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与大韩民国就韩国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23:30:25   浏览:8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我与大韩民国就韩国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韩国


关于我与大韩民国就韩国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大韩民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就“九七”后大韩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韩方照会(英文)影印件和我方复照(中文)副本,请予备案。韩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大韩民国就韩国在香港
          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二百一十五号来照,内容如下:
  “大韩民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
  考虑到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精神,并出于加强大韩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的愿望,大使馆谨代表大韩民国政府进一步建议,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大韩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韩民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大韩民国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大韩民国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大韩民国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大韩民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五、本协议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双方在此日期前完成本协定生效必须的所有国内法律及宪法程序,并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遇有解释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此建议,大使馆谨提议本照会及外交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的复照将被认为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的一项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大使馆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2006年3月3日 [2005]民四他字第46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黑高商外他字第1号《关于(株)TS海码路申请承认并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韩商事仲裁院就(株)TS海码路与大庆派派思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开发协议和连锁协议纠纷,于2004年10月22日做出了第04113-0004号仲裁裁决。大庆派派思食品有限公司在(株)TS海码路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后,以仲裁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4条和第8条的规定向其送达开庭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为由主张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开发协议和连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适用《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而本案仲裁庭按照该仲裁规则的规定通过邮寄方式向大庆派派思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也有证据证明大庆派派思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了上述开庭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虽然仲裁庭在送达开庭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时未附中文译本,但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以及未附中文译本的做法并不违反韩国仲裁法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有关“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和“文字”的规定,仅适用于两国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协助的情形,不适用于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送达。大庆派派思食品有限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本案仲裁裁决存在我国参加的《1958年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仲裁裁决依法应予承认和执行。
此复



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株)TS海码路申请承认并执行大韩
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
2005年lO月14日 [2005]黑高商外他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
(株)TS海码路申请承认并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经审查,拟裁定不予承认大韩民国商事仲裁院第 04113-0004号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效力,并报请我院审查。我院在审查中形成两种意见:多数人意见认为,应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少数人意见认为,此案存在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应驳回(株)TS海码路的申请。审判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将上述两种意见报请钧院请示。现将案件情况报告如下: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株)TS海码路。住所地,大韩民国汉城特别市松坡区新川洞7-23。
法定代表人崔相允,代表理事。
被申请人大庆派派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区西宾路7号(大庆商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江龙,总经理。
二、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申请人(株)TS海码路(以下简称海码路)于2005年4月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第04113-0004号仲裁裁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存在可能导致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报请我院审查。我院于 2005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我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也进行了审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三、申请人请求事项及被申请人抗辩理由
申请人海码路称,因大庆派派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派思)未按约定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海码路向大韩商事仲裁院提请仲裁,大韩商事仲裁院于2004年10月22日作出第04113-0004号仲裁裁决,该裁决已在大韩民国发生法律效力,且未被提请撤销。大韩民国已于1973年5月9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综上,向法院申请承认大韩商事仲裁院第 04113-0004号仲裁裁决,并裁定由派派思承担与本案相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律师代理费。
被申请人派派思称:(1)该仲裁裁决违反仲裁程序,对派派思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四条,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进行联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司法部,在大韩民国为法院行政处。而大韩商事仲裁院在仲裁该案时,未按照条约规定方式向派派思送达仲裁开庭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等,而是直接邮寄给了派派思,并且又违反该条约第8条关于使用文字的规定,未附有中文译本。因被申请人不懂韩文,并不知道是仲裁院的通知,未予以重视,也就未能按时参加开庭,丧失了陈述理由的机会。(2)因大韩商事仲裁院违反了送达程序和使用文字的规定,未能以适当方式通知派派思,故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之规定,对该裁决应拒绝承认和执行。
四、查明的简要事实
查明:2001年8月16日,海码路与派派思签订“PoPeyes'’开发协议和连锁协议,由海码路赋予派派思连锁经营的权利,派派思应向海码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开设店铺费用。协议还约定:协议依大韩民国法律解释;与协议相关的问题发生纠纷时可提交仲裁,仲裁员在韩国大韩商社仲裁委员会(The Kore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Board,又译为大韩商事仲裁院)挑选,议长由大韩商社仲裁委员会选出。此外,协议中派派思预留的通知地址是:“大庆派派思食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建材城11-3号,总经理王江龙”。协议履行过程中,海码路以派派思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由向大韩商事仲裁院提请仲裁,大韩商事仲裁院于2004年10月22日作出第04113-0004号仲裁裁决,认定“向派派思送达仲裁申请书后,两次没有出席且未作任何答辩”,裁决:(1)派派思支付海码路人民币375342.14元和美金30000元,同时支付对该金额自2004年4月16日起至2004年10月22日止年利率为6%的利息和2004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债务时止年利率20%的迟延利息; (2)确认派派思在与海码路缔结的2001年8月16日的开发合同及连锁合同上不享有权利;(3)仲裁费用由派派思负担。上述仲裁裁决已在大韩民国发生法律效力,且未被提请撤销。
另查明:大韩商事仲裁院分别于2004年7月19日、2004年10月27日通过敦豪快递(DHL)向派派思送达仲裁通知及裁决书,其快递运送单系以英文书写,发件人大韩商事仲裁院,收件人派派思,联系人王江龙,电话459-582-5666,地址是中国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12号。但该地址不是派派思的营业地址。王江龙在异议申请书中承认收到了快递邮件,但因邮件中材料无中文译本,又不懂韩文,不知道是仲裁院的通知,未参加开庭。
此外,中国与大韩民国均已加入《纽约公约》。中国与大韩民国于2003年7月7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已于2004年2月29日经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大韩民国仲裁法》认可投递方式送达,并以投递的当日视为被投递人已接收,仲裁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生效的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五、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及理由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为,海码路与派派思之间的纠纷属于因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被申请人派派思在该院辖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及查明的事实,申请人海码路请求承认并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因被申请人派派思认为存在可能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且该院依职权审查后,确认存在“未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以及“未按约定地址通知仲裁”的事实,属于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拟裁定不予承认大韩商事仲裁院第04113-0004号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效力。
六、我院审查意见和理由
我院经审查认为:
1.中国及大韩民国均已加入《纽约公约》,因此,对于申请承认及执行大韩民国仲裁裁决的事项,应当适用该公约。根据《纽约公约》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海码路请求事项符合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条件,哈尔滨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哈尔滨中级法院所称“未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不能成为拒绝承认并执行本案仲裁裁决的理由。(1)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精神,此问题应属当事人请求才予以审查的情形,而本案被申请人派派思提出的不应承认裁决的理由中,并未提及此问题,法院不应依职权审查。(2)本案涉及的开发协议及连锁协议中约定双方产生纠纷时“可提交仲裁,仲裁员在韩国大韩商社仲裁委员会挑选,议长由大韩商社仲裁委员会选出”,由此可见,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及对仲裁机构的选择是明确的,不存在“未协议选定仲裁机构”的情形。
3.哈尔滨中级法院所称“未按约定地址通知仲裁”也不能成为拒绝承认并执行本案仲裁裁决的理由。(1)本案中被申请人派派思并没有以大韩商事仲裁院“未按约定地址通知仲裁”为由,请求对仲裁裁决不予承认,法院对此不应依职权审查。(2)此案涉及的仲裁事项适用大韩民国仲裁法,而大韩民国仲裁法认可投递送达的效力。由此,虽然大韩商事仲裁院通过敦豪快递(DHL)向派派思送达仲裁通知及裁决的地址与开发协议及连锁协议中预留的地址不同,但该快递并未被退回,而且,派派思法定代表人王江龙也承认收到过快递文件,只是因不懂韩文未予重视。因此,可以认定大韩商事仲裁院已向派派思通知仲裁。
4.关于此案是否存在拒绝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情形的问题。
关于派派思提出的大韩商事仲裁院未按中韩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该裁决不能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的答辩理由,我院认为,中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是针对两国之间有关司法领域内需要协助事项所做的规定,不应对仲裁事项产生效力。因此,派派思此项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拟不予采纳。
派派思还提出大韩商事仲裁院未按《纽约公约》对其以适当方式通知,对该裁决应拒绝承认和执行。对此,我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形成以下两种意见:
多数人意见认为,海码路与派派思双方协议已约定依大韩民国法律解释,并选择将争议的事项交由大韩商事仲裁院裁决,因此,仲裁程序应符合仲裁地大韩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韩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1)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没有上述的约定,仲裁庭应当决定该语言,否则应使用韩语。(2)除非另有特别约定,上述第一款所述的约定或决定应适用于当事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文件、庭审中、仲裁庭的裁决书、决定或其他通讯中。 (3)仲裁庭如认为必要,可以命令当事人提交的任何书面证据附具第一款所述语言的翻译文本。”因本案双方的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所使用的语言,大韩商事仲裁院使用韩文通知派派思参加仲裁,并不违反《韩国仲裁法》的规定,该通知是适当的。派派思未参与仲裁,是其作为与韩国企业进行交往的商事主体未尽注意义务,对所送达的材料没有重视造成的。因此,本案不存在《纽约公约》第5条所列情形,对大韩商事仲裁院第04113-0004号仲裁裁决应予承认和执行。
少数人意见认为,虽然本案争议的送达方式符合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仲裁地大韩民国的法律规定,但如果该国法律与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国际条约。大韩民国已加入《纽约公约》。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仲裁机关对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应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纽约公约》中虽然没有详细指明“适当通知”的具体内容,但根据对“适当”及“通知”的文字含义、作用和目的的一般理解,“适当通知”至少应当是该“通知”及其内容能够为被通知人所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到的是通知、发出通知者的身份以及通知的内容,从而使被通知人能够判断、选择是否行使权利,进行申辩以及如何行使。本案中作为被通知人的派派思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大韩商事仲裁院在向中国境内中国公民、法人送达有关通知、裁决等文书时,应当尊重中国的语言习惯,附送中文译本。派派思作为中国法人,在接到以英文书写的快递运送单以及没有中文文本的文件时,不可能一定知道也没有理由应当知道该快递系从何处发出、为何发出、系何内容,同时也没有义务必须知道上述文件内容。因此,大韩商事仲裁院在作出本案仲裁裁决过程中对派派思的通知是不适当的,此案存在拒绝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派派思此项抗辩理由成立,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项 (乙)之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人海码路的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第04113-0004号仲裁裁决。
鉴于以上两种意见分歧较大,特报请钧院审示。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3〕1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

吉政办明电〔2003〕1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等为重点,依法整治,常抓不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为深化整治打下坚实思想基础。对事故多发、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决策,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既要看到两年多来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增强信心;又要看到由于工作进展不平衡而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克服松劲厌战情绪。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抓实、抓好,抓出新的实效。

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内要达到如下目标:一是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二是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对暂时末达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又有能力整改的企业,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三是对经检查合格的企业也要落实责任制,不断巩固完善。四是要严防整治期间出现重特大事故。五是对整治工作不力或达不到目标的部门或企业要提出批评;对抗拒整治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深化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全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精神。国有煤矿要以“一通三防”、防止重特大事故为重点。抓好通风系统的改造和完善,加大瓦斯抽放力度,杜绝引爆火源,坚决杜绝瓦斯、煤尘重大事故。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小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已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小煤矿要巩固近两年的整治成果,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继续深化整治。对验收之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严重滑坡的,要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小煤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三不留、一毁闭”标准予以关闭。专项整治要侧重事故多发的地区和局矿。今年发生重大事故的通化矿务局和白山市江源县要加大力量对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整治。

通过整治,使各类煤矿达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要求,提高矿井综合防灾、抗灾能力。彻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遏制非法开采和死灰复燃现象。各类煤矿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下达指标以内,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下降20%。(二)做好道路和水上交通秩序安全整治。整治重点是国、省干线、平直路段机动车超速、超载、违章超车;机动车无牌无证、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违章载人等行为。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当地突出问题,因地制宜进行整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前三年平均值同比有所下降;在籍机动车万车死亡率不超过18人/万车;畅通工程、平安大道创二等管理水平的路段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10%,其他道路车辆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30%;加大路面控制力度,重点路段和事故多发段落实24小时勤务制度。对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者要坚决取缔;对未经交通部门许可无证无照的船舶载客营运要严肃查处。(三)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一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评价和培训,在企业提供所必备的资料后,经审核合格,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地所发放的临时许可证要在八月末前换发新证。二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有关企业和业户依法做好安全评价工作,通过评价帮助企业找出装置中存在的隐患、指出危险部位、提出整改建议、落实防范措施。同时要组织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划分出企业的危险等级,根据危险等级的不同对企业实行区别管理,掌握重点、有所侧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防范和监控。评价工作年内要全部完成,评估工作年内要完成80%以上。三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公共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核、发放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工作。四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管理。交通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以及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五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没有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文件的,一律不得核发和审验营业执照,并做好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六要严格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不具备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未经批准的、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装备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停产的责令停产,该整顿的立即整顿。七要严肃执法纪律、严格执法程序。所有执法行为都要有法律法规依据,依法作为,不得制定土政策,不得乱发证,乱收费,乱罚款。执法过程要严格遵守程序,不得随意简化和省略。对违反纪律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四)做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对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要逐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的来源、流向、仓储数量,以及设施、守卫力量、看护保管制度和防范措施等。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无能力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要吊销其许可证件,对未经批准,非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和没收。对不符合国家设计安全规范标准的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同时,要求各种证照齐全的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暑期一律停产整顿,并于九月底前完成整改。

在专项整治期间,凡因检查、收缴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涉爆案件和爆炸事故的,要坚决追究失职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发生丢失、被盗等涉爆案件和事故的,要严格调查涉爆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严肃处理。对徇私枉法、通风报信、办人情案以及有案不查、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查处。(五)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吉林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规定。一要治理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问题。二要治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指示错误;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问题。三是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限期整改。四是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立即拆除。(六)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非煤矿山的安全专项整治要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和省六部门《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进行深化整治,整治的重点是各类非法小矿山、小采石场和污染严重,破坏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1.按国家文件要求,年底前要对本地区不少于70%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有条件的争取全部评估完毕。

2.10月末以前对所有非煤矿山检查验收完毕。检查验收要严格按整治标准进行,不走过场,谁签字,谁负责。该关闭的,一定关死,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3.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4.通过检查验收,发现一个地方有2个以上非法非煤矿山的,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行政责任;发现有3个以上非法非煤矿山的,要追究县(市、区)主要领导行政责任。

5.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从源头上阻止违法开采和已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

6.把住准入关,凡不进行“三同时”的非煤矿山,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七)强化建筑行业的安全整治。以控制和减少高处坠落、坍塌、触电、塔吊拆装、中毒等“五大伤害”事故为重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整改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对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企业以及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要常抓不懈,严防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八)做好其它相关领域的整治。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力度,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农机等行业和领域,也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我省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镇、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督促指导工作,注意发现和排查一批重点隐患进行整治。在深化整治工作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公安厅和交通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煤炭工业局牵头负责指导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公安厅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以及烟花爆竹的专项整治;交通厅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国防工办牵头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建设厅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农委牵头负责指导农机安全整治;质监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并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气汇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整治工作效率。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整治实施方案,根据不同整治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整治工作的阶段性安排和要达到的阶段性工作目标。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部门。要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建立整治责任制并落实整治措施。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提出批评;对抗拒整治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深化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加强制度建设,搞好企业安全评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加快建立健全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深化整治和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要落实监控责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备案。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1年一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整改工作要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估工作,要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目标确保完成,并力争完成得多一些。其他行业的安全评估工作可延续到明年。通过评估,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划分出不同等级。对安全状况差的企业要加强监督,进行重点整治。

(三)搞好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优势,强化从业人员及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强化社会监督,利用公开举报电话、政府网站、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省政府将于11月份派出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赴各市州检查和督查各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