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委 对外经济贸易部 交通部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
国家经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国家经委 对外经济贸易部 交通部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
各有关部门: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包装是商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做好危险货物的包装工作,对于保护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扩大外贸出口,都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检验工作。
附件: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交通
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生产、人身和运输安全,扩大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参照《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际危规》范围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压力容器和放射性物质的包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各地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并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出口危险货物的部门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根据有关法令、规定,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妥善安排仓储运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五条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完好,经得住装卸及海运的一般风险。包装容器的材质、型式及包装方法应与拟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第六条 盛装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在生产、 经营、使用、储存和装卸运输中,各有关部门都要严格检验和检查。
第二章 包装容器的生产检验
第七条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以下简称生产厂),要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
第八条 生产厂必须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组织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工作。
第九条 生产厂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性能鉴定。申请时应该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在商检机构定期鉴定的周期内,生产厂如需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商检机构重新申请鉴定。
第十条 生产厂生产的包装容器 , 必须铸印或标明经商检机构批准的生产厂代号及批号。
对于性能稳定,并能完全达到《国际危规》要求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可向商检机构申请商检标志。
第三章 包装容器的使用检验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生产厂,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并按《国际危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对国外商人自备的包装容器, 如附有性能鉴定证
书, 证明符合《国际危规》要求者,可据以使用。
第十二条 塑料容器或内涂料容器盛装液体危险货物时,危险货物生产厂必须取得化学性质相容性试验结果,符合要求者,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生产厂要建立健全包装容器使用检验制度,并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使用鉴定。申请时要填写出口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类别等。
第四章 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凭申请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签发鉴定证书。鉴定项目为: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第十五条 商检机构办理包装鉴定,根据不同条件和需要,采取逐批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验等不同方式。
第十六条 执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鉴定的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包装容器性能和有关运输规则,掌握测试技术。
第五章 危险货物的包装查验
第十七条 出口经营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和使用鉴定证书验收危险货物。
第十八条 仓储、运输部门在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要严禁野蛮装卸,防止发生包装容器破损及危险货物撒漏等事故。发现包装容器渗漏、破损,应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妥善处理。同时,为了明确责任,堵塞漏洞,要作好商务记录。
第十九条 港务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和使用鉴定证书,安排出口危险货物的装运,并严格检查包装是否与商检证书相符,有无破损、渗漏、污染和严重锈蚀等情况。对包装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入库和装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商检机构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鉴定,可收取合理的鉴定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商检机构的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验。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检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并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网站“独家公布权”背后的法律话题
——从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独家授权”说起
文/齐艳铭
2003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终于在10月11、12日落下帷幕。身为我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的中国普法网于10月13日独家公布了试题,其后又于10月21日独家公布了试题的答案及评分标准。在独家公布的同时,该网站郑重声明:“受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独家公布2003年第二届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然而据笔者了解,截止到10月21日,其他法律网站发布试题的情况如下:
1.各类司法考试培训网站均以提供中国普法网链接的形式间接“发布”了考试试题。
2.部分网站转载了司法考试试题,并在显要位置声明资料来源于中国普法网。
3.法制日报网络版10月13日第三版公布了试卷一,但并未做出任何声明;在10月14日和15日第五版公布了试卷二和试卷三,在16日的第六版公布了试卷四,同时标明“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在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公布” ,亦未明确声明是转载自中国普法网。
4.只有极个别网站发布了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亦未声明是转载自中国普法网。
在这里,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其它法律网站的转载、发布行为是否构成对中国普法网“独家公布权”的侵害?司法考试试题、答案以及评分标准作为典型的公共信息资源,其网络发布在权利授予上是否应该被某一家网站“垄断”?各网站媒体竞相独家公布背后的利益动机又是什么呢?这些问题关乎网络媒体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知识产权及信息立法对此规定地尚不明确,因此笔者试着做出如下分析,以期抛砖引玉并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信息转载及公共信息发布时的法律问题。
四、 独家公布的权利本质
众所周知,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答案以及评分标准属于信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由于这些信息在考试之前具有保密性,因此在其解密的过程中便可能释放出巨大的价值。另外,信息的传递总是需要一定载体的。因此,网站等媒体在传递信息的同时,会因为信息搜寻者的点击行为而获得收益,而这种收益集中表现为网站知名度增加的无形收益(商誉)。可以说,中国普法网的独家公布权,在本质上属于以提高本网站知名度为诉求的信息使用权。
五、 对相关权利的侵权认定
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非法转载信息仅仅侵犯了作者的信息所有权(在本文,试题、答案以及评分标准等的所有权表现为著作权)。其实,非法转载不仅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同时还有可能侵犯其他使用者的使用权。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中,权利许可有普通许可、独占许可、独家许可以及交叉许可等形式,不同的许可形式具有不同的授权使用范围,本文所涉及到的是独家许可。独家许可是指权利的受让方享有在指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以指定的方式排斥除权利供方以外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提供的权利的一种权利使用形式。从中国普法网的声明来看,其所享有的就是独家许可权,即:其独家公布权将排斥除权利的供方——国家(由司法部代表国家行使权利)以外的一切人使用该权利。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司法部和司法部的官方网站中国普法网在法律上不是同一个主体,司法部代表国家享有司法考试试题、答案以及评分标准等信息的所有权(著作权),而中国普法网则仅享有上述信息的独家公布权。
上文说到,这种独家公布权的本质是一种信息的独家使用权。既然如此,中国普法网就不可能享有再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载的权利,因为后者已经超出了信息使用权的范畴而属于对信息的处分权能。进而言之,中国普法网如果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载信息,便构成对权利的供方即司法部信息处分权的侵犯。
也正是由于中国普法网获得的是独家公布权,这便排除了除权利供方以外的一切人以相同的媒介方式在指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公布的权利。所以,本文开始提及的其它法律网站发布信息的四种形式便有可能构成侵权,这种侵权包括对中国普法网独家许可使用权的侵犯,也包括对信息权利的供方的著作权的侵犯。下面分别讨论:
1.在只提供网络链接,并不直接发布信息的情况下,并不构成对中国普法网独家使用权的侵犯。因为此时提供链接的网站并未直接传递司法考试试题、答案以及评分标准等信息,其直接传递的信息是“某网站公布了某信息”,至于信息的内容是什么并不是其所要传达的目的。可见,提供链接所传递的信息与司法考试试题、答案以及评分标准等信息所要表达的内容和目的均不相同,因此属于不同的独立信息,故不宜认定这些网站侵犯了中国普法网的独家公布权,同时也不宜认定这些网站侵犯了权利供方的著作权。
2.在声明资料转载于中国普法网的情况下,由于权利供方已经授权中国普法网独家公布试题等信息,因此其他法律网站便不可能获得在相同时间、相同地域内,在相同类型传播载体(均为网络媒体)上的信息使用权,因此转载行为构成了对权利供方著作权的侵犯。值得一提的是,不管中国普法网是否授权其他网站可以转载,均构成了对权利供方著作权的侵犯;究其原因,在于中国普法网并不具有对信息进行处分的权限。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报刊刊登和网络传播属于两种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可见,法制日报的传统实物版与法制日报网络版分别属于不同的信息传播载体。因此,即便法制日报从权利供方获得了试题等信息在实物媒体范围内的独家使用权,也不能在其网络版直接公布之;原因在于在此假定的条件下,法制日报和中国普法网分别获得了不同介质的信息传播载体上的独家使用权。
4.极个别网站不做任何声明直接公布司法考试试题等信息的行为,当然构成了对权利供方著作权以及中国普法网独家公布权的侵犯。
六、 公共信息的发布问题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司法考试试题、答案以及评分标准等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它们经过保密之后专用于国家司法考试,已然具有了公共性,因而属于公共信息。公共信息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公众的。公众享有知情权,公众有权及时、便捷、无偿、充分地了解到公共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信息应该具有共享性和免费性等特征。因此,从维护公众知情权的角度出发,公共信息的发布也应该是非独家的和无偿的。
如前所述,网络媒体独家发布公共信息是以提高其网站知名度为诉求的,所以独家公布背后蕴藏着巨大的无形收益。利益的诱惑驱动着各网站媒体竞相追逐独家发布权,而这种独家发布权极有可能与社会公众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法律如何平衡之?从法律理念以及世界各国的规定来看,知情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其位阶必高于网站媒体的商誉利益。因此,公共信息的发布,应该优先保障公众知情权。
由于我国目前对公共信息的发布问题尚缺乏完备的法律规定,故笔者在坚持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坚持及时、便捷、免费、充分的发布原则下,提出以下建议:
1.取消独家公布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发布公共信息;
2.政府不得借公共信息发布之机牟利。
相比较而言,这种方式能够很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另外,独家公布的魅力和光环不复存在,自然就没有对独家发布的侵权问题了。
声明:受《中国电子与网络出版》杂志社编辑马连英小姐约稿,作者撰写了“从中国普法网‘独家公布’司法考试试题等相关信息想到的 ”一文,经马编辑部分修改后发表在该刊2003年第11期。受版面约束,本文部分内容未能发表。感谢“法律论文资料库”提供空间列出原文,欢迎各位朋友赐教。此外,本文题目得益于马编辑惠赐,在此谨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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