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26:30   浏览:9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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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以来,总局发现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利益驱动,随意混淆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借税引税谋取部门利益,超越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或自定政策、巧立名目提退税款。这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财税工作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腐蚀了干部队伍,对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为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进一步规范税款入库、退库工作,严防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各项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税收罚款,均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混用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不得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也不得将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款,均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当地设有银行的,所征税款应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当地未设银行的,所征税款必须严格按“限期限额”规定结报并汇解入库,未达限期限额的现金税款可以存放在税务机关或农村信用社,但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以信汇自带方式划解入库,不得提取和计收利息。
(三)除税务稽查收入可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知规定的要求在银行开设“专户”进行划解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和“过渡账户”存储税款,更不得将税款存入经费账户并计收利息。
(四)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的征管范围并以纳税人的资产组织税款入库,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属于本地税务局征收的税款转到异地税务局入库,不得为纳税人代垫和贷借资金缴税。
(五)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提退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
(六)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严密核算和如实反映各项应征税款、减免税款、欠缴税款和呆账税金,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不报和少报欠税。
二、为严肃财税纪律,确保上述各项规定的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务于2000年8月底前对本地区的税款征收入库和退库工作及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已经检查过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查遗补漏,组织一次重点抽查。总局将于近期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门抽查。
今后县级税务机关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地、市级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级局总数的30%;省级税务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级局总数的20%,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二)各级税务机关对查出或发现的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以下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1.对于政策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力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从2000年9月份起再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一经发现,坚决停止该单位的代征手续费提退权(不包括代扣手续费);对于通过“稽查收入专户”积压、挪用和截留税款以及办理退税的,一律撤销该单位的“稽查收入账户”,并将稽查收入改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入库;对于欠税核算不实和有意隐瞒不报或少报欠税的,隐瞒额占期末实有欠税(已核算或已报欠税加隐瞒欠税)10%以上的,一律按隐瞒的欠税数额追加该单位当年税收计划。
2.对于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或下属单位编造、篡改会计数据,隐瞒欠税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撤销其领导人和负责人的职务;对于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中央收入、积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的,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知情不报、知而不纠的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其责任。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0年9月底前报送总局。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必须抓紧贯彻,并结合“三讲”整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逐条对照,查找问题根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20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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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湖南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湖南省2002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请示》(湘劳社
〔2002〕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根据你省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
调控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
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微观分配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合理确
定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方面还不完全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现就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求和期限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总的是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司经认真对照自查,已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予登记。公司经认真对照自查,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的,要进行自我规范,凡在规定限期内(1996年12月31日前)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在规定限期内仍未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应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再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规范工作既要抓紧进行,又要防止走过场。在规范过程中,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
二、主要内容
(一)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可不再增补;原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到要求。
(二)公司注册资本要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并为实缴资本。以上年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为准进行验资。未达到最低限额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补足。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应载明的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修改完善。
(四)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经理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到。
(六)公司的资产评估、验资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此外,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后,应依照《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其组织、规范其行为。
三、重新登记和组织指导
(一)关于重新登记。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新登记,须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重新登记的申请并提交重新登记所需要的文件;原有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后,应向原公司审批机关备案。重新登记的具体要求,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各级公司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新登记工作,并将重新登记情况定期提供给负责组织指导工作的部门。
重新登记时,未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按规定收取有关工本费;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比照变更登记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除此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关于组织指导。
全国的组织指导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国家国有资产局、国务院证券委等部门负责;各地区的组织指导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抓好落实,保证质量,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为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