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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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中国 蒙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12月22日)
  中国国家科委代表和蒙古国家发展部代表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承担下列接待蒙古专家考察的项目:
  1—1 制定和实施人口政策的经验(三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计划生育委员会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2 考察土地牲畜承包及其执行的机制(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农业部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农牧业部
  1—3 了解专利机构的活动及获得国外援助的情况(二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专利局
  蒙方执行单位:专利局
  1—4 考察聚合物混凝土生产(二人,十天,一九九二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建材局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5 考察中国科技情报所,并建立双方科技情报方面的联系(二人,五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中国科技情报所
  蒙方执行单位:科技情报中心
  1—6 考察中国计量标准事业及计量标准培训工作(四人,十天,一九九二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蒙方执行单位:计量标准研究所、科学生产公司
  1—7 考察内蒙自治区中介调解,情报及生产广告机构的活动(二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科技情报中心
  1—8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及外向型经济开发区(六人,十四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体改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9 考察中国食品研究、开发及生产工艺技术(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商业部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食品研究所
  1—10 考察中国植物遗传资源(四人,十天,一九九二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农业部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11 考察中医药(五人,十四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中医药管理局
  蒙方执行单位:卫生部

 二、蒙方承担下列接待中国专家考察的项目:
  2—1 考察牧草资源及水资源(五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农业部、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2 哈拉哈河肉牛、乌珠穆沁羊、鄂尔浑半细毛羊选育考察(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3 野生浆果的采集加工利用(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4 饲料加工、畜产品加工(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5 铜、金砂成矿地质背景矿床特征(六人,十四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地质矿产部、中国科学院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6 测绘技术考察(三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测绘局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测绘局
  2—7 相互交流美发美容方面的经验(六人,十天)
  中方执行单位:北京市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8 科技综合考察(五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9 中方提出请蒙方提供戈壁—古尔本塞汗绒山羊,五只公羊,十只母羊,蒙方答应回国研究后给予答复。

 三、本年度计划的双方执行部门分别为蒙古国家发展部和中国国家科委。

 四、执行本计划的费用:派遣方负责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国内费用,包括:食宿及与执行项目有关的当地交通、紧急医疗。零用费按各自国家规定发给。

 五、为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双方有关项目执行单位应将团组的人员组成情况、考察的项目内容、考察要求旅行日程、交通工具及工作语言,提前一个月通告对方。

 六、双方同意每年第三季度举行工作会晤,回顾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商定下一年度的计划。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委          国家发展部
     代  表          代   表
     潘葆铮           呼勒道尔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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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料加工审批管理制止违法活动的紧急通知

经贸部 海关总署


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料加工审批管理制止违法活动的紧急通知
经贸部、海关总署



最近以来,一些海关在监管和核查工作中,连续发现部分国内棉纺厂利用来料加工涤棉混纺纱和混纺布的名义,违法大量进口涤纶纤维而后以棉顶涤加工成品出口等活动。有的合同确定进口涤纶、棉花加工涤棉混纺纱出口,经抽样化验实际出口的成品却是纯棉纱;有的原确定加工的成
品中,涤纶与棉花的比例为73∶27、60∶40,而实际出口的成品中棉的成分大大超过上述比例;还有的在合同中未订明含涤、棉比例,但从签订的进口来料数量看,涤的比例很大,有的竟达90%,等等。据九龙、广州、武汉等海关初步核查的情况看,仅广东佛山和湖北蒲圻两个
棉纺厂通过上述以棉顶涤的做法,换下来的涤纶纤维就达二千多吨。有的已在国内转卖。应当指出的是,上述做法有的在双方签约时即已默契,有的并有内外串通勾结性质。这不仅违反了国家许可证制度和来料加工管理规定,而且逃漏了进口关税。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应引起各地的重视。


为了加强对来料加工的管理,制止走私违法活动,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审批单位必须严格审批制度,进一步把好审批关。现重申:对来料加工合同的审批工作,必须认真遵照国务院国发〔1979〕220号、原国家进出口委(81)进出加字第12号和对外经济贸易部(82)外经贸关字第4号、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82)署货联字第
1068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今后,凡非外贸单位(企业)对外签定合同没有有关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参加的;合同所列项目不齐全或不具体的;对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和国外对我有配额限制的商品,在签约前未征得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同意和申领许可证的,一律不予批准。对不符合上
项规定的,海关有权不予办理合同的登记手续。对外加工的涤棉混纺纱、布出口,成品要经商检部门检验,并由商检部门将检验结果(涤、棉比例)在报关单上批注盖印,对与合同规定比例不符的产品,海关不予放行。对违章、走私的案件要从严处理。
二、对于已审批和登记的各项来料加工合同(特别是含有棉花为原料的来料加工合同),请通知有关来料加工企业、工厂、限期进行一次自查自报。首先应检查所签合同是否符合对外加工装配的规定。经自查发现执行合同中有违反合同规定和违章、偷漏关税等行为的,应主动向主管海
关报告,于补办手续和纳税后,海关可考虑给予从宽处理;对于瞒报和抵制核查、自查的单位以及经海关检查发现的案件,将严肃处理。
上述清查处理工作的情况,请于七月底前,分别报告对外经济贸易部和海关总署。重大问题,可随时上报。
三、各地审批部门和海关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协作,共同把来料加工的管理工作搞好。海关要进一步把好“四关”(即申报审核关、查验货物关、核销结案关和案件处理关)。九龙、广州等海关对加工出口混纺纱、布采取抽样化验的验货方法,取得了显著成效,这是一个很好的经验。希
望各地审批部门要总结审批的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海关要认真总结一下对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在方便合法进出的同时,有力地制止货运走私违法活动的发展。



1984年5月7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最近一个时期,全国内河的乡镇运输船舶(即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
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不断发生重大沉船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影响了社会安
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乡镇运输船舶无合格船舶、船员证照,严重超载,
违章操作;有的因为管理机构和管理工作不落实,特别是县、乡(镇)人民政府水上安全管
理责任不明确,使一些地区处于失管失控状况。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社会性
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才能
扭转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
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渡口和乡镇运输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
律不准从事客货运输。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在整顿和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情况,
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和权限,并由乡(镇)
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
行安全检查。今后,凡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长江干线、珠江、黑龙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统一负责。
其他内河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内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
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部门的管理经费,在船舶港务费中支付;县以下水上安
全管理部门的经费,按国家经委、交通部、财政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
监督管理的通知》〔(87)交水监字156号〕的规定支付。

  四、乡镇运输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运输船舶运输危险物品。少数地区因交通原因需要由乡镇运输船舶承运
危险物品的,须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承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在每次运
输之前,须向当地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危险物品准运证”,并采取安全可靠措施。擅自运
输危险物品的,要分别追究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惩处。

  五、除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以外,对乡镇运输船舶的检
查和罚款,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拦截船舶进行检查、
收费和罚款。特殊情况,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六、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游览船舶,由水库、公园、风景区所在地人民政
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港航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凡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不按定额载客的,港航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停航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