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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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科学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们将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 业 名 称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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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等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等的通知

1994年8月29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开发投资公司:
为适应和满足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健全国家开发银行的财务会计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特点,特制定《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国家开发银行会计凭证、帐簿格式》(试行)等办法,现予印发,从1994年10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反馈财会局。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

第一章 会计核算程序
会计核算综合程序
第一条 开发银行会计核算,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发生的会计事项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
二、根据有效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或经过处理的有效原始凭证代替记帐凭证。
三、根据记帐凭证记载各种明细帐及有关登记簿。
四、根据已经记帐的记帐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
五、根据科目日结单记载总帐。
六、每日工作结束时必须办理结帐,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原则,做到:1.各科目日结单余额必须与同科目所属明细帐户余额之和相等;2.全部科目日结单的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必须与贷方发生额合计数相等;3.总帐各科目的余额必须与同科目各明细帐户余额之和相等;4.总帐“现金”科目余额必须与实际的库存现金相等;5.总帐借方科目余额之和必须与贷方科目余额之和相等。
七、根据总帐、明细帐、登记簿等有关资料编制各种会计报表。
八、将处理后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收、付款处理程序
第二条 开发银行办理各种收、付业务,必须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付出款项除根据有关规定可由银行代扣划款项外,必须由付款单位签开付款凭证。
二、对单位提交的付款凭证,应按“审查--验印--记帐--复核--付款”的程序办理。
三、对收款凭证,应按“审查--记帐--复核--签发回单”的程序办理。
四、当日工作时内受理的收、付凭证必须处理完毕,不得压票、压单。

第二章 会计凭证
凭证的填制要求
第三条 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而且应该具备下列要素:
一、原始凭证的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收付款单位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名称、经济内容、人民币符号、数量、单价、金额、有关印章等。
二、记帐凭证的要素:除具备原始凭证的要素外,还应有转帐日期、科目名称、对方科目名称、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附件张数等。
第四条 填制会计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及时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楚。
一、现金支票应用炭素墨水或墨汁书写,单联式凭证应用蓝黑墨水书写,多联式套写凭证应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套写,不得分张单写。
二、填写凭证及记帐的各种代用符号规定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符为“¥”,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至右为“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
三、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的写,不得连写,金额数字应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在角分处写“00”,有角无分的,应在分位处写“0”,不得用“——”代替。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使用简化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记帐凭证的金额只填写一笔数字时,应在小写金额数字前填写人民币符号,可以不填写合计数,但对其下的空行用斜线划销,填写多笔数字时,不必在每笔小写数字前填人民币符号,但在合计数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第五条 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认真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大写金额数字要用“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等字样代替,但可以书写繁体字。
二、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到“角”止的可以不写“整”字。
三、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而且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后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没有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个字,但不得在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第六条 向人民银行、其他专业银行签开的划款凭证,必须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填制。
凭证的审查
第七条 付款凭证审查要点为:
一、经济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属于本行受理的凭证,凭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帐号、单位名称是否正确,印鉴是否真实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涂改,票据背书与收款人名称是否相等。
三、使用的凭证种类、内容、联数是否正确、完整,应附单证是否齐全。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凭证不能受理,但按规定能补正的,必须补正后才能办理。
第八条 受理同业之间往来凭证的审查要点:
一、通过交换提回应由本行付出款项的凭证,应视同开户单位提交的付款凭证进行审查,对不能支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票时间内办理退票。
二、通过交换提回或其他方式划入的收款凭证,应审查收款单位是否为本行的开户单位,帐号、户名是否相符,收款凭证金额合计与划款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询或办理退票。
凭证的传递
第九条 凭证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而且先外后内,先急后缓,既要便利客户,又要符合会计核算程序。
第十条 凭证的内部传递,指从受理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审查、记帐、复核等处理,至装订保管为止的全过程,在会计人员及柜台之间的递传必须符合综合核算和收、付款程序,不得积压、延误和遗失。
第十一条 凭证的外部传递,指经过业务处理后应由本行发给客户及同城或异地其他银行的各种凭证的传递。凡当日处理的应于当日送交邮电部门和客户,属于银行之间邮寄的,应使用银行专用信封,在封面填写凭证种类、编号、件数,并且按规定登记备查。
凭证的装订、保管
第十二条 凭证装订前应检查科目日结单,记帐凭证及附件,有关签章是否齐全。
凭证装订顺序为: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表内科目按会计科目编号顺序从小至大排列,每个科目先借方后贷方,先现金后转帐。表外科目先收入后付出,原始凭证及有关单证附于该记帐凭证后面,加盖“附件”戳记。装订凭证要折叠整齐,加凭证封面,在凭证的左上角装订,并粘贴封签,由装订人在封签处签章。
第十三条 装订后的记帐凭证及附件不得取出,如果需补进附件,应粘贴在有关记帐凭证后面,并在骑缝处加盖个人名章。
装订好的凭证要编列顺序号并应与凭证总张数(含科目日结单)相符。
装订成册的凭证,应按年度分册编列顺序总号,当天分册的,在封面上注明“共×册”、“第×册”,然后登记入库保管。

第三章 会计帐簿
第十四条 帐簿的使用规定
一、帐页的帐首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对外帐户应用复写帐页记载。
二、各种帐簿必须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记载,记帐前要逐笔核对户名、帐号、防止串户。记帐时应及时结计余额,在帐页上结计积数的要同时结出计息日数、积数。
三、总帐应每日登记,当日总帐未发生借贷事项(含节假日)则登记余额。
四、帐页一经启用,不得抽换。已记载的帐目,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五、发现错帐要及时按规定方法更正。
六、记载帐簿时,文字和数字应靠横格底线书写,约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文字一行写不完应另起一行继续写,数字记载金额栏内。帐簿要连续记载,不留空行,发生空行、空页时,应在摘要栏内用红线从右上角至左下角划销。帐簿上余额的“借或贷”栏余额在借方的填“借”字,余额
在贷方的填“贷”字,余额结平的填“平”字,并在余额的“元”位上划“--0--”符合。
七、支付款项不得超过存款余额或贷款指标(计划)。
八、各种帐簿所记载的帐目,必须换人复核。
第十五条 计算机打印的帐页应按以上规定执行,帐簿要按统一格式套打。
第十六条 帐务的核对
一、应按规定与开户单位认真核对帐目,不符帐项要及时查对,平日应随时将记满页的副本帐页寄开户单位对帐,不满页的,应按季与开户单位核对帐目。
为了做好年终决算准备,各种对外帐户应将截止十月底的帐目向开户单位签发对帐单和收回对帐回单。
二、对人民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送来的副本帐页,要及时换人逐笔勾对,并单独装订,随帐簿一并保管。
第十七条 帐簿结转
一、明细帐簿的结转
帐页记满结转下页时,应将帐首各项内容记入新帐页的帐首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承前页”字样。
年终时,各科目明细帐户都要结转新帐页,在旧帐页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将余额过入新帐页同方向,新帐页的日期应写新年1月1日,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
二、总帐结转
每月终了,总帐必须办理月结,按各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分别进行合计,记入各科目最后一笔帐目的次行有关栏,在摘要栏加盖“本月合计”戳记,同时在合计金额下划一道红线。
年终总帐的结转,将总帐各科目十二个月的借贷发生额进行合计,记入十二月份合计数的次行有关栏,在摘要栏加盖“本年合计”戳记,同时在本年合计金额下划一道红线,也可以在“本月合计”栏下增加“本月止累计”,逐月结出当月止借、贷方发生额累计数。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后,对上年的各种帐簿要按年编制帐户目录,分别总帐、明细帐、登记簿加封面装订成册,按册编号,加盖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名章,登记“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后,归案保管。
第十九条 发生帐务差错,按下列方法改正、调整:
一、当日发生的错帐
1.记帐凭证无误,金额记错,错帐下面又未记载其他帐项的,用一红线将错记金额划销,另外将正确的金额记在划销金额的上半格,记帐员在金额的左端盖章证明,复核在右端盖章证明。
如错帐下面已连续记有帐目,则用红字按原错金额记入同一方向,冲销错记帐目,在摘要栏注明“冲销错帐”字样,再重新记载正确金额。
2.记帐串户:按(1)的方法更正,如凭证有误,应先改正凭证,再按上述方法更正。
3.文字错:只需将错误的文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的文字上边。
4.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对当日的错帐,直接按要求调整冲正。
二、隔日发生的错帐
1.记帐串户:应填制两联错帐冲正凭证,用红字凭证(金额红字)记入原错帐户,在摘要栏注明“冲销×年×月×日错帐”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帐户,在摘要栏注明“补记×年×月×日冲正帐”字样,错帐冲正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查盖章后才能冲帐。
2.凭证金额错误:帐簿随之记错,应填制借(贷)方红字凭证,将错误金额冲销,再填制借(贷)方蓝字凭证补记入帐,在摘要栏注明情况,同时在原凭证上注明“已于×年×月×日冲正”。
3.明细帐未错,总帐记错。应冲正总帐,如科目日结单未错,只是总帐记错的,比照“一”之“1”的方法更正,如科目日结单记错,总帐随之记错,比照“二”之“2”的方法更正。
三、更正计息帐户错帐时,应同时补记应加、应减计息积数。

第四章 印证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会计印章分为:会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转讫章、票据清算专用章。
二、会计印章的使用范围:
1.会计专用章:用于向人民银行交存、支取款项。
2.业务专用章:用于签发各专业局有关凭证(单证)的回执,各项查询查复、帐务联系书。
3.转讫章:用于已转帐的凭证及收帐通知、支款通知等。
4.票据清算专用章:用于提出、提入票据交换款项的结算凭证。
第二十一条 会计印章应按照保密制度及有关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种重要单证要建立领用、收发和定期盘存制,并按规定进行表外核算!特别是有价单证,必须帐证相符。填错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及时登记“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将作废凭证钉在当日同类重要凭证之后。
每日工作结束后,各种会计印章及重要凭证应分箱加锁,放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第五章 利息计算
第二十三条 计息的基本规定
一、各种计息存、贷款,应在规定的结息日期结息。按季收付息的,以三、六、九、十二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年收付息的,除有特殊规定的外,以十二月二十日为结息日。
二、利息的收、付应于计息的次日转帐并签发计息清单。
三、凡遇到利率调整,必须按调整规定分段计息,结清帐户时,应随时结清利息。
四、计息本金以元为起点,元以下不计息,利息金额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五、利息计算的天数“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起算至支取、归还的前一天止,存、贷款期中节假日照计利息。
六、一年以上的金融债券资金利息,在季度终了按季平均余额预提。
第二十四条 利息计算方法
一、计算机记帐的,每天应结计积数累计。
二、利息计算方法:
1.活期存款及贷款,按季结息的,以月利率计算;按年结息的,以年利率计算。
季应计利息=累计积数×(月利率÷30)
或 季应计利息=(累计积数÷30天)×月利率
年应计利息=累计积数×(年利率÷360天)
或 年应计利息=(累计积数÷360天)×年利率
累计积数=天数×余额
2.对应计复利的贷款,按该贷款的相同利率和结息期计算复利。
3.金融债券(包括其他债券)按季预提利息。
季应计利息=金融债券本金×年利率/4

第六章 复核与事后稽核
复 核
第二十五条 对已处理的全部记帐凭证、帐簿、报表必须进行认真复核。
一、凭证的复核
1.凭证的记帐日期与业务发生的时间是否吻合,有无积压、拖拉及其他问题。
2.凭证上确定的会计分录是否正确,借、贷双方金额是否相等。
3.用以代替记帐的原始凭证是否具备记帐凭证的要素,附件是否齐全。
4.提出的付款凭证是否及时、正确,有无积压。
5.科目日结单所附记帐凭证和科目是否一致,昨日余额、当日发生额、今日余额各栏是否正确,应附附件是否齐全。
6.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二、帐簿的复核
1.新开户的帐首各栏是否正确、齐全,帐页的“承前页”各栏记载同前页有关数是否相符。
2.记帐必须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登记,不得超前或错后,计息户必须同时累计积数。
3.计算机记帐应按记帐程序由复核人员二次输入进行复核。
4.总帐的复核以“科目日结单”为依据,结单上的借、贷总数与帐面记载发生额进行核对相符。
5.帐簿上记载的单位名称、金额、帐户、经济内容等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余额结计是否正确。
三、会计报表的复核
1.为确保报表数字的准确,所有报表数字必须进行复核运算。“期初余额”应等于上期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加减“本期发生额”应等于“期末余额”,期初、期末的借、贷方合计数必须各自相等,借贷方发生额必须相等。
2.表与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必须核对相符。本期数与上期数应当衔接,前后期突增突减的数字应加以说明。
3.复核后的各种报表,种类、内容、份数、表外科目的资料,必要的文字说明应齐全、准确、不得缺漏。
事后稽核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业务量配备专、兼职会计事后稽核,事后稽核人员不得从事日常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会计主管应支持稽核人员的工作,保障稽核人员履行职责。稽核人员对会计核算具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稽核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会计主管及行长汇报并协助处理,对未尽职责而造成国家损失的要追究稽核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事后稽核应以《会计法》和国家的财经纪律、方针、政策以及本行财会规章制度为依据,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为对象。使用计算机核算的,应按稽核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相应的稽核程序,调阅有关单证和帐目进行稽核。
第二十九条 稽核人员应对前一天的会计事项进行认真的稽核,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的审核与处理、帐簿的记载与核对、利息的计算与核算、财务收支的确定、内部资金管理、报表的编制等内容。
第三十条 建立“会计核算事后稽核工作日记”,对稽核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作详细的记录,年终应对一年的稽核情况做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帐目调整及机构变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帐目调整
一、帐目调整的原则:会计科目、帐户或某笔帐项的调整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局部调整必须经会计主管同意,调整时应注意上、下年度,新、旧帐务的衔接。
二、会计科目、帐户调整:
1.在年度开始变动的会计科目,应根据“会计科目结转对照表”进行调整,明细帐户按科目的隶属关系进行调整。
2.在年度中,因业务需要改变会计科目的,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变动科目名称:将总帐、明细帐的帐首科目名称改变,在总帐的帐首注明“×年×月根据××文件更改”字样,不作会计分录。
(2)部分帐户调整:原科目的部分明细帐调入另一个会计科目内,应按原科目帐户方向的余额填制红、蓝字两帐记帐凭证,原帐户记红字,并结平余额,新帐户记蓝字。
第三十二条 机构变更
一、机构变更前交接双方应商定对外帐户的衔接方法,保证客户收、付款项的正常进行。
二、移交时按规定办理,并由有关人员监交。
三、撤并双方的会计帐务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变动
一、会计人员因公变动、离职,要办好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会计主管人员交接手续:
1.交接时应由行长或其他指定人员监交。应由经办人员编制试算平衡表经原主管人员审查,新任人员复核后,接交双方在表内盖章证明。
2.已装订保管的凭证、帐簿、报表要按登记簿进行核对相符后,双方在登记簿上签章。
3.新任人员接收后,发现原移交内容与事实不符,仍由原任负责。
4.原任人员对未了事项,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历史性帐务,应将详细情况及处理意见用书面移交新任人员,如有疑问,原任人员应负责答复。
三、会计经办人员的交接:
1.移交人员应将经营的凭证、帐簿、报表等开具移交清册,经接办人员清理核对相符后,双方在清册上签章;对经办的各种帐户,应简化手续,在核对相符后,由双方在帐户移交日余额两端共同签章,移交后发现原帐务有误时,由原经办人负责。
2.业务上使用的各种会计印章,也应同时办理移交,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双方签章。
3.移交时的未了事项,应将详细情况书面移交接收人。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内容必须统一,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编报,不得随意改动、增减。
各种报表的报告期除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和错后,保证编报期口径一致。
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由专人编制、审查、汇总,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编制好的各种会计报表由行长、会计主管、复核、制表等人员签章,并加盖行政公章。
第三十六条 各种会计报表应按年分类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封底,由装订、会计主管签章,在封面上标明年度、报表名称,并登记保管。
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应单独装订,永久保管。

第九章 会计决算
第三十七条 决算当日受理的各种凭证应按规定在当日处理完毕,为全面反映业务经营状况,在决算日后可设十五天整理期,处理各种未达帐项和应予调整的帐项。
第三十八条 为了做好决算工作,年终前应全面清理帐户,核清帐务;计算领足中央财政应拨给的各种资金;清理催收、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清理各种财产,保证帐实相符和资产的完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决算的主要内容:正确反映开发银行经办国家重点项目及全部信贷资产情况;计算损益及经营成果分析;进行年终帐务处理;办理年终帐务的结转;清缴各项税金;编制会计决算报表等。
会计决算由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
第四十条 各种财政拨存资金、待决算汇总核对完毕后,根据有关凭据,会计部门办理转销。财务收支决算会计部门根据财政部的批复意见办理税后清算。

第十章 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
第四十一条 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立检查和分析制度,通过检查减少差错,堵塞漏洞;开展分析,参与经营决策,努力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第四十二条 会计检查可就某一时期、某一具体的会计事项以有关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为依据,以会计证、帐、簿为对象进行认真、严肃的检查,促进会计工作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第四十三条 会计分析应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改善银行经营管理,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进行日常、定期、不定期、全面或专题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十四条 会计分析的内容: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的活动情况;内部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种贷款的发放、回收及利息情况;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经营成本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的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二: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
目录:
第一章 存款的核算
第二章 直接贷款的核算
第三章 委托贷款的核算
第四章 债券的核算
第五章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
第六章 利息的核算
第七章 资本金的核算
第八章 财产和物资的核算
第九章 损益的核算
第十章 会计决算
第十一章 会计报表

第一章 存款的核算
一、中央财政拨存资金的核算
1.领取资金
收到财政部拨入用于专项支出的预算资金时,以人民银行的“收帐通知”代替借方记帐凭证,另填制贷方记帐凭证。(有关单证作贷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贷:中央财政拨存资金 中央资金户
2.退回资金
根据财政部的书面通知,填制划款凭证向开户行办理退回,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财政部的通知书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中央财政拨存资金 中央资金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3.财政核销支出
根据财政批准的决算,核销专项支出时,凭财政部或有关部门的通知书,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通知书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中央财政拨存资金 中央资金户
贷:××科目 ××户
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收到财政拨入专项贴息资金时,以人民银行的“收帐通知”代替借方记帐凭证,另外编制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基建贷款贴息资金户
具体贴息时,会计部门根据批准的有关贴息文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贴息文件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基建贷款贴息资金户
贷:××科目 ××户
三、单位存款
单位交存存款或贷款转存时,根据单位提交的存款凭证或“贷转存”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贷: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单位支取款项时,根据单位提交的付款凭证,分别代替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四、保证金
单位存入要求提供担保函及进口开证和国外信用证的保证金、押金时,以存入资金的收帐通知代替借方记帐凭证,另外编制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贷:保证金 ××户
单位要求退回保证金时,会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和单位的支款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保证金 ××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五、存款销户
单位因故要求销户时,在与开户单位对清帐目的基础上,及时计算出销户利息,以“利息清单”分别代替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 单位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然后再根据单位的付款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在办妥销户手续后,应在“开销户登记簿”上注明销户日期,取出印鉴卡,随当日的凭证装订于后,并在帐首注明“印鉴附于×年×月×日的记帐凭证后”的字样。

第二章 直接贷款的核算
开发银行的贷款由于管理方式不同,分为直接贷款和委托贷款两种,直接贷款实行一次或分次转存。
一、发放贷款
发放贷款时,会计部门根据有关信贷局提交的贷款合同副本或“临时协议”和“直接贷款通知书”,审查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然后应由借款单位签开“贷款转存凭证”一式四联,经信贷局审查盖章后,会计部门加盖转讫章一联退借款单位,一联由信贷局留存,其余分别代替借贷方记帐凭证,“直接贷款通知书”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贷款 ××单位贷款户
贷: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如合同或协议规定需分次转存的,则按确定的次数、时间、金额分次办理转存手续,转存支付的贷款户,只办理转存贷款和归还贷款,不办理日常收、付。借款单位的日常收、付,或需将贷款资金汇往异地应签开付款凭证通过转存的存款户办理。
会计分录:
借: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 同业有关科目 ××户
二、归还贷款
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时,应填制“贷款还款凭证”,并在用途栏内注明“归还开发银行××贷款”字样,会计部门收妥款项后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以“贷款还款凭证”分别作借、贷方凭证的附件,一联加盖转讫章退后借款单位,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送有关信贷局据以登记台帐。
会计分录:
借: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或:××科目 ××存款户
贷:××贷款 ××单位贷款户
三、逾期贷款
根据贷款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还款日期,借款单位不能按期还清贷款,应从贷款到期日营业终了后转为逾期贷款,如贷款合同对贷款到期日只写明月份没有具体日期的,则应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还款日期。
发生逾期贷款时,信贷局应填制“逾期贷款通知”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分别两种情况处理:
1.按贷款合同规定以最后还清贷款日期作为计算逾期贷款依据的,到期日尚未还清的贷款即为逾期贷款,发生时,只需在原贷款明细帐上写明转逾期贷款日期,并加盖“逾期贷款”戳记,代替逾期贷款帐户,不另作会计分录。
2.按贷款合同规定以分次还款计划作为计算逾期贷款依据的,对不能按分次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按分次还款数和日期转为逾期贷款并分户核算。发生时,按当日应转余额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逾期贷款通知”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逾期贷款 ××逾期贷款户
贷:××存款 ××贷款户
分帐后对原帐户和新帐户的“贷款指标”和“发放贷款累计”作相应调整,在逾期贷款帐页上注明逾期贷款利率。

第三章 委托贷款的核算
开发银行的贷款,目前主要是委托建设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办理,这部分贷款的核算具体反映在各委托代理行,开发银行只需将贷款资金通过在各委托代理行开立的存款户汇拨至各贷款项目的经办行。
一、发放贷款
发放贷款时,会计部门根据信贷局提交的“汇拨贷款资金清单”一式四联,按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程序”的要求,填制信(电)汇凭证,送开户的各专业银行办理汇款,办妥汇款后,在“汇拨贷款资金清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退计划局、资金局、信贷局各一份,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拨付委托贷款资金 ××行户
贷:存放建设银行款项 贷款本金户
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存款户
会计部门并以留存的“汇拨贷款资金清单”,按具体贷款项目逐户建立登记簿。
二、归还贷款
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时,应由贷款项目的经办行将归还贷款资金汇至开发银行在各委托代理总行的贷款本金户,并在汇款凭证的用途栏注明“××单位归还××贷款”字样,会计部门在收妥资金后,应及时通知信贷局(资金局)等,并以开户行提交的收帐通知,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建设银行款项 贷款本金户
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存款户
贷:拨付委托贷款资金 ××行户
如因特殊情况,项目一时还没落实退回资金时,会计分录与发放时相反。

第四章 债券的核算
开发银行的债券资金分金融债券、其他债券两种。金融债券只对金融机构发行,其他债券面向社会发行,具体的发行工作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办理。
一、发行债券的核算
1.金融债券
各专业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分配认购开发银行的金融债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足额划至开发银行。会计部门收妥资金后,应与资金局提供各专业银行认购债券的计划数或签开的“发行金融债券收据”进行核对,无误后,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收据”作贷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贷:金融债券资金 ××年金融债券户
2.其他债券
各专业银行代理发行开发银行的其他债券,应根据代理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将已代理发行的债券资金,划至开发银行,会计部门收妥资金后,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以资金局提供的“发行其他债券收据”作贷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贷:其他债券资金 ××年××债券户
二、还本付息的核算
1.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到期后,会计部门根据资金局提供的“还本付息清单”核对无误后,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还本付息清单”作借方凭证附件。
会计分录:
借:金融债券资金 ××年金融债券户
借:应付利息 应付金融债券利息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2.其他债券
其他债券到期后,会计部门根据资金局提供的“还本付息清单”核对无误后,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还本付息清单”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其他债券资金 ××年其他债券户
借:应付利息 应付其他债券利息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三、本行认购债券的核算
如本行自己认购债券,会计部门根据资金局提供的“认购通知单”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认购通知单”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债券投资户
贷:金融债券资金 ××年金融债券户
或:其他金融债券资金 ××年其他金融债券户
还本付息时,会计部门根据资金局提供的“还本付息清单”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还本付息清单”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金融债券资金 ××年金融债券户
或:其他金融债券资金 ××年其他金融债券户
借: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利息户
贷:长期投资 债券投资户 (本金)
贷: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收益户 (利息)

第五章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
一、与人民银行往来的核算
根据国家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建立其资金关系,以保证所需资金的划拨。
1.将款项存入人民银行时,应根据有关交款凭证,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贷:××科目 ××户
2.支付款项时,应填制人民银行的付款凭证并以此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科目 ××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3.缴存存款的核算
略……
4.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核算
开发银行在年度信贷计划过程中,遇有资金不足,可根据计划和需要向中央银行申请临时性借款。借款时,按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填制借款凭证,并以此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 年度借款户
季节性借款户
日拆性借款户
归还借款时,填制存款户的付款凭证送交中央银行,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 年度借款户
季节性借款户
日拆性借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二、与同业往来的核算
同业往来是各专业银行之间为了便于日常结算而相互存入的资金。
1.开发银行存其他银行时
存入款项,应根据有关收帐通知,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建设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存款户
贷:××科目 ××户
支付款项,根据有关的付款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科目 ××户
贷:存放建设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存款户
2.其他银行存开发银行时
存入资金时,会计部门根据有关交款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科目 ××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 存款户
支付款项,根据有关的付款凭证,编制借贷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 存款户
贷:××科目 ××户
三、拆借资金的核算:
1.拆入资金
会计部门应根据资金局提供的拆借合同或协议,待资金收妥后,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合同或协议作贷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贷:同业拆入 ××行拆入资金户
或:金融性公司拆入 ××公司拆入资金户
归还拆入资金时,根据资金局的通知,签开还款凭证办理归还,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同业拆入 ××行拆入资金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2.拆出资金的核算
会计部门根据资金局的拆借合同或协议,签开付款凭证,办理拆借,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合同或协议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拆放同业 ××行拆放资金户
或:拆放金融性公司 ××公司拆放资金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收回拆借资金时,根据开户行提回的收帐通知,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贷:拆放同业 ××行拆放资金户

第六章 利息的计算与核算
一、存款利息的核算
1.活期存款利息,按规定在每季计息日,应根据明细帐上的累计积数,算出应付利息,并填制“计算利息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盖业务公章送单位作收帐通知,其余两联分别作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 单位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科目 ××户
2.债券利息,按规定一年以上的金融债券和其他债券应按季预提利息,到期随本一次付清,预提时间为3、6、9、12月5日前。
金融债券利息=金融债券本金×债券年利率/4
其他债券利息=其他债券本金×年利率/4
根据预提的金额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 金融债券利息支出户
其他债券利息支出户
贷:应付利息 金融债券利息户
其他债券利息户
到期支付利息时,
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 金融债券利息户
其他债券利息户
贷:××科目 ××户
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同业有关科目 ××户
二、贷款利息的核算:
按有关规定,开发银行的贷款利息实行按年计收和按季计收两种。
1.开行直接发放贷款的利息核算
(1)会计部门应根据实际贷款的金额,于3、6、9、12月20日按有关规定计算出贷款利息,填制“计算利息清单”一式三联,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送借款单位。如借款单位在开行有足够存款的,以另外两联“计算利息清单”分别代替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贷: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2)借款单位通过其他行划入的贷款利息,会计部门收妥款项后,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以“计算利息清单”作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存放建设同业款项 存款户
或:存放其他银行款项 存款户
贷: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3)借款单位无款支付利息,其欠交部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列“应收利息”科目,会计部门应根据“计算利息清单”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 ××单位利息户
贷: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4)借款单位无款支付利息,欠交部分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贷款利息,按规定应列入“催收利息”科目,会计部门根据“计算利息清单”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催收贷款利息 催收贷款利息户
贷:待转营业收入 待转营业收入户
(5)单位归还应收利息时,会计部门应根据有关收帐通知,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同业有关科目 存款户
或:××科目 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 ××单位利息户
(6)借款单位归还催收贷款利息时,会计部门应根据有关收帐通知,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① 借:同业有关科目 存款户
或:××科目 存款户
贷:催收贷款利息 催收贷款利息户
② 借:待转营业收入 待转营业收入户
贷: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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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建设局


唐建字(2003)32号

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场、开发区建设局(城建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现将《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建设局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建筑施工的正常进行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及《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以及配套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房屋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二章 场容场貌

第四条 现场大门宽度为6—8米,高度不低于2.3米,用1寸以上钢管焊制或铁板制作,采用对开式四开;两侧门柱断面0.6—1×0.6—1米,高度不低于6.5米。门头有亮化设施并书写承建工程的企业名称标志,门柱书写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创优质、保信誉等有关的宣传标语。
第五条 在市区、县(市)城、开发区、农场建成区施工的工程,应当采用制式彩钢板对施工场区进行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底部设置高0.5米、宽0.24米的围挡基座,设排水设施。围挡应当整洁、顺直、稳固。
围挡两侧用规范的字体书写施工企业名称、工程项目及相关的宣传标语。
建筑物应当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层间设红白相间的楼层标志,不得用彩条布及其它不规范的物体围挡。
第六条 工地出入口一侧的醒目位置,应当设有工程概况、安全生产纪律、三清六好、文明施工管理、工地消防管理、十项安全技术措施、佩戴安全帽等七项标志牌和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施工平面图;另一侧应当设置宣传橱窗、黑板报等。道路两侧必须进行绿化。
第七条 场区内道路平整、畅通,采用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连锁块路面硬化,设排水网络。工期在一年以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现场道路及作业场地全部采用砼硬化,确保场内无积水。
各类材料分类标识,统一规划、存放有序。
第八条 现场卷扬机机手操作棚制式化、定型化。
第九条 现场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洁制度和措施,重要部位要设专人负责,实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

第三章 工地卫生

第十条 食堂室内高度不低于2.8 米,内墙抹灰刷白、吊顶、灶台贴砖,地面水泥硬化,室内通风有透气窗。
食堂应当有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应当持有健康证。
食堂禁止用燃煤做饭,生、熟半成品不得放置地面,生、熟食案板、刀具分开。食堂有防鼠设施,距离污染源在30米以上。
食堂在夏季应当配备纱门、纱窗、纱罩。
第十一条 工地内应当设有厕所并设专人管理。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和申报省、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水冲厕所;高层建筑应当设有流动厕所。
厕所内通气、采光充足,地面用水泥沙浆硬化,便池镶嵌瓷砖,设纱门、纱窗,无蚊蝇、无蛆、无味。
第十二条 宿舍 工人宿舍室内净高度不低于2.6米,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内墙刷白,地面硬化。
单间宿舍住宿不得超过15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不得使用通铺,禁止在在建工程内住宿。
保持宿舍卫生,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夏季有纱窗、纱门;冬季室内取暖不得采用煤炉。宿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防火、治安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办公场所及其他设施应当有专人管理,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
场区办公室墙壁抹灰刷白,地面硬化,室内高度不低于2.6米,并悬挂安全岗位责任制。
现场内应设立供职工娱乐的活动室 ,室内整洁明亮,各种设施整齐有序;设有饮水处,保证职工随时喝上干净卫生的开水;配备医疗保健急救箱、急救器材和经过培训的急救人员;设置沐浴室和吸烟室。

第四章 文明建设

第十四条 现场应设有整齐醒目的宣传板报、宣传栏及各类标语。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有班组建设管理制度,现场有班组活动记录。职工遵守道德规范,纪律严明,无光脚赤背现象。
第十六条 施工中无违章占道、乱搭乱放及扰民现象。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泥浆不得外溢,污水泥浆应当定向排放,不得流至路面,不得将混合物污水直接排入下水设施与河道。
第十八条 市区内工地禁止现场溶融沥青、焚烧油毡、油漆及排放有害烟尘。
第十九条 多层或高层建设施工中应当采取压尘作业措施,不得由高处抛撒垃圾。
第二十条 市中心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商品砼,现场不得设置砼搅拌台、站。
第二十一条 基础工程土方开挖后,土方应立即清理出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理出场的,应当将土方顶部平整,用密目网连接整体覆盖。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轮胎冲洗池,并有专人清扫,保证现场污水泥浆不带入城市道路 。
第二十三条 靠近居民生活区的工地,施工噪音符合环保要求。未经批准,22时至次日6时不得施工。
散体、流体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运输要有防护措施,不污染市容环境。

第六章 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的存放与整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指导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文明施工管理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归档,填写清楚、保存完整齐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章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三通一平”,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协助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正确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纳入监理范围,监督施工企业文明施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卡制度。
管理卡考核分值满分为10分,根据平时检查和季度评定情况进行扣分,扣除6分以上时,项目经理应当参加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后扣分值归零。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当地安监机构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领取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卡。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领取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卡,擅自开工的,扣除该项目经理5分。
第三十一条 实行“黄牌”警告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扣除该项目经理7分:
(一)严重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的;
(二)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三)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被“黄牌”警告的施工现场由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整改。施工现场整改完毕,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并进行一个月的监控后,方可撤销“黄牌”警告。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每季度对施工现场进行综合考评。评定结果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季度考评不合格的作出如下处理:
(一)综合评定一次不合格的,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给予扣3分。
(二)综合考评连续二次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给予该项目经理扣7分。
(三)综合考评连续三次不合格的,将该工程项目部清除出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年度受到二次“黄牌”警告的,确定该企业安全资格、企业资质年审不合格;情节严重的上报发证机关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唐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