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明机场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59:00   浏览:8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明机场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明机场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85号

2005-07-2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出口企业反映使用昆明机场海关签发的A4纸报关单证明联是否能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经我局与海关总署联系,最近我局收到《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署办函〔2005〕94号,见附件1)。来函称:海关总署已要求昆明机场海关暂停使用A4纸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并提出对该关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与电子数据核对一致的,税务部门可认定为该关签发。为此,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取得上述期间昆明机场海关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可作为出口退税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的是昆明机场海关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见附件2)的,各地税务机关在与相关电子数据核对一致的情况下,可作为出口退税凭证。税务机关如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是2005年4月1日以后昆明机场海关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一律不得作为出口退税凭证使用,相关出口企业应向昆明机场海关申请重新签发符合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黄联。
二、对上海市的出口企业取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A4纸报关单的,可在2005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受理、审核、审批退税。逾期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出口退税,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的有关规定补税。
三、其他地区的出口企业,凡已按规定的退税时限申报退税,因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A4纸报关单,税务机关未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也可在2005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未在规定的退税时限申报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再办理出口退税,并按有关规定补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工作,对出口企业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并通知相关企业。

附件:1.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样本)(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署办函[2005]94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

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昆明机场海关使用A4空白打印纸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情况,经了解,该关做法是从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企业和现场操作上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并与云南省国税局研究确定的。但由于签发的证明联办理退税超出了云南省的范围,影响了一些企业及时退税。
对以上情况,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主要是为满足企业自行打印纸质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需要。鉴于目前我署已有统一印制的报关单证明联,为保证国税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及企业及时办理退税和外汇核销,我署已通知该关暂停使用A4纸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为减轻企业重新申请签发证明联的负担和缩短企业办理退税的时间,对昆明机场海关于2004年5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不再重新签发。请通知各地退税部门,上述期间内签发的A4纸质证明联数据经与电子数据验核一致即可认定昆明机场海关签发。
特此致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06-12-11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我国网络音乐原创水平,加强网络音乐管理,规范网络音乐进口,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根据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现状和发展目标



(一)近年来,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发展迅速,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或者无线方式的传播,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促进了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



(二)我国网络音乐市场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侵权盗版、非法链接、非法上传和下载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一些单位擅自传播未经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甚至在少数网络音乐作品中出现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网络音乐市场的发展目标是:鼓励扶持民族原创、健康向上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创作和传播,拓展民族网络文化的发展空间。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完善监管体系,增强网络音乐企业竞争能力,努力打造一批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民族原创网络音乐品牌。



二、支持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



(四)坚持正确价值取向,扶持原创网络音乐发展。要按照《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二○○六至二○二○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加快推进富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的优秀音乐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鼓励扶持国内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运营商、音乐内容提供商创作、推广和传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的原创网络音乐产品。



(五)推动技术和内容融合,培育网络音乐市场。注重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音乐产业。建立优秀原创网络音乐产品评选、奖励和推广机制,提升网络音乐制作质量和水平。奖励思想性强、艺术性高、音乐内容和网络技术完美结合的原创网络音乐产品。



(六)增强网络音乐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支持中小网络音乐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以及硬件企业投资、兼并、收购文化内容经营企业,形成以资本为纽带、技术为支撑、内容为核心的网络文化企业集团。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经营信誉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音乐企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积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国家网络文化创新体系,努力把我国的音乐资源和市场优势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和产业优势。



三、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



(七)根据互联网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企业主体跨区域经营等特点,探索网络音乐市场监管的新模式,创新文化市场监管新思路。整合执法资源,增强协作意识,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协查制度,努力建设健康、繁荣、规范、有序的网络音乐市场。



(八)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内容监管。申请设立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应符合《规定》要求。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活动,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九)实施网络音乐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音乐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需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依法办理手续。(相关要求参见附件)从事网络音乐进口业务,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对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由文化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依法予以处理。拟专门通过网络传播的国产音乐产品,应报送文化部备案。



(十)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及时合理协调音乐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的关系,反对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打造多方共赢的合作机制和产业链,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市场环境。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强化网络道德约束,建立和完善网络行为规范,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的网络音乐创作,自觉抵御不良内容的侵蚀,摈弃网络音乐产品的低俗之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十一)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网络音乐市场。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音乐等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取缔。传播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侵权盗版音乐的违法行为。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经营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站,要依照《规定》予以严厉查处,社会各界可以拨打12318举报电话举报。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予以处罚。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积极促进网络音乐产业链相关环节的融合与沟通,创新经营模式、商务模式和营销推广模式,避免同质竞争和同行业恶性竞争,努力造就良性互动、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网络音乐市场。积极发挥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音乐企业的示范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监督和行业服务。



附件:1.《文化部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表》

2.网络音乐产品内容审查程序及申报材料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编号:





文化部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表








进口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




原始版权人 进口单位
首次发行日期 授权区域
授权期限 交易金额
录制地点 节目时间
运营网址 IP地址
曲目名称 表演者 词曲作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2.
进口单位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进口单位信息栏
法定代表人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公司地址
邮编 E-mail


注:此报审表可自行复制


附件2:

网络音乐产品内容审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含正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像制品需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表;
2、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产品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
3、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4、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单位的网址、IP地址、音乐产品登录账号及相应密码;
6、内容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除本附件第一条外,需进口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表;
2、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3、节目光盘(包括中外文歌词);
4、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单位的网址、音乐产品登录账号及相应密码;
6、内容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收到上述申请后,由审查委员会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根据内容审查结果,产品需要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四、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文名称可以在括号中注明)。
五、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拥有著作权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资、合作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独资企业拥有著作权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传播而且至今仍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2007年3月1日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补办期间进口单位可以对其网络音乐产品统一办理补办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依法查处。
七、未依法正式出版的国内音像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也应参照上述要求于2007年3月1日前报送我部备案,取得备案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26号

2006-02-2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于2005年9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墨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6年1月27日和2006年1月3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11月4日以国税函〔2005〕1045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