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乡企局、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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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乡企局、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乡企局、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乡企局、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乡企局、监察厅 2000年2月)


第一条 为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乡镇企业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并能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下列各类企业:
(一)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企业;
(二)村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企业;
(三)农民个人或农民合作、合伙开办的企业;
(四)农民与社区非农业人口联营开办的企业;
(五)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开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联营及同国内外投资者合作开办的企业;
(七)实行资产重组后仍可依法行使乡镇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
(八)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跨行政区域在异地举办的企业;
(九)乡镇企业在城市内设立的分厂、分店、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十一)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农村划归城区的原乡镇企业;
(十二)其他形式的乡镇企业。
第三条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监察、物价、审计、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乡镇企业负担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乡镇企业承担费用,是指除税法规定应缴税金和《乡镇企业法》规定按比例应缴的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以外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涉及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及省政府的文件为依据。
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单位,应向企业说明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出示收费依据和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印刷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已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的企业,收费单位要如实填写收费卡交企业存档备查。
第六条 乡镇企业对收费项目性质、标准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收费单位的同级或上级财政、物价部门咨询或举报。
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乡镇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其中涉及罚款、没收财物处罚的,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第八条 向乡镇企业集资,必须有国务院规定作依据,并坚持自愿、有偿、适度、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发起单位应当发给出资企业有关凭证,保障出资企业应有的受益。向企业转卖证券,必须坚持企业自愿,严禁用行政手段推销。
第九条 为乡镇企业提供咨询、评估、代理、培训、检测、商业保险等各种中介活动和有偿服务的,由乡镇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并自主选择服务单位,有关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强制乡镇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强行要求乡镇企业参加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强行向乡镇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以及强制乡镇企业出资编撰图书资料。
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乡镇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第十条 依据《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承担的支农义务资金按照企业上年销售收入的1.5‰提取,税后列支。乡、村两级向企业提取的支农资金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的,需报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核准;提取比例确需超过1.5‰的要经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乡镇企业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证照,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刁难,不得借机要求乡镇企业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企业重复办理各种证照。
对乡镇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需要提取样品,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数量及标准提取样品和收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或变相超额提取样品和收取费用。乡镇企业自愿参加的各种博览会、贸易洽谈会送展的样品,参展后由企业如数收回或自主处理,会议组织部门不得无偿占
用或低价购买。
第十二条 各种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乡镇企业进行年检、年审、咨询、评估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乡镇企业收取。各类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除国家规定收取检验费的检验外,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检验不得向
企业收费。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费用,增加企业负担,提供费用的由本人承担。
乡镇企业自愿赞助、捐助的款项应当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要求乡镇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企业有权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法律部门检举和控告,受理乡镇企业检举和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责任人停止其行为,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
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检举、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妨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200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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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

建设部


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

建城[2007]2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现就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意义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主要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1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以来,我国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城市面貌明显改观,为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土地、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面临着巨大压力,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违背生态发展和建设的科学规律,急功近利,盲目追求建设所谓的“森林城市”,出现了大量引进外来植物,移种大树古树等高价建绿、铺张浪费的现象,使城市所依托的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遭到了破坏,也偏离了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是要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健康持续发展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载体,是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生态基础,是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

  各地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合理投入、生态优先、科学建绿,将节约理念贯穿于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引导和实现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模式的转变,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原则。通过改善植物配置、增加乔木种植量等措施,努力增加单位绿地生物量,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

  ----坚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通过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积极投入、精心管理等措施,降低建设成本和养护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在资源协调、理念引导、规划控制、政策保障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在全社会树立节约型、生态型、可持续发展的园林绿化理念。

  ----坚持生态优先、功能协调的原则。以争取城市绿地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城市绿地与历史、文化、美学、科技的融合,实现城市园林绿化生态、景观、游憩、科教、防灾等多种功能的协调发展。

  三、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主要措施

  (一) 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保护现有绿地是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的前提,要加强对城市所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自然风貌,反对过分改变自然形态的人工化、城市化倾向。在城市开发建设中,要保护原有树木,特别要严格保护大树、古树;在道路改造过程中,反对盲目地大规模更换树种和绿地改造,禁止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坚决查处侵占、毁坏绿地和随意改变绿地性质等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二)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城市园林绿化的基础,要确保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同时按照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园林绿化建设用地。在有效整合城市土地资源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满足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的需求;在建设中要尽可能保持原有的地形地貌特征,减少客土使用,反对盲目改变地形地貌、造成土壤浪费的建设行为;要通过合理配置绿化植物、改良土壤等措施,实现植物正常生长与土壤功效的提高。

  (三) 加强科学规划设计。要通过科学的植物配置,增加乔灌木地被种植量,努力增加单位绿地生物量,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绿地生态效益的最大化。要适当降低草坪比例,减少雕塑等建筑小品和大型喷泉的使用。对现有草坪面积过大的绿地,要合理补植乔灌木、地被植物和宿根花卉。要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带、城市道路分车带和行道树的绿化建设,增加隔离带上乔木种植的比重,建设林荫道路。要推广立体绿化,在一切可以利用的地方进行垂直绿化,有条件的地区要推广屋顶绿化。

  (四) 推动科技进步。要加大节约型园林绿化各项相关技术的攻关力度,针对不同地区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的突出矛盾和优势,建设一批示范工程,对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研究成果,进行广泛推广和应用。要加大对园林绿化科研工作的投入,落实科研经费,充实科研队伍,增强科研人员的素质,提高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能力,推动城市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

  (五) 积极提倡应用乡土植物。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中,要优先使用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积极利用自然植物群落和野生植被,大力推广宿根花卉和自播能力较强的地被植物,营造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郊野气息的自然景观。反对片面追求树种高档化、不必要的反季节种树,以及引种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树种等倾向。要推进乡土树种和适生地被植物的选优、培育和应用,培养一批耐旱、耐碱、耐阴、耐污染的树种。

  (六) 大力推广节水型绿化技术。在水资源匮乏地区,推广节水型绿化技术是必然选择。要加快研究和推广使用节水耐旱的植物;推广使用微喷、滴灌、渗灌等先进节水技术,科学合理地调整灌溉方式;积极推广使用中水;注重雨水拦蓄利用,探索建立集雨型绿地。

  (七) 实施自然生态建设。要积极推进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建设生态化广场和停车场,尽量减少硬质铺装的比例,植树造荫。铺装地面尽量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型材料,提高环境效益。鼓励利用城市湿地进行污水净化。通过堆肥、发展生物质燃料、有机营养基质和深加工等方式处理修剪的树枝,减少占用垃圾填埋库容,实现循环利用。坚决纠正在绿地中过多使用高档材料、配置昂贵灯具、种植假树假花等不良倾向。

  四、加强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地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牢固树立节约型园林绿化的意识,将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目标和责任,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 加强法规配套建设。各地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绿线管制制度。城市绿线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建设成果。要结合节约型园林绿化的要求,梳理现有法规规章,加快修订、完善园林绿化相关法规和标准,将节约型园林绿化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技术标准和规范,使节约型园林绿化的要求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 严格审核规划设计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节约型园林绿化的要求,严格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要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将节约型园林绿化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方案的评审标准中,从源头上制止不切实际,不尊重科学以及铺张浪费的行为,杜绝高价设计、高价建绿的问题。各地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大力推广节约型管理模式,走节约型、可持续性发展的园林绿化道路。

  (四) 加强依法监督与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监督机制,保障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有效推进。各地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开展一次大检查,对于不符合节约型园林绿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责令其停建、整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已建项目要逐步进行改造和完善。建设部在人居奖审查等环节将节约型园林绿化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对于发生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等重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是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进程的一项重要的长期任务。各地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因势利导,结合城市所处地域的自然资源状况和地带气候特征,科学地制定实施方案,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推进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



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3月8日起,《关于印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的通知》(银发〔2000〕58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