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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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居住小区房屋及其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以下统称居住小区)。
别墅和高级公寓的物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居住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备以及相关的居住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机关和居住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设施。居住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移交。居住小区的综合验收,应当有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加。
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 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 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居住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住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及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其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解聘。
第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
,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房屋土地管理机关资质审查合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房地产产权人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管理的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三)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害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四)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
(五)选聘专营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项服务业务;
(六)从事物业经营或开展其他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产权人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扫保洁以及产权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二)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五)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
居住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按委托内容,每年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及多种经营和服务的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按照规定使用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交纳有关费用,自觉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对服务不好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更换,有权对妨害小区管理秩序、生活秩序和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
制止和举报。
居民入住时,应当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住用合同,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占用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及有其他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或者向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反映;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给产权人或使用人利益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第十八条 未经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的资质审查而擅自承揽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由房屋土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资质审查;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其处以2000元至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对居住小区物业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居住小区物业及其居住环境状况恶化的,由房屋土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注销并收回资质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开展物业管理和多种经营、服务所需收费的项目、标准由市物价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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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城市规划局


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城市规划局



各区、县财政局、规划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已经以京政发〔1988〕21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现就有关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市、区、县规划管理局收取的执照费(含技术审核、技术服务费),按季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然后,财政再按上缴收入的35%,拨给单位使用。
二、由财政拨给的执照费收入的35%各单位主要用于:
1.补充业务经费,包括因审照、发照、查勘、收费等需要印制的表册、收据、证件等费用,保管资料所需的橱和柜,以及所需的设备和工具等。
2.业务人员的培训、进修,包括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业务学习、经验交流会、订购有关业务资料等费用。
3.对做出成绩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和对从事技术服务工作人员的适当报酬的费用。
4.改善工作或生活条件的福利设施费用。
三、市、区、县规划管理局都要对收费、上缴、留用加强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应上缴财政的要按规定按时上交。收取执照费使用的收据应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
四、本规定从开始收取执照费之日起执行。



1988年4月16日

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成绩和“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一)“十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知识产权制度日益成为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武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各项事业取得巨大成就,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处在一个极为有利的发展时期。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紧紧抓住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积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人才工作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服务,不断改革创新,加大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使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新的成绩。五年来,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专利队伍建设的主要发展指标得到落实,人才素质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建设得到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不断健全;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快速发展,各类培训活动蓬勃开展,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得到加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提高。这些都为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组织基础和人才保障,营造了较为有利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也为“十一五”时期人才工作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面临的形势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既面临更大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同时也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和巨大压力。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将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使我国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提升到新的水平,也将对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任务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一定要增强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继续抓住和用好战略机遇期,大力加强人才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在数量、结构、素质和能力上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企业、科研单位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亟待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分散,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体制机制不适应需要等问题,努力开创新的工作局面,使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二、“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为开创知识产权事业新局面,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组织保障。

(二)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要坚持的原则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树立发展新理念,促进知识产权事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以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把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主题,在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人才综合素质的基础上,提升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着力培养人才的创新精神,提高人才的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人才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坚持以人才资源有效配置为导向,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优化人才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布局,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着重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知识产权专门人才,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工作体制改革,努力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遵循人才资源开发规律,不断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发展活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把人才规划纳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整体规划之中,坚持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及知识产权强局建设的目标任务相衔接,使人才工作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增强人才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主要目标

“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知识产权事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相适应,继续发展壮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使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总量有较大增长,结构进一步优化,素质明显提高,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基本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继续深入广泛地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大力提高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观念,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秩序。

四、“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

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积极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制定和落实“2006年—2010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实施纲要,研究编制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指导纲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吸引和培养数百名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国际规则、具有较高知识产权专业水平和实务技能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育数千名具有较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能力的高素质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培养数万名从事社会各类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才队伍。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大幅度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观念。

(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才队伍建设

适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要求,加强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组织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建设要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管理职能合理配置,机构规格基本统一。着眼于增加人才数量,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建设一支具有相当规模、较高素质的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才队伍。以提高知识产权业务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宏观决策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领导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地方行政执法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每年举办一期高级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训班,全面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才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加强专利审查人才队伍建设

围绕建设知识产权强局、提高专利审查综合能力的阶段目标要求,加强专利审查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接近当前世界知识产权强局审查能力和水平的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专利审查队伍。适应专利申请增长和提高审查综合能力的需要,继续发展壮大专利审查队伍,到2010年,专利审查和复审队伍发展到 5100人以上。加强和完善审查员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提高专利审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专利审查、复审、审查业务管理等业务骨干和专家型人才的培养,增强审查人员依法审查的意识,提高审查工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加大青年审查人员队伍建设力度,拓宽思想政治教育和实践锻炼的社会渠道,促进青年审查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全面提高。注重优化审查人才资源配置,加大人才结构调整力度,增强审查人才队伍建设的能力和水平。适应专利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吸引和培养一批高素质、复合型专利文献和自动化人才,培育一支能够基本满足专利信息化建设需要的专利信息人才队伍。

(四)大力培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人才

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全面提升企业、科研机构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人才支持。围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企业、科研机构为主要对象,特别是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关键技术领域和产业,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和科技研发人员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实务技能的普及培训和专项继续教育。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有计划、分层次、分行业地组织培训数万名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一批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实务技能、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骨干专业人才。探索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和从业水平认定制度,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及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评估、投资、诉讼、信息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及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建设,强化行政部门对中介和行业组织监管、协调和服务的职能。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和行业组织在培养造就知识产权中介人才中的能动作用,着力培养一批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技能、能够参加知识产权国际诉讼、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中高级中介服务人才。改革和完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严格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审批,加强和改进专利代理人培训,发展专利代理人队伍,提高专利代理人素质和执业水平,加大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专利代理人的培养力度。

(六)加强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把高层次人才培养作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着眼于高层次人才队伍总量增长和素质提高,着力实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中的百名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着重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及企事业单位中吸引、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知识产权法律和战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和实务技能、国际规则和国际事务、专利审查和文献信息等领域深厚而扎实的基础知识、精通本专业的最新发展趋势和研究成果、善于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勇于创新和善于创新的高层次知识产权专门人才。遵循高层次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实施分类培养,通过强化继续教育培训、提供良好条件和环境、参与重大研究项目、强化岗位使用和实践锻炼、加强国际人才合作与交流等多种措施,加大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各专业领域学术和业务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和培养选拔机制,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促进高层次人才的沟通和交流,为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七)深入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

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有效利用社会培训资源,进一步加强国家和省市多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广泛地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合作,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之中,强化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加强与各级政府教育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和集聚人才的战略高地的作用,积极推进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发展,促进在高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学硕士等学位授予点,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有效利用高校的教学资源,与高校共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大知识产权师资培养力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建设,编写一批适用于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专利审查人才等教育培训需要的教材,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为社会各界普及培训知识产权知识搭建服务平台,推动中小学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促进各级各类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发展。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国际渠道,加大输送人才出国培训进修的力度,加大引进国外知识产权师资、引进智力工作的力度,加强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八)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投入

建立政府引导、相关部门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加大物资、资金投入和工作力度,加强培训工作的基础建设。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高人才投入效益。围绕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加大对这些地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人才信息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加强人才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教学体系的建设,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在职教育培训课程设置体系,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作为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的重要作用。

(九)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和优化人才工作环境

推进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注重根据事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形成知识产权人才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有效利用社会人才资源。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激励保障机制,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发挥知识产权人才的作用,为人才的培养使用、实践锻炼、施展才干搭建平台,加强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人才交流,注重在实践中培养人才,提高人才的能力,培养人才与使用人才相结合。完善专利审查工作激励与约束机制,体现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原则。大力抓好中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中青年人才,实现人才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和文化氛围,创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人才工作新局面。

(十)加强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人才工作放到重要的战略位置上,把实施人才战略纳入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人才规划。要加大创新人才工作方法的力度,紧密围绕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来开发和配置人才资源,发挥好人才工作上的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基础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发挥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统一协调、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有序运行的人才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重视研究和解决人才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保证人才队伍建设健康发展。坚持求真务实,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人才规划的各项工作目标,为开创知识产权事业新局面,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