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审计署关于印发《文化部、审计署关于对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单位实行年度审计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1:42:46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审计署关于印发《文化部、审计署关于对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单位实行年度审计的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审计署


文化部、审计署关于印发《文化部、审计署关于对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单位实行年度审计的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4日,文化部、审计署

为促进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认真履行“补文”义务,使这些单位的经营活动进一步健康发展,特制定《关于对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单位实行年度审计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审计署关于对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单位实行年度审计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单位的审计监督,根据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经营活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和其资产占主导地位的联营项目(以下统称“文化经营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未列入审计机关当年审计计划的文化经营单位,由举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审计。
第四条 审计署驻文化部审计局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与文化经营单位有关事项的审计调查,并根据需要对部直单位举办的文化经营单位实施审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地区文化经营单位审计的上述各项有关工作。
第五条 对文化经营单位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合法经营。
(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完善。
(三)财务收支及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着重审查:
1、财务管理与核算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是否符合规定,资本是否保值、增值;
3、是否承担上缴义务,留利是否设立三项基金,分成比例和三项基金比例是否按规定执行;
4、借入的资金(包括周转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如期归还;
5、有无违反税务、物价、外汇、金融等有关财经法规的问题;
6、基建项目的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四)实行经营承包的文化经营单位,其核定的承包基数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上缴,兑现承包奖金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五)文化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其他有关审计事项。
第六条 对文化经营单位的审计,每年进行一次。文化经营单位在每年四月底前未接到审计机关审计通知的,应主动要求举办单位的内审机构、有关上级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其上年度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同时提供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审计后,应按规定下达《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被审计的文化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八条 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对文化经营单位审计后,应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化经营单位应将审计报告的副本送交举办单位。举办单位应根据报告所列事实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 承办审计的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办事,并为文化经营单位应予以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
第十条 文化经营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由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以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及时处理;由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审计的,可按规定向有关审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审计机构已对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审计,且审计内容已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该文化经营单位当年可不再另行要求审计。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抓好对文化经营单位审计的贯彻落实。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文化经营单位,有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文化经营单位因故撤销、合并或破产时,也应按照本办法有关内容,主动要求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结其撤并或破产时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审计,同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附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审计,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保证计量准确,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黑龙江省计量器具管理细则》,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标准计量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对市、县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制造、进口、销售、使用、修理、检定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逐步淘汰市制单位。允许市制单位使用到一九九○年年底。

第二章 计量标准器具和商用计量器具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 建立计量标准器具,须报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使用中的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送计量行政部门检定。
第六条 申请制造、修理商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人,须经市、县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
第七条 制造商用计量器具新产品,须经市、县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进行考核,报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八条 生产商用计量器具和零配件必须进行检定,并由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外地来本市销售商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人,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的证明,并经本市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 国外进口的商用计量器具,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 商用计量器具在使用期间,必须按照计量行政部门确定的检定周期,由计量检定部门或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检定的单位进行检定。
第十二条 使用商用计量器具,须有严格的管理、维护、保养责任制度,切实保证商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按照衡器的有效使用量,合理选择使用衡器。
第十四条 城乡贸易市场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由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禁止调换使用台秤、案秤上的增砣盘和木杆秤的非定量砣。禁止调高或降低秤的零点。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下列商用计量器具:
1、不合格和无合格印、证或合格印、证超过有效期的商用计量器具;
2、示值难以辩认、零件丢失、附加重物的衡器;
3、示值刻线不清、磨损变形的度器和量器;
4、英制、英制和米制两用的计量器具;
5、弹簧秤、十六两秤、绳纽秤(戥秤除外)等国家规定禁用的计量器具。
第十七条 禁止用其它器、物代替计量器具。

第三章 收 费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部门或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检定的单位按规定周期检定商用计量器具时,依据《黑龙江省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向受检查单位核收检定费。
第十九条 计量检定部门须在十日内检出送检的计量标准器具。对商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要按期完成。逾期不能检出的,要限期完成,限期最多不得超过五天,不得收取检定费。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单位主管领导、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非法收入或计量器具,并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1、违反第二章的规定;
2、销售不合格的商用计量器具和零配件;
3、涂改、盗用、伪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
4、利用计量器具营私舞弊或破坏计量器具性能。
第二十一条 执行罚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市、县计量行政部门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罚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在限期内既不起诉又拒不交纳罚款的,由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所需费用和滞纳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计量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检定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除吊销其证件外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要出示计量行政部门证件。否则,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量具、计量仪器和计量装置。
“商用计量器具”是指在商业交易中,用以测量商品的长度、质量、容积、流量的计量器具。如各种度器、量器、衡器等。
“计量标准器”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准确度等级,作为检定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用的一种计量器具,它是统一量值的依据。
“周期检定”是指按检定规程或暂行检定方法规定,对使用中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性能(准确度、稳定度、灵敏度等)的定期性的检定。
“抽查检定”是指从生产的同一批型号或精度等级的计量器具或使用的计量器具中,抽取一定比例(数量)进行的检定,即作为代表该批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一种检定。
“有效使用量”是指衡器本身的最大称量的二十分之一到最大称量。
第二十七条 商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由市标准计量局分批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齐政发〔1981〕90号文件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度量衡器管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6年2月1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黄石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执法机关、管理部门和社会服务行业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完善政风行风评议机制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06]18号)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深化改革、项目建设、优化环境”三件大事,以执政为民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落脚点,通过评议和考核,进一步推进全市政风行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顺利实施我市“十一五”规划提供良好的行政环境。
二、考核范围
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工作性质及职能,列入考核的对象分为四大类,共计54个。
(一)垂直管理行政执法类(7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会黄石监管分局。
(二)市直管行政执法类(20个):市建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物价局。
(三)综合管理类(18个):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编办、市人防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房产局。
(四)社会服务类(9个):市公交集团、市自来水公司、电信黄石分公司、移动黄石分公司、联通黄石分公司、铁通黄石分公司、网通黄石分公司、市邮政局、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
三、考核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日常工作考核(各种不同对象分别按所涉及项累计计分,55分)
1、“行风热线”工作(10分)(垂直管理行政执法、市直管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社会服务四类对象共性考核目标)
考核内容:
(1)单位按时上线率(2分);
(2)主要负责人上线率30%以上(2分);
(3)上线解答态度,群众满意程度情况(4分);
(4)咨询投诉处理卡按时反馈情况(2分);
(5)全年有一次无正当理由不上线或主要负责人上线率为零的,该项考核不得分。
考核方法:由“行风热线”节目组负责考核并提供结果。
2、群众投诉办理(20分)(垂直管理行政执法、市直管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社会服务四类对象共性考核目标)
考核内容:
(1)投诉件按时办结率(10分)。在95%以上,得满分;低于95%的,每少三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2)办理结果群众满意率(10分)。在80%以上,得满分;低于80%的,每少二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3)由市纠风办、市优化办、市政务公开办、市法制办、市行政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并经查实的反映被考核单位在政风行风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群众投诉,每件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考核方法:对群众反映的涉及政风行风、依法行政、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投诉和“行风热线”上的投诉及办理情况,由市纠风办、市优化办、“行风热线”节目组、市政务公开办、市法制办、市行政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按《关于建立投诉受理及办理情况台账的通知》(黄纠办发[2006]2号)规定分别建立台账,对各被考核单位平时办理群众投诉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再由市纠风办年终综合汇总,计算各个被考核单位的得分。
3、依法行政(10分)(垂直管理行政执法、市直管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三类对象共性考核目标)
(1)政(事)务公开情况(5分)
考核内容:
① 是否做到真公开、全公开、常公开(3分);
② 公开制度是否落实(2分)。
考核方法: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考核并提供结果。
(2)行政执法情况(5分)
考核内容及方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年终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后提供涉及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的行政执法情况及结果。
4、行政服务(15分)(垂直管理行政执法、市直管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三类对象共性考核目标)
(1)行政效能建设情况(5分)
考核内容:
① 行政效能建设制度落实情况(3分);
② 行政效能巡察暗访结果(2分)。
考核方法:由市行政效能办负责考核并提供结果。
(2)行政服务情况(10分)
考核内容:
①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情况(1分);
② 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和联合审批制度执行情况(4分);
③ 窗口审批力量的配置情况(1分);
④ 领导窗口带班制度落实情况(1分);
⑤ 按规定在指定银行窗口收费情况(1分);
⑥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效率(2分)。
考核方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考核并提供结果。
5、社会服务(25分)(社会服务类对象考核目标)
(1)推行办事公开情况(4分);
(2)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和计量标准情况(8分);
(3)落实行业服务规范情况(5分);
(4)严格财务管理情况(2分);
(5)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情况(6分)。
考核方法:由市纠风办结合相关单位检查、审计以及巡察结果进行考核并提供结果。
(二)年终民主测评(25分)
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集中测评(15分)。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和社区负责人等方面代表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当场对全市被评单位投票测评,结果换算成被评单位所得分值。二是问卷调查(10分)。根据各类被评单位的不同性质,在社会各阶层,特别是服务对象中发放《问卷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换算成被评单位的所得分值。
年终民主测评由市纠风办组织实施,根据不同类别的考核对象,设置不同的测评表和问卷调查内容,实行分类测评和分类问卷调查。集中测评和问卷调查结果按不同类别综合评分。
(三)综合评价(20分)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对被评单位全年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再由市纠风办综合折算成被评单位得分。
四、考核评定
(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定分为四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85分为合格,84-70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报经市纠风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
(三)本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系统”的重要依据。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被评单位,方可参加“文明单位”、“文明系统”评选。
(四)连续三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单位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摘去其已获得的“政风行风建设合格单位”牌匾。
(五)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建议组织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调整,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六)纳入市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35个单位,其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分数按30%比例加权计入市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总分,并作为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条件之一。
五、考核要求
(一)各被考核单位要按照市纠风办《关于建立投诉受理及办理情况台账的通知》(黄纠办发[2006]2号)要求,建立投诉受理和办理情况台账,健全原始记录,并将政风行风建设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纪要、主要领导讲话材料、批办的重要信访件及处理结果和自查情况报告整理归类,以备考核组查阅。市纠风办、市优化办、“行风热线”节目组、市政务公开办、市法制办、市行政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单位要健全和完善日常考核的台账,做到记录真实可信、保管完善、提供及时。
(二)注重日常工作检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减少考核频次,避免多头检查、重复考核,各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单位应注重日常工作的动态考核,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年底组织集中检查考核。
(三)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据充分,各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单位以及参与考核人员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各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单位原有规定与本考核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考核办法为准。
(五)各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单位的当年考核结果于次年元月10日前送交市纠风办。
(六)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