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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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9〕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30日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市区拆迁安置进度,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政府(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安置征地、拆迁的被拆迁人统一批量采购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各区政府根据本辖区的拆迁安置具体情况,将确定采购的规模和价格送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并会市审计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各区政府采购的拆迁安置房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办理合同备案时,要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采购合同、开发地块平面图、购房明细清单和预付款凭证。
  第五条 各区政府本着平等竞争、公开透明和成本最小化原则确定采购价格,原则上约请两家以上房地产开发商商谈,合理确定最优惠价格(或采取竞价竞买方式确定)。
  第六条 各区政府要根据采购规模和价格合理安排资金。拆迁安置采购房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的区政府,可向市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统筹调度资金。
  第七条 采购环节中产生的契税和营业税形成的财力归买方,即采购方区政府。
  对跨区采购的区政府,在签订采购房合同并付款后,凭市政府批准文件、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的各项税收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予以核实,并通知卖方所在区财政局和买方所在区财政局。年终,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将其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由卖方所在区财政划转买方区财政。
  第八条 各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各负其职,共同做好拆迁安置房采购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合理定价,抓住契机,开展采购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负责采购房的初审和备案;市财政局负责采购房税收的核实和划转;市审计局负责采购房过程的审计与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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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38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根据地区行署2007年第十五次专员办公会议精神,现将《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行署工作会议的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一、行署工作会议召开原则和主要任务
  行署工作会议是指: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和行署工作部门主办并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
  (一)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议由行署专员、副专员指示召开。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的贯彻实施意见;根据工作实际,研究部署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的综合性工作。
  (二)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行署工作部门提出并征得分管副专员同意召开。主要任务是:部署行署某方面的重点工作。
  (三)控制会议规格。从严控制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能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行署名义召开。行署办公室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
  (四)改进会议形式。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如没有与会领导与参会人员对接的内容,没有参会人员讨论的内容,原则上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
  二、会议审批
  (一)审批程序
  1、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行署办相关科室按照行署领导的意见,拟定会议的安排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专员或副专员审批。其中,要求县(市、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必须报专员批准。
  2、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报行署办公室,并由行署办公室文书科转对应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行署分管副专员审批。
  (二)送审内容
  会议承办部门应根据行署及行署办公室的要求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主要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主席台席位、议程、会标、新闻报道以及会议材料、会务工作分工等内容。
  三、会议经费
  1、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行署办公室相关科室填写《会议经费申报表》,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审定,再报常务副专员审批。行署在县(市、特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议经费由行署办公室按标准拨到县(市、特区)政府。
  2、行署和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年初预算已安排各口专项经费的,原则上由专项经费列支,财政不予追加。
  四、会务安排
  (一)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务工作由行署办公室主办,具体对应科室承办、有关科室协办。行署在县(市、特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务工作由当地政府承办,行署办公室予以指导协助。
  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由主办单位承办。行署办公室负责发送会议通知和协调会议相关工作,承办部门负责拟定会议方案、会议筹备、会场安排组织、整理会议资料等。
  (二)行署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稿,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并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行署办公室相关对应科室修改、把关,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领导审定。
  (三)会议主办单位按有关要求,规范布置会场的会标、座席牌、座位安排等。行署领导在全区性会议上的讲话由主办单位负责录音,并于会后3天内整理成书面材料送行署办公室相关对应科室审核,如行署领导认为有需要,由行署办公室以《铜仁情况通报》印发。
  (四)要妥善保存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稿、会议音像资料、会议记录稿、会议照片等,由行署办公室相关科室整理后交文书科归档。行署领导会议讲话录像由地区电视台全程录制,并交行署信息中心刻录保存。
  五、会议要求
  (一)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内容合理确定会期。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不超过90分钟。
  (二)合理确定出席领导和参会人员范围。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出席领导和参加会议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严格掌握。
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请行署分管领导同志出席,各县(市、特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行署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的,也不得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各部门召开的系统会议,未经行署批准,不得邀请各县(市、特区)政府负责人出席。因工作需要,行署领导同志出席或讲话,也可不要求各县(市、特区)政府负责人参加。
  (三)简化会议程序。会议要力求实效,减少繁文缛节。工作部署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会议交流发言应紧扣主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每位同志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没有特殊需要,不安排会议讨论。一般不在行署召开的会议上安排部门的表彰、颁奖等活动。
  (四)加强管理和协调。行署办公室负责行署工作会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每周征询行署领导意见,如有多个会议计划,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安排会议时间,避免各县(市、特区)参会同志来回奔波,影响会议效果和增加开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债务清算由谁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条的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
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19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