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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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农办机[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以来,大部分农机产销企业能够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经销企业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有的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秩序,严重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六)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程序。要认真执行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式样见附件1),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表式见附件2)。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经销商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三、坚决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要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四、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书式样见附件3)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省(区、市及兵团、农垦)对违法违规生产或经销企业的查处情况上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2.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

  3.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编号: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经销商

经销企业名称:

经销企业地址:

授权经销产品品牌名称及型号:

证书有效期:

授权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

经销商名称
邮编

单位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注册机关
注册资金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税务登记证编号

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产品

已建立的售后服务网络点

基本情况
营业面积(m2)
人员情况
总人数

仓储面积(m2)
其中
经营人数

服务车辆(辆)
专业售后服务人员数量

流动资金(万元)

生产企业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经销商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附件3: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销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违法违规

情节

农机化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联系电话:




附件:
农办机〔2012〕19.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03/t20120329_25490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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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电管函[201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接入服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文件)的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净化互联网络环境,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进一步提高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充分发挥网站备案管理的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

为切实保证网站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和各接入服务商在向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申请备案之前,要对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

一、核验内容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应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本单位提交的接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1.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

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1)网站主办者为单位,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第一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军队,核验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如网站负责人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网站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2)网站主办者为个人,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3)网站负责人的定义: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2.联系方式

如网站主办者为单位,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或住宅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3.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网站服务内容/项目。

4.接入信息

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点、网站IP地址。

二、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一)备案信息真实性责任主体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核验主体为接入服务单位,包括:基础电信企业省分公司(含市、县级分公司)、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DC、ISP)、公益性互联单位等。

审核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核查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互联网备案管理支撑中心,以下简称“备案中心”)。

(二)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接入服务单位网站备案核验规程

(1)网站主办者登录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系统录入网站备案信息。

(2)接入服务单位受理网站主办者提交信息后,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预核验:初步判定主体信息是否真实,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核验联系方式是否正确。预核验后,接入服务单位应向网站主办者发送现场核验通知或信息退回的短信提示:“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已通过预核验,请在1个月内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或“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未通过预核验,请修改后重新提交”。预核验工作必须在主办者提交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网站主办者接到通知后,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核验所需证件原件、材料到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

(4)接入服务单位在本单位备案现场采集并留存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电子照片规格:800×600像素)。备案中心统一制作、提供带有标识的幕布作为拍照背景,照片应显示拍照时间和背景标识。

(5)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利用公安、质检、工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源,核验网站主办者提供证件原件的真实性。同时通过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身份证与当事人是否一致。核验无误,留存身份证明和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登录本单位备案系统,依据证件原件内容对网站主办者网上提交的主体信息进行核验:核验证件持有者、证件类型、证件内容与备案系统中录入的网站备案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域名证书或域名注册机构网站公共查询信息,核验网站域名所有者与网站主办者身份的一致性,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本单位对网站的实际接入情况,准确录入网站备案接入信息各项内容。

(6)若核验无误,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填写统一格式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备案中心负责制订《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格式);若发现备案信息有误,现场核实修改,并在《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中进行记录。《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一式两份:一份接入服务单位留存,一份上报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加盖接入服务单位公章。网站主办者和接入服务单位同时签订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7)在确认备案信息全部核验无误后,接入服务单位通过本单位备案系统向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系统提交网站备案信息,并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纸制原件、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

2.省通信管理局审核规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登录省局备案系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接入服务单位提交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下发网站备案号,接入服务单位实施网站接入;不合格将备案信息退回接入服务单位系统,由接入服务单位重新核验。

3.备案中心核查规程

(1)备案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建设网站备案信息校验平台,对各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备案信息中的身份证信息进行全量自动核查。结合人工电话抽查,每月对备案系统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2)备案中心每季度对部备案系统中存量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备案率分省分接入商进行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接入服务单位核验工作要求

1.组织保障和制度完善要求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2010年2月底前设立现场核验网站备案信息部门,专门负责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应建立本单位的备案业务规范,备案工作考核制度。明确备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对备案人员业务能力实行年度考核,将日常备案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2010年3月底前正式实施网站备案信息当面核验,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基础电信企业应在2010年4月份对租用本单位电信资源从事接入业务的接入服务单位是否设立当面核验人员、履行当面核验备案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当面核验责任的,不得为其提供电信资源。

2.业务明示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在业务经营中应向网站主办者明示开办网站要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网站备案流程、需提供的证件、材料清单及网站备案有关注意事项。

3.业务合同内容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应在与网站主办者签订业务合同中,明文要求:“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双方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4.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建立网站主办者资料档案,妥善保管核验过程中获取的网站主办者证件信息、照片信息、《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与网站主办者签署的各项协议,保证信息不泄露,承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材料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责任。上述资料至少留存5年以上,以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5.网站备案信息更新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应做好日常回访核查工作,确保网站备案信息变更后,网站主办者及时更新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同时接入服务单位应根据网站接入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接入信息,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查工作。因未开展日常回访核查工作导致接入网站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接入服务单位,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6.存量网站备案信息核验要求

对备案信息真实性当面核验工作正式启动前接入的网站,各接入服务单位要在2010年2月底前制定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详细计划,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并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网站的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

(二)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工作要求

1.做好日常审核工作

各通信管理局应做好日常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保证对重点信息(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的逐一细致审核。二期备案系统升级改造后可由各通信管理局审核人员用口令登录接入服务单位系统抽检审核证件原件,同时检查接入服务单位上交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检查“当面核验”工作开展情况

各通信管理局对接入服务单位当面核验网站备案信息的部门设立和工作制度完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根据接入服务单位保存的真实性核验证明材料,对接入服务单位“当面核验”工作的开展情况、接入服务单位提交备案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发现未执行“当面核验”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严肃处理。同时将日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许可证年检重要参考。

(三)备案中心核查工作要求

1.新增网站备案信息核查

备案中心每月对新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抽查。对备案主体信息中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进行重点抽查核查。

2.存量网站备案信息核查

备案中心按季度对系统存量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对各接入服务单位真实性核验网站备案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完成进度、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和抽查评估。

3.制定核查标准和监督评估办法

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适时制订、细化、完善网站备案信息核查标准和监督评估办法,并向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单位发布。

4.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统计

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对各单位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评估。加强对各单位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情况的分类统计,开展对各地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情况汇总等工作。

5.开展网站备案业务培训

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编写、制订网站备案培训资料,组织开展面向各接入服务单位的全国性网站备案培训工作,对应掌握的网站备案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进行统一讲解。

四、问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未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对网站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求开展工作,未认真开展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提交不真实网站备案信息的接入服务单位,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疗养院期间伙食补助问题的函复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疗养院期间伙食补助问题的函复
财政部

函复
辽宁省财政局: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问题,可以比照厂矿企业的现行规定执行。根据劳保条例和我部一九七七年财企字第62号复函规定:由公家给以适当补助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
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这项补助列职工福利费科目。



197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