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漯政办〔2003〕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对辖区内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要一个不漏地开展监督检查。
二、精心组织,力求实效
各县区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从制度、机制、管理体制上下功夫,巩固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市直各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三、部门配合,分工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叨?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敷衍了事、应付检查,甚至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人;要对各县区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积极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广泛动员,深入宣传
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把《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的宣传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举办业主培训班,提高业主的法制观念和生产安全意识。加强务工人员的培训,组织宣讲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知识,使其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漯河市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
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消除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隐患,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政为民,以《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整治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规范用工行为,确保生产安全,依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建立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防治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是,集中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一)严格清查水泥、钛白粉生产加工和制鞋、制革等行业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对未经审批擅自立项、投产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及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危害严重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杜绝、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三)整治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做到对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进行监测并告知从业人员,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四)凡属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必须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五)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整治。坚决打击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六)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必须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七)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依法取缔。对无照生产经营、偷税漏税的,依法予以查处。(八)对非法生产经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
三、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力争要达到三个100%。一是建档率100%。要摸清我市现有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及其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的底数,并全部建立职业危害档案。二是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各级各部门要对查实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逐个进行检查,不能漏掉一户。三是违法案件查处率100%。对作业方式落后、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和安全生产隐患的,要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拒绝监督检查的或者已经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要全部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03年11月1日开始,到2003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11月1日—11月15日)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与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的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排查,掌握企业数量、性质、规模、职业病危害种类、名称、职业病防治、劳动保障、环境污染和纳税等情况。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
(二)集中整治(11月16日—12月10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要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予以关闭。对违反有关法律,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三)督导总结阶段(12月11日—12月30日)
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整治情况进行督查。2003年12月25日前,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此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组织分工
专项整治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六、工作要求
(一)属地管理,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市政府将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二)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筹安排。(三)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四)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结合当地职业病危害情况,尽快制定本地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一步加大职业病卫生执法力度,要严格职业病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审查制度,切实把好准入关。督促企业健全职业病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五)加强社会监督。市直各有关部门设立如下举报电话:卫生局:3150599,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13299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134172,环保局:12369,总工会:3122026,公安局:110,工商局:2922027,国税局:12366,地税局:2932578,个体私营经济服务局:3132560。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5]9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近年来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水平,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公路、乡公路及通行政村的公路。
县公路是指连接县城和主要乡镇、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纳入全市养护考核范围的公路。
乡公路是指连接县市区内较重要的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
村公路是指行政村与外界经济、文化、行政沟通交流服务的主要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县、乡政府要设立专门的养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养护计划;
(二)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管理、调配省交通厅下达的县公路养护补助、市财政预算补助和拖拉机养路费养护补助,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五)审批县公路大中修、小修工程技术方案,依据工程数量,验收工程质量,根据资金情况进行补助;
(六)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县公路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县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年度交通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二)筹措养护资金,确保养护资金足额到位,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公路整修和受灾公路抢修工作;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五)县、乡设置养护机构,配备养护管理人员。
第七条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管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养护计划;
(二)做好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公路大中修、小修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三)落实养护计划,确保县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四)督促、检查、指导乡村公路养护;
(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纳入年度交通工作考核范围;
(六)做好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落实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工作,确保公路的畅通;
(四)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九条 县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县公路养护资金标准每年为7000元/公里。
(一)市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每公里3000元的养护资金;
(二)县市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每公里2000元的养护资金;
(三)在拖拉机养路费县市区留成部分中,安排每公里1000元的养护资金;
(四)各县市区征收的公路建设基金每公里补助1000元;
(五)公路沿线受益厂矿企业筹措一部分。
第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每年为4000元/公里。
(一)县市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每公里3000元的养护资金;
(二)各县市区征收的公路建设基金每公里补助1000元;
(三)乡村公路沿线受益厂矿企业筹措一部分;
以上所筹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公路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小修工程;乡村公路路基及砂土路的养护资金,采取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
第十一条县公路的养护经费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乡村公路的养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各级财政每年3月底前将以上确定的养护资金划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养护专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定。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均实行专业队伍养护。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小修工程,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资金的情况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对质量进行监督。乡村公路的路基及砂土路面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路沿线农户分段招标养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砂石路面和路基进行整修。组织群众参与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具体组织形式和用工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县乡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及砂石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绿化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绿化、美化规划,由沿线乡、镇、村委按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路林需要更新采伐的,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条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五)路面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第二十一条县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县公路10米、乡公路5米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与上级部门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