≤160吨/小时
13
84791022
稳定土路面拌合机
2.5米及以下
拌合宽度≤2.5米
14
87053010
举高消防车
53米及以下
最大作业高度≤53米
15
84134000
拖式泵
1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下
输送能力≤100立方米/小时
17
84743100
混凝土搅拌站
90立方米/小时及以下
生产能力≤90立方米/小时
三
普通通用机械
设备名改为通用机械
(二)
石油钻采设备
2
84306990
修井机
80吨及以下
额定载荷80吨及以下
3
84798990
采油气井口装置
双油管70Mpa及以下,单油管105Mpa及以下
双油管压力70Mpa及以下,单油管压力105Mpa及以下
(三)
84136090
84135010
84135020
84135030
84135090
84137010
84137090
多级泵
流量≤800立方米/时,扬程≤3500米
设备名改为:多级泵(往复式)
(四)
84135010
84135020
84135030
84135090
84136090
84137010
84137090
高速泵
转速≤20000转/分,扬程≤3000米,流量≤200立方米/时
设备名改为:高速泵(离心式)
(七)
工业空调
4
84158220
空调用螺杆式冷水机组
30-300万大卡
制冷量30-300万大卡
(八)
84431100
84431200
84431910
单纸张胶印机
多色,印刷速度≤15000张(394×273mm)/小时
多色,印刷速度≤15000张/小时
(九)
84431100
卷筒纸胶印机
印刷速度≤60000张(394×273mm)/小时
印刷速度≤60000张/小时
四
发电设备及配套输变电设备
(十一)
电力电子设备:
1
85413000
大功率可控硅元件
Φ100及以下,5500V、3000A及以下
Φ100mm及以下,5500V、3000A及以下
五
普通重型、冶金、矿山机械
设备名改为“重型、冶金、矿山机械”
(一)
露天矿成套设备
年采矿1000万吨级及以下
去掉成套设备的规格
5
84283300
排土机
2000立方米/时
2000立方米/时及以下
(二)
大型洗煤厂成套设备
年洗原煤300万吨级及以下
去掉成套设备的规格
(三)
选矿厂成套设备
年选矿300万吨及以下
去掉成套设备的规格
(四)
装卸机械
7
84261910
84261921
84261929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起重量30.5吨、40.5吨及40英尺以下(电控系统除外)
起重量40.5吨及以下
14
84271090
84272010
84272090
84279000
叉车
所有规格
设备名改为“叉车(内燃叉车、电瓶叉车见二4、5)”
六
普通包装、食品机械
设备名改为“包装、食品机械”
1
84391000
84392000
84393000
瓦楞板生产线
100米/分以下,五层以下
机械速度≤100米/分,五层以下
2
84552290
三片罐生产线
600罐/分
能力≤600罐/分
3
84381000
方便面生产线
12万包/班
能力≤12万包/班
4
84412000
纸塑复合水泥袋生产线
150袋/分
能力≤150袋/分
5
84388000
滚切饼干生产线
幅宽1000mm
规格幅宽≤1000mm
6
84223010
聚酯瓶饮料灌装生产线
1.2万瓶/时
能力≤1.2万瓶/时
7
84385000
肉鸡屠宰生产线
6000只/时
能力≤6000只/时
七
通用环保设备
设备名改为“环保设备”
(二)
城市污废水处理设备
日处理20万吨及以下
去掉成套设备的技术规格
1
84859000
格栅
栅宽1-5.5M
栅宽1-5.5m
2
84212910
带式压榨过滤机
带宽0.5-3M
带宽0.5-3m
4
84798990
盘式橡胶曝气机
曝气面积0.7平方米
曝气面积0.7平方米及以下
6
84798990
水平轴转刷曝气机
Φ700-1000mm,L=1.5-10M
Φ700-1000mm,L=1.5-10m
7
84212910
自动厢式压滤机
过滤面积:30-560平方米,工作压力0.4-0.8MP
过滤面积:30-560平方米,工作压力0.4-0.8Mpa
8
84212910
自动板框压滤机
过滤面积:10-84平方米,工作压力0.4-0.6MP
过滤面积:10-84平方米,工作压力0.4-0.6Mpa
9
84798990
周边传动刮泥机
池径22-55M
池径22-55m
10
84798990
移动桥式刮泥机
池径6-28M
池径6-28m
11
84798990
中心传动刮泥机
池径5.8-25M
池径5.8-25m
12
84138100
大型污水泵
Q=1.9-6.0立方米/秒H=16-21M
Q=1.9-6.0立方米/秒H=16-21m
八
普通机床及锻压、铸造设备
设备名改为“机床及锻压、铸造设备”
(一)
普通机床(中小型)
1
84581900
84589900
车床(含立式、卧式、仿形、仪表、专用等)
立车加工件回转直径Φ≤3200mm,机床重量<10吨;
卧车加工回转直径Φ<2500mm,机床重量<10吨
立车加工件回转直径≤Φ3200mm,机床重量<10吨;
卧车加工回转直径<Φ2500mm,机床重量<10吨
4
84602910
84602920
84602990
84604010
磨床(含内孔、外园、万能、珩磨、平磨)
加工件直径(除平面磨外)≤Φ1000mm
平磨工作台宽度≤750mm
设备名中的“内孔”改为“内园”
9
84602990
凸轮轴磨床
工件直径≤Φ180mm
砂轮线速度V砂≤60s/m(单砂轮)
工件直径≤Φ180mm
砂轮线速度V砂≤60m/s(单砂轮)
13
84619011
84619019
84612010
84612020
刨床、插床(含单臂刨、龙门刨、牛头刨等)(插床)
工作台面宽≤1250mm
工作台面宽≤1000mm
设备名改为:
刨床(含单臂刨、龙门刨、牛头刨等)
插床
14
84563090
电加工机床(含成形、线切割、电解加工等)
工作台面宽≤1250mm,加工精度≥0.01mm
工作台面宽≤1250mm,加工精度≥±0.01mm
(二)
数控机床
2
84602110
84602190
数控磨床(含内孔、外园、万能等)
加工工件直径≤Φ1000mm
≤3轴联动
“内孔”改为“内园”增加一个指标:线速度≤60m/s
6
84595100
84596100
数控铣床(含立式、卧式、万能、仿形等)
工作台面宽≤1600mm
主轴转速n≤8000r/min
≤3轴联动
设备名改为:数控铣床(含立式、卧式、万能、龙门、仿形等)
8
84563010
数控电加工机床(含成形、线切割等)
工作台面宽:≤1250mm
≤3轴联动
工作台面宽≤1250mm
≤3轴联动
Ra≥0.4 µ m
9
84571010
84571020
钻削加工中心(含立式、卧式)
工作台面宽380~1600mm
刀库≤16把
主轴转速n≤6000r/min
≤3轴联动
并入加工中心
10
84581100
车削加工中心(卧式)
工件回转直径≤Φ1000mm
主轴转速n≤6000r/min
≤3轴联动
设备名改为:车削加工中心
11
84571010
84571020
84571090
加工中心(含立式卧式、立卧式)
工作台面宽≤2000mm
刀库≤60把
主轴转速n≤8000r/min
定位精度≥±0.01mm
重复定位精度≥±0.005mm
快速进给≤30m/min
≤3轴联动,换刀≥1.5秒
设备名改为:加工中心(含立式、卧式、立卧式、龙门式)
工作台面宽≤1250mm
主轴转速n≤8000r/min
定位精度≥±0.01mm
重复定位精度≥±0.005mm
快速进给≤30m/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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