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03:08   浏览:9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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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规划和各项建筑的规划管理,保证本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范围、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规划范围和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镇、规划特定的地区。
凡在上款所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拆修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与市容街景有关部位的,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是本市建筑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四条 各项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接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则建设。
第五条 凡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第六条 不准在新建居住区内建设未经规划批准的项目。
在按规划已建成的居住区内,不准插建居住建筑,不准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改作工业及仓储等建筑。
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及仓储建筑,应在旧区改造时,调整合并或外迁。
第七条 不准在公园、公共绿地、学校操场、托幼园所及其活动场地、煤场、体育场和其他体育活动场地建造其配套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并不准将其改作他用。
第八条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存车场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改作他用。
第九条 申请建造生产易燃易爆产品或在生产作业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剧毒、强噪、震动、高温、低冷、恶嗅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建筑时,须按有关规定先取得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同意,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条 领有建筑工程施工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和要求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发照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筑施工执照
第十一条 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之前,应按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分工,向主管的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申报手续,凭工程计划任务批准文件及有关附件,填写《建筑工程申报单》。报验土地使用证,并报送建筑工程项目基地及其周围三十米或接规划管理要求范围
内的实测地形图。
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申报后,对准予申报的建设项目,发给《建筑设计条件通知》。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设计条件通知》的要求,委托持有设计证书的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请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在初步设计审查会一周前报规划管理部门。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登记表》并附施工图的封面、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外檐及阳台大样、基础图等,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建筑施工执照。
第十三条 拆除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应持注销固定资产证件和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允许拆除证件,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拆除工程项目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随工程建设要求拆除的,按《建筑设计条件通知》的要求进行拆除,不另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拆除工程项目的申请。
第十四条 规划管理部门有验线要求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发照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的,由发照部门和建设单位双方在验线记录上签字盖章后,方准施工。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申报批准后一年内不办理施工执照手续的,或者领得施工执照后一年内不开工的,原申报或施工执照即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施工临建及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房屋和构筑物全部拆除,施工现场清运干净,并向原发照部门申请竣工的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凭证向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章 建筑总面积布局
第十七条 建筑总平面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生产、防火、环保、绿化、卫生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合理提高建筑密度和建筑层次。
建筑任务需分期实现的,批准计划单位应在计划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总平面布置时,应按有关规定考虑人防、防洪、绿化、河道管理、空域管理等要求,必要时,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其有关文件和协议条件,应作为初步设计文件的附件。
第十九条 总平面布置,应按各类建筑的不同使用要求,划出功能分区,并保持内部的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与周围景观的谐调。
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总平面布置中必须考虑与集散相适应的绿地、广场和停车场等设施。
第二十条 建筑物沿地界四周布置的,距地界应有一定间距。与地界以外的建筑物,按双方建筑物的不同性质和规划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双方合理负担间距。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与工程管线、河道堤防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设,新建居住区应按《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旧区改造应参照《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定额指标》的规定,结合现状,从实际出发,配套建设。
沿街新建住宅建筑,必须按规划要求安排必要的商业用房。
第二十三条 在规划建设地界内布置建筑物时,对原有树木应当避让并留有一定距离。必须迁移或砍伐的,应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第五章 建 筑 间 距
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规范》及其补充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住宅、托幼园所、医院病住、中小学教室的卫生间距按附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呈周边或其他形式布置的,其他建筑与附表所列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山墙间距,不小于八米。
(二)新建房屋山墙宽度小于十二米(含十二米)的,与相邻建筑物的北向檐墙不小于十米,与东西向檐墙不小于十二米,与南向檐墙不小于十四米。
(三)新建房屋山墙宽度大于十二米的,考虑间距时按檐墙对待,其间距应符合附表要求。
(四)其他建筑位于受遮挡面时,不考虑日照间距。
高层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按规划要求布置的建筑物遮挡其他建筑物的日照时,其间距应服从街景的要求。

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层次与退让建筑线
第二十七条 市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建筑,以六层为主,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容观瞻的需要,可适当提高或降低层次;市区总体规划范围外的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镇和大港区、汉沽区的住宅建筑,以四、五层为主;塘沽区的住宅建筑,以五层为主,也可根据规划要求适当提高
或降低层次。
中学教学楼四至五层;小学教学楼三至四层;托儿所、幼儿园不高于三层。
办公及科研用房不低于四层。
为节约用地,一般的工业厂房及仓储建筑,应提高层次(特殊情况另定)。
第二十八条 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物,自规划道路中心线至建筑物最高点仰角一般不大于54°。
第二十九条 在机场、港口、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讯区、气象台站、监狱等有特殊需要的设施附近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其高度及与原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条 在风景区、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其性质、造型、体量,必须符合风景区、旅游区和文物保护区的特殊要求。同时,应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沿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时,除应满足规定的卫生间距外,还应根据道路功能、建筑物性质和体量,退让如下必要的建筑线:
(一)住宅建筑,应根据规划道路宽度退让建筑线,一般不得小于三米。
(二)商业建筑,根据商业性质、规模、客流量确定建筑线。客流量较大的中型百货店、饭馆、副食综合商场等,不得小于八米;小型网点不得小于五米。在建筑物密集的旧区内进行改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三)学校教学楼、医院住院楼,应当避免临道路布置。必须临道路布置的,除应按规定退让建筑线外,还应作绿化隔离带。
(四)影剧院、展览馆、旅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应根据其规模退让建筑线,最少不得小于十米。
(五)工业及仓储建筑,应从道路红线起退让建筑线不小于三米。
第三十二条 沿道路建设的建筑物的突出部位、基础部位和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水表井、化粪井等)均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三条 新建和翻建围墙,可沿道路红线建设(其墙垛、基础等突出部位,不得超过红线),旧区内确有困难的,在不妨碍市政建设及市容观瞻的情况下,可按道路分期拓宽的断面,暂时在适当位置建设。

第七章 街 景 建 设
第三十四条 市区内具有独特风格或有保留价值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毁、改装或搭建。已改装、搭建的,应结合房屋整修恢复原有风貌。不准建设与原有风貌不谐调的建筑物。
第三十五条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道路分隔时,应采用绿篱或矮栅栏。确需砌筑围墙的,其围墙高度不得高于一点八米。有特殊需要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定。

沿道路两侧的住宅建筑,对建筑线以外无庭院分隔者,不得沿路开设出入口。
沿主要道路两侧,不得建设有碍观瞻的商业网点。
第三十六条 沿路设置的报刊亭、小卖亭、公用电话亭、候车廊等建筑小品,造型要美观大方,位置应符合规划要求,并应与公共建筑或绿地相结合。
公共厕所和垃圾楼(站)应安排在较为隐蔽的地段。

第八章 私有居住房屋的建设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镇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私有房屋,申请人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户口册到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施工执照,未领有施工执照者不得施工。
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农民在现有宅基地内进行建设的,也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施工执照时,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地段平面图、房屋构造图或说明书,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涉及相邻关系的,应由主管区规划部门出面与相邻各方签订合理的协议书,并按有关规定裁决。
第三十九条 审查核发施工执照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在近期改造的地区,只准保证安全性维修;对虽有改造规划,但近期尚不能实施的地区的危、陋房屋,可以原拆原建。
(二)在旧建筑群保护区和具有纪念意义及不同时代风貌的建筑,只准作复原性的维修,不准拆建、改建。确需拆建、改建时,必须保持原有建筑风貌。
(三)在原有住宅院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居住建筑和生活配套设施,但必须满足规划、日照,防火等要求。
(四)在建筑群中,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的高度为:单层的,自室内地平面至屋顶板或檐口的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层高二点七米;女儿墙高度不超过四十厘米。
居住院内和胡同地平面的平均标高差不大于十五厘米;室内外地平差不超过三十厘米,市内低洼地区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条 个人申请建设楼住宅的,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单位负责设计,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卫 生 间 距 标 准
说明:
条形建筑呈行列式布置的住宅建筑、卫生间距不得小于下表:
----------------------------------------
| 建筑物南偏| | | | |
| L 东(西)| | | | |
| / 角度|0-20°|>20-25°|>25-30°| >30°|
| H | | | | |
| | | | | |
|受影响 | | | | |
|建筑物分类 | | | | |
|----------|-----|-------|-------|-----|
|新辟居住区居宅及旧 | | | | |
|区托幼、中小学和医 | 1.50| 1.40 | 1.30 | 1.00|
|院病房 | | | | |
|----------|-----|---------------|-----|
|旧区改造住宅(含新 | | | |
| | 1.2 | 1.10 | 1.00|
|建) | | | |
----------------------------------------
一、由于我市旧市区内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较大,可供建设的用地十分紧张,为了充分利用土地,适当提高住宅的出房率,调动改造旧区、统一开发的积极性,所以,旧市区住宅的卫生间距小于新辟居住区。
二、表中的H为新建建筑的高度,其计算方法为:
(一)平顶建筑,以室外地平面至屋顶挑檐上皮或女儿墙上皮的高度。
(二)坡顶建筑,凡屋顶坡度大于1∶2者,以室外地平面至屋脊计算;层顶坡度等于或小于1∶2者,以室外地平面至屋顶出檐上皮计算。
(三)建筑物顶部有突出部分(如电梯间等)的,累加面宽大于主体建筑长度的1/3,或一个面宽大于12m的,其屋顶高度按突出部位计算。
三、表中L为新建建筑与受影响之间的距离,其计算方法为:
(一)一般按受影响建筑的外墙至新建建筑的计算遮挡线的投影之间的距离计算(如坡顶大于1∶2时以屋脊的投影线计算)。
(二)新建建筑物檐杆平面有突出部位的,累加长度大于主体建筑的1/3,或一个面宽大于12m的,其间距按突出部位计算。
四、每个居住单元(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一个方向窗;在条形住宅,当檐墙、山墙在同一居室内均有窗时,山墙方向不计算卫生间距。



198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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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8)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

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



为保障我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用地单位利益,规范征收(用)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被征收(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不足3000元/亩的按30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空白地补偿最高不超过1500元/亩,具体补偿价格由各乡镇确定)。

(二)果木补偿标准及种植密度(见附件1)。

(三)竹类补偿标准及常规密度(见附件2)。

(四)桑园、茶园补偿标准(见附件3)。

(五)农田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4)。

(六)特殊或特种林木补偿标准由林业部门按实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七)花卉、绿化用苗木补偿原则和标准。

1.种植的花卉、绿化用苗木作协商补偿处理,盆栽花卉、绿化用苗木作迁移处理。

2.种植的花卉、绿化用苗木按种植密度规定结合市场信息价确定补偿价格,超过亩标准种植密度的不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种植密度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179-2005《林业育苗技术规程》标准规定。

3.盆栽的花卉、绿化用苗木迁移的补偿搬迁劳务费。

4.对投入的设施、构筑物,经评估按实补偿。

(八)上述各类果木、经济作物在规定种植密度范围内不足3000元/亩按3000元/亩补偿,超3000元/亩按实补偿,超密度种植部分不予补偿。果木、经济作物经补偿后,不再另行享受青苗补偿。苗圃按实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专家评估确定,不足3000元/亩按3000元/亩补偿。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县(区)在对拟征地块实施征地前,应在拟征地块所属乡镇(街道)及社区张贴拟征地告知书。在拟征地告知书张贴后所种树苗为抢种的树苗,所建的附着设施为抢建设施。抢种、抢建的果木及附着设施一律不得补偿。

(二)凡按本规定补偿后的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其产权均归征地单位所有,被征地单位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协助征地单位做好物业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三)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结合本规定,拟定各县(区)范围内的补偿细则。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在本规定执行日之前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果木补偿标准及种植密度

2.竹类补偿标准及常规密度

3.桑园、茶园补偿标准

4.农田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函〔2008〕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湘发〔2007〕13号)和《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政办函〔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旅游发展业绩。旅游总接待人次、旅游总接待人次比上年的增长率、旅游总收入、旅游总收入比上年的增长率。

(二)组织政策保障。组织体系健全,政策制定落实到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旅游规划及执行。编制本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旅游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旅游区(点)、旅游饭店等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文化旅游产品建设,旅游商品开发。

(五)旅游宣传促销。国内外旅游市场促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旅游主题活动的策划、组织和效果。

(六)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行政执法体系、旅游质量监督网络建设,旅游投诉的受理与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旅游统计及信息制度建设,旅游星级饭店建设管理及旅行社的管理,旅游创先创优活动,行业诚信建设。

(七)旅游人才培训。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开展旅游行业专业培训。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量化考核,采取100分制,具体见《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二)考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旅工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考核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区县政府给予奖励。

五、考核时间

考核从2008年度起施行。考核时间为次年的1月。



附件: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附件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序列
考 核 内 容
最高

计分
分项

权重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旅游发展业绩

评分依据:市旅游局年度公布的统计数据
40




1
完成目标情况
20





旅游总接待人次数

10



全面或超额完成计10分,少完成1%,则减去1分


旅游总收入

10



全面或超额完成计10分,少完成1%,则减去0.5分

2
比上年的增长率
12





旅游接待总人次数同比增幅

超过全市年度增长目标1个百分点计1分,最多计6分

6




旅游总收入同比增幅

超过全市年度增长目标1个百分点计1分,最多计6分

6



3
旅游接待总人次数的增长绝对数在全市的排位
8





列全市第一位的

8




列全市第二位的

7




列全市第三位的

6




列全市第四位的

5




组织政策保障

评分依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记录、领导讲话等,走访旅游企业
5




1
旅游业发展的主导机制
3





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领导机构,成立由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就旅游业发展进行专题部署

1




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办法

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健全,职责分明,人员到位,经费落实

1



2
旅游业投入和专项政策支持
2





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评分依据:财政部门资金使用情况或有关年度预算

1




在投资、收费、创汇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奖励政策

1




旅游规划及执行
5




1
制定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评分依据:查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资料

3



2
切实加强旅游景区(点)项目建设管理,无违规建设项目

2




旅游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
20




1
A级旅游区建设
4





新增获得5A级旅游区1家

4




新增获得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区(点)、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家

1




等级旅游区(点)或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在年度复核中,有未能通过的

-1



2
星级旅游饭店或品牌酒店建设
4





建成五星级旅游饭店1家或引进世界品牌酒店1家

4




建成四星级旅游饭店1家或引进国内品牌酒店1家

1



3
旅游投资与招商
4





建有旅游招商项目库,并参加省、市旅游投资招商贸易洽谈会1次以上

2




每年引进旅游投资项目到位资金在2亿元以上

2



4
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5类以上
4




5
建成1项具有地方特色和影响力的文化项目
4





旅游宣传促销
10




1
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和促销活动
5




2
按全市统一的宣传口径和形象开展国内外旅游专题促销活动
5





旅游行业管理
15




1
有专门的旅游执法机构(质监所)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保障
2




2
及时受理投诉,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圆满解决率达到100%

2




圆满解决率达到90%以上

1




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未得到圆满解决的

-2



3
按《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要求,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2




4
及时报送旅游信息,综合信息每月不少于2条,重大事项实行专报
1




5
积极开展旅游创建活动
2





通过国家级评定

2




通过省级评定

1



6
旅游安全:未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计满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2




7
按国家标准把社会饭店纳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2




8
监督旅行社落实《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全部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和《旅行社出境游服务质量》,做到经营规范
2





旅游人才培训
5




1
全面推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旅游从业人员80%以上经过各种专业培训
2




2
组织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市有关培训和服务技能比赛
2




3
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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