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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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1979年8月15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第三条 小型船舶在港内的停泊地点,和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区域应当由海关、港(航)务机关会同规定。
在规定地点或时间以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须海关派员执行监管时,得征收规费。
第四条 小型船舶每航次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时间、地点,港(航)务机关或船舶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海关执行监管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免费供给必需的办公处所和交通工具的方便。
第五条 船舶进出口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各一份:
(一)船舶报告书;
(二)船舶载货清单(无货的免交);
(三)旅客清单(无旅客的免交);
(四)船员清单(船舶报告书内列有船员名单可免交);
(五)船舶航行签证簿(由海关签证后发还);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
第六条 进口船舶应在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办理海关进口手续,对载有进口货物的船舶,应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申报、查验、放行手续,船长应负责把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交带的关封递交口岸海关。
第七条 出口船舶由口岸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在必要时,可进行重点检查。出口船舶在航行途中因故停靠或更换拖轮等,应向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报明。
第八条 航线不经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的进出口船舶及来往港澳的客轮,由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九条 海关检查小型船舶时,船长应指派人员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有关场所。
进口船舶未办理海关手续前,出口船舶办完海关手续后,非经海关批准,不准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
船舶经海关签证放行后,才能继续驶往内地或出口。
第十条 船舶所载进出口货物及船舶代国内单位和我驻港澳机构载运进出口的物品,应当在载货清单上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应当卸存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对在船边交接提运的,船长应验凭海关签印的提货单向货主交货。
出口货物,船长应当凭海关签印的装货单装船。
第十一条 船舶装卸货物时,应当按照装货单或进口载货清单分清每批货物的件数,如发现差错,船长应当会同有关交接单位设法查清纠正。对有退关、短卸、溢装、溢卸和没有列入载货清单的货物,船长应在进出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情况,由海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购船用燃料、物料,应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证件、单据和发票,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三条 船舶和船员留船的金银、货币,票证和内部图书资料等,统由船长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必要时海关可以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船员可用公家发给的另用外汇购买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进口,由海关按有关监管办法验放。
第十五条 船舶可以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出口。这些船舶在进出口时应向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办理申报,接受检查和放行等进出口手续。
对设有海关工作组的出口货物起运地的船舶出口手续,比照设关口岸办理。
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经省人民政府特准,可以进口来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包装物料及设备等。
第十六条 小型船舶应当悬挂由海关和航务机关共同规定的旗号和灯号,以资识别。
日间悬挂红边、白底、红字的船名三角旗;
夜间悬挂红、白、白灯号。
第十七条 兼营沿海运输的船舶,由海关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船舶和船员有违反本办法的情事,海关得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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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政发[2007]7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嘉峪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村委会协助各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村民本人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残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审核。镇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对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或有了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的五保对象,由村委会初审并向镇政府报告,经镇政府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取消其五保供养待遇,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九条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另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所需费用。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全市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我市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在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也可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敬老院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委托村民为其提供照料。
第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可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对农村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与村委会及其分散供养对象本人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管。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市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 农村敬老院应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接受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是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三是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或村委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对其予以罢免、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村委会对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各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各镇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局属各单位:
在贯彻今年年初全国广播影视厅局长会议精神的过程中,各单位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实现今年年初厅局长会议提出的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的目标,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继续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特别是基层网的建设,以确保扩大有效覆盖任务的完成。
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广播电视覆盖的重要手段,为了维护广播电视网络的完整,确保中央政令的畅通,各级网络的产权、经营管理权必须掌握在广播电视部门手中。因此,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对各种出卖、转让网络的现象坚决予以制止。
三、为了促进有线广播电视的发展,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筹措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资金。筹资方式以系统内融资为主,可以采取自有资金滚动、政府拨款、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采用合股方式融资建设的网络,必须由广播电视单位控股,按照广播电视的管理规定报批。其中,县级的
广播电视单位须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市地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单位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四、在有线电视网络的运营管理上,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管理,要继续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有线电视网络的运营与管理,必须确保广播电视的政治性、公益性。各级有线电视网络都要按规定转播中央和省级各套广播电视节目。
3.在目前网台一体的管理体制下,有线电视播出前端必须设在有线电视台,保证有线电视台对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服务业务的编排播放权;有线电视节目套数和频道的设置、增减、更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管理。网络不得自行开办节目。
五、广播电影电视经营单位的股票上市问题,因有本身的特殊性,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都要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核同意。正在筹组的中国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总局将在调查研究并充分征求地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199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