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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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宜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宜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实行联席会议、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措施,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消防安全现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实施消防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建立健全社会火灾防控体系;

(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

(四)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五)制定火灾事故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本行政区域存在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接到公安机关报告后,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安排本级消防事业经费以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并及时拨付;

(三)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统筹实施;

(四)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的次数不少于一次;

(五)旅游、商务、文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六)市工信委、市服务业办、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文物主管部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保障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九)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所属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疏散演练,学校每个班级每学期至少上一堂有关消防知识内容的安全课;

(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每天刊登(播出、播报)消防公益广告不少于两次;

(十一)民政、交通、农业、卫生部门要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被监管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范围,落实派出所消防监督责任,督促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四)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条 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四)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监督火灾隐患整改;

(六)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七)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八)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九)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三)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五)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根据县(市、区)的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规划或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做好本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维护本村消防安全;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应当贮备消防水源;

(六)根据需要,建立自防自救的业余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

(二)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负责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点,制定并实施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实行值班巡逻制度;

(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定期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实行消防安全员培训制度,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八)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九)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上一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六条 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书面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在书面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六)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七)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兼)职消防队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维护、保养人员;

(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五)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六)消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

(七)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人员;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本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与其下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也要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通过检查督导或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形式督促有关单位或机构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触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明月山风景区管委会以及宜阳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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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陈继兰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很多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
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将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楼堂馆所等。如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按第三百八十四条二款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室复杂客
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室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实施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挪用数额巨大,影响恶劣,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仅
限于货币资金,既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款资金,也包括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私人所有的货币。不包括物资。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6.犯罪的刑罚不同。挪用公款罪处罚分为三个档次,犯本
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造成政治上的影响和经济上重大的损失,“不退还”是指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不能还。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够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数额较大,挪用特别重要紧急的上述款物,造成极坏的影响。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云南威信法院:“鸡鸣三省”谱华章


作者:唐时华、罗光宇

云南省威信县地处川、滇、黔三省结合部,素有“鸡鸣三省”之称。近年来,威信县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关系,充分发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近三年来,该县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纠纷2065件,调成1963件,履行1573件,调成率95%,履行率80%。由于成绩突出,该院旧城人民法庭曾荣获高级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表彰的“指导人民调解先进集体”称号。 2007年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全国人民调解先进集体”称号,受司法部表彰。

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素质

2003年以来,威信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从过去的口头说说,变为落实到行动上,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了人民调解委员的整体素质。

一是编辑《人民调解指南》,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辅导材料,提升调解委员的法律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在法院人、财、物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压缩办公经费,投资10万余元,编辑《人民调解指南》,以每季度一期,下发全县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迄今共计下发了3000余册。《人民调解指南》的编辑为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提供了法律帮助,起到了良好的指导效果。

二是创建人民调解委员例会制度,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例会制度的主要做法是在全县各乡、镇,每月用一至二天时间,由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和各村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治保主任、民兵营长为一身的“三合一”干部参加,在会上,各部门针对各自工作情况,对“三合一”干部进行培训。

三是以法庭为主要力量,在巡回办案过程中,以案释法,要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参加旁听,在审理过程中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通过不同方式,不同渠道的培训,为全县的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为人民调解工作培养了一支生力军。不完全统计,威信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培训人民调解员达100余场次,受训人民调解员达3500余人次。

创建法庭调解窗口

从2005年起,威信县法院就通过多方探索,在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上做文章,创建了旧城法庭和麟凤法庭两个调解窗口,以人民法庭的调解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2005年来,通过人民法庭调解窗口和县法院指导,全县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了各类纠纷2065件,调成1963件,履行1573件,调成率95%,履行率80%。

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法庭调解窗口的具体做法是:在指导调解工作中,对人民调解委员面授机宜,亲自指导他们进行调解工作,要求他们做到三勤一耐心,用好六种方法。

三勤一耐心是:一是勤动脑,也就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形态表情来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思维倾向,从而明晰调解思路;二是勤动口,针对纠纷的疑点进行询问当事人,勘定是非,进行调解;三是勤动脚,对纠纷有疑点的不轻信陈述,要亲临现场掌握具体情况,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一耐心是耐心倾听纠纷的双方的意见,让他们把心里话讲完后,他们才不会产生偏见,调解才容易成功。

六种方法是:一是深挖纠纷的根源,找准毛病,对症下药进行调解;二是给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进行调解;三是调解一定要讲原则,不能和稀泥;四是用身边典型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五是换位思考进行调解,旧城马安村的人民调解员李国奎说,旧城法庭陈祥泽庭长在一次巡回审理中指导我们调解的换位思考法很有启迪,他对一位不讲理的当事人说:“这件事情我从法律的规定给你打比方讲道理讲得清清楚楚,你还坚持你的观点,好,就这件事,我来作你的当事人,你来当调解员,我们换一换位置。你会怎么办?为什么?”他这种方法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使我受到了很大的启发和学到了很多调解技巧。六是以召开家庭座谈会的方式进行调解,特别是对家庭纠纷和赡养纠纷这类案件,先通过开家庭座谈会的形式,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这种方法是处理这类纠纷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同时为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麟凤法庭调解窗口,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也有新招,他们在对个别纠纷的调处上,积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主意想办法,提供法律指导。特别是在威信县省级重点工程项目--云投粤煤电一体化工程建设中,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等方面,花大力气指导调解工作。比如指导麟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处了向家沟煤矿同相邻群众的50万元的赔偿纠纷,金竹村余家山村民小组与小坝纸厂80000元的土地款争议,麟凤村上坝村民小组与相邻4个村组的17万元的沟渠权属争议等纠纷。

在充分发挥法庭调解窗口的作用的同时,威信法院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庭上下功夫,以县城所在地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试点,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庭,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庭的设立是模拟人民法院审判庭的格式,设主调解员一名、调解员一名,书记员一名,左右设当事人席位,正前方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徽,会徽下端左右悬挂公平、公开、公正;护敬、互谅、互让的标语,让当事人置身于一种严肃、温馨的氛围中,在祥和肃穆中化解纠纷。试点的推行,起到了很好的效果。2005年来,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庭调处纠纷 43 件,没有一件因不服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制度

“重心下沉,关口前移”,是威信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基本原则,以积极预防为主,力争把矛盾纠纷消除在源头,解决在萌芽状太,是威信县综治工作的一个亮点。2005年,威信县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全省26个“平安县”之一,成为昭通市首家达标县。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为巩固“平安威信”创建的成果,推行和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畅通,依托群众,多方参与”和“大纠纷不出乡,一般纠纷不出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格局,威信县法院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在县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同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建立了联系制度,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由人民法庭同各乡、镇司法所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共同接待,互通情况,调处纠纷,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自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交流在指导调解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共商解决的办法,采取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暨人民调解员会例会),先由各人民调解员汇报一月以来所排查其辖区的矛盾热点、难点问题,对纠纷的调处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是些什么,再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然后安排下一步的工作。其次,与司法所定期不定期到各村委听取村委对调解人员的工作情况后,再由各调解员汇报近期在其辖区内调处纠纷的情况和遇到的困难进行指导。

走近村规民约

民间纠纷,千奇百怪,花样百出,出现“人咬狗”的事件也不是什么稀奇事,有的为了一小点鸡毛蒜皮的小事都会导致矛盾激化。为此,威信县人民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充分利用先进的民间民风民俗,走进村规民约,指导人民调解。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就十分重视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在抓人民调解庭建设的同时,抓好村民小组调解组织建设,突出抓好一至二个点的工作,以此带动大面工作的开展。

2005年,麟凤法庭借“平安村寨”建设的契机,指导麟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抓村民小组调解组织建设,从程序上、实体上,指导村民小组调解室,充分利用先进的村规民约,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把麟凤乡麟凤村毕坝村民小组作为试点,建立第一个村组调解室。该调解室聚民调、普法、帮教、村民议事工作于一体,以民间的预防调处为主要职能。在村民小组长吴必富的带领下,狠抓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成立了“一长三员”的调解小组;二是制定了《毕坝村民小组村规民约》等,设置纠纷排查登记薄;三是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组织村民学写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法律促稳定,以科技促生产;四是抓典型,促宣传。针对近年来外出误工人员较多,对老人赡养存在困难的实际,毕坝村民小组把村民罗尚学家的四个儿子轮流赡养老人,使老人安度晚年,全家人和睦相处的事迹,编成顺口溜,印成材料,分发到每家每户,起到了很好的帮教作用。通过抓好上述工作,这个有着600多人的,在麟凤乡是最大的一个村民小组,近年来纠纷逐年减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的和谐局面。

2006年法庭又和司法所联合,指导柏香村丰岩坝村民小组建立了村组调解室。2007年,麟凤法庭、麟凤乡司法所,麟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把这一做法向全乡推广,带动了全乡民间调解工作的开展,促进全乡社会稳定,家庭和谐,推动了新农村建设。走进村规民约,指导人民调解,是威信县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新做法,威信县人民法院不仅帮助指导村民小组建立规范调解室,而起还搞好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对接工作,在审理民商案件中,凡是涉及到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诉讼到法院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予以确认和判定。2005年来,通过人民调解后诉讼到法院的案件仅20余件,法院均以调解或判决的形式予以确定,起到了树立人民调解的权威和形象,得到了老百姓的好评和党委政府的肯定。

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民事审判的渐进之路,威信县人民法院就是这样在指导人民调解,构建和谐社会,用他们辛勤的汗水,为维护威信县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万家和谐,谱写了一篇篇美丽的华章。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威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