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0:44   浏览:9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经[2002]219号
 
 
建委系统各局、集团公司:
  为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质量,强化国有资本金管理及财务监督,建立有效的奖励和约束机制,科学评判企业经营者业绩和经营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委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建委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抄报:德惠副市长
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天津市建委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强化国有资本金管理及财务监督,建立有效的奖励和约束机制,科学评判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和经营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为监控国有资本运行质量提供信息服务,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对象为建委系统国有集团总公司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集团应结合集团内部管理的要求对子(分)公司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并参照本办法制定集团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国有资本金管理与财务监督、年度任期经营责任审计、企业年度效绩评价、经营者年薪制考核等企业经济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按照“内容全面、突出重点、操作简便、适用性广”的基本思路,运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以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为主,基础评价指标和补充评价指标为辅,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多因素修正的方法,服务于多种评价目的需要。
  第二章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基础评价指标、效绩评价指标、补充评议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评价指标:反映企业考核基础数据(主要为年度会计决算和财务报告)情况。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评价。是考核评价工作的基础。主要包括3项经济指标。
  (二)效绩评价指标: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是对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包括8项基本指标和10项修正指标。
  (三)补充评议指标:是对影响企业经济活动评价的非定量因素分析,以形成综合全面的定性分析结论。包括6项评议指标。
  第六条 本指标体系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 合加以运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相互补充、相互校正,形成综合全面的评价结论。
  第七条 依据企业年度经济评价结果,可以形成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经营期的综合评价结论。以各年度经济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得分为基础,并加以专家咨询组评议得出。
  第三章 考核评价的组织体系和评价对象
  第八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联合组织的方式。成立以市建委、市委规划建设工委的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建委系统经济评价领导小组,为考核评价的领导机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考核评价的组织机构,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审查认定中介机构的评价资质,对审计、评价过程和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确认。形成以社会审计为基础、评价工作组为中心、专家咨询组为支持的工作组织体系。
  第九条 集团董事会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年度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评价基础资料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评价,形成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所属子公司的审计报告,作为集团内部管理的资料,同时作为考核评价的基础。
  第十条 评价工作组由建委经济处、规划建设工委干部处、纪工委、集团内审机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和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以此为依据,对被评价企业的效绩评价指标(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进行计算、评议,形成初步评价。经过专家组审核,形成最终评价结论。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组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高等院校、会计师事务所相关领导、专家组成,对考核评价过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评价报告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报告应上报经济评价领导小组,并经其审批、确认。
  第四章 评价的方法与标准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采取功效系数法和综合分析判断法相结合的办法,量化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非量化指标采用综合分析判断法。按照制定的各项指标体系,将经营实际完成指标与评价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分别得出经营考核评价的总体结论和特定结论。
  第十四条 企业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指标权数采用专家印象打分法,其中:基础指标权重为30%;绩效指标权重为50%;补充评议指标权重为20%;。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价等级确定。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级。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标准按照评价目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1. 经济考核(计划)目标
  2. 财政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值
  3. 同行业先进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以经济考核(计划)目标为主要评价标准,并根据工作需要,以行业标准值、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参考进行分析。
  第五章 考核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确定被评价企业,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方案,报市建委审批。并向专家咨询组及相关人员介绍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评价工作组可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自测。企业自测带有自愿和预防性。
  第二十条 收集、核实、整理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被评价企业按照规定作好提供报表、数据和基础资料等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同时作为基础评议指标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效绩指标的计算和评价计分
  (一) 由评价工作组根据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和已经核实的财务统计数据进行量化指标的计算;
  (二) 通过与评价标准进行对比、分析,计算基本指标得分,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三) 利用修正指标对初步结果进行修正,作为效绩指标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由评价工作组对非量化指标按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形成补充评议指标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将三部分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分析,形成综合评价结论。报专家咨询组征求意见,并经建委及规划建设工委确认,同时将评价结论反馈被评价企业,听取企业意见,根据情况调整评价结果和评价结论。
  第二十五条 评价工作组应按照规定要求,撰写评价报告,并经专家咨询组审核同意。评价报告分为综合评价报告和特定评价报告。综合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三个部分:
  (一) 对财务数据、报表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文字表述:
  (二) 对经济效益(包括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的文字表述;
  (三) 其他非量化考核事项的文字表述
  特定评价报告应从其评价目的及相关规定要求,形成特定评价结论。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作好总结,建立考核工作档案,将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将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反馈被考核单位。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确认与运用
  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重复工作和增加企业负担,考核评价指标及评价结果应作为各部门共享信息资源。根据不同评价目的,灵活运用评价内容、评价指标,按照相关规定,形成特定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综合评价结果:
  (一) 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市建委确认,评价结果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 提交企业领导者管理部门,作为经营者任免、考核或奖惩的参考依据;。
  (三) 反馈被考核企业,作为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参考资料。
  (四) 为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和管理参考。
  特定评价结果:
  (一) 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各项指标为核心,形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报市财政局确认。
  (二) 以经济责任审计各项指标为核心,形成年度经营责任审计报告,报市审计局和建委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确认。
  (三) 以年薪制考核各项指标为核心,形成年薪制考核评价报告,报市建委年薪制领导小组确认。

  附: 天津市建委系统企业经济考核指标体系(略)
    天津市建委系统企业经济考核指标体系——指标权数设置表(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文件

冀劳社[2003]7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工作,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按照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我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按照鉴定方式原则上分为三类即:免理论知识考核类(以下简称A类)、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类(以下简称B类)和常规性职业技能鉴定类(以下简称C类)。在全面推进C类鉴定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A、B两类试点工作。从今年开始,各市可在具备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中进行A类试点工作,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主体专业招收的新生启动B类试点,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各市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互衔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和职业能力。省劳动保障厅将会同教育厅分别制定A类试点和B类试点学校相应试点专业的认定标准,申请进行A、B类试点的学校,应按照认定标准适当调整试点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材。
  四、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要求,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拓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二○○三年七月一日
  

   
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为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落实“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 实施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的毕业生。
  (二)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照目录(试行)》中的名称确定。
  (三)经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初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申报初级技能的职业技能鉴定;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申报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级技工(职业)学校,可以申报高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职业学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国家职业标准不对应的,可选择相近职业,申报初级技能鉴定。
  二、 鉴定类别
  (五)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分为:免理论知识考核类(简称A 类)、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类(简称B类)以及常规性鉴定类(简称C类)三种。其中A、B两类的界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小组依据认定标准进行评估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六)A类是指职业学校所设专业(必须是已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的教学内容(含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等)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时,专业课毕业成绩可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该类职业学校由市级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七)B类是指国家重点职业学校和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含特色专业或示范性专业),其毕业生的专业课毕业成绩和操作技能毕业成绩可分别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知识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该类职业学校主体专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八)C类是指除上述两类之外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只要符合所设专业毕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含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必备场地、设备条件,并经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不论是否建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均可以面向本学校毕业生开展常规性的职业技能鉴定。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职业学校,可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组织到已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业学校进行鉴定。
  (九)各类鉴定的认定程序为:职业学校根据认定标准和本学校实际条件,选择适应本校各专业毕业生的鉴定类别,按照认定权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类别认定表》(附表)。经专家小组评估后,由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C类只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三、 鉴定实施
  (十)A、B两类鉴定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学校积极实施C类鉴定。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应根据认定的鉴定类别和规定的程序,开展相应的鉴定工作。(十一)A类鉴定应在应届毕业生的最后一学期,且专业理论考试成绩确认后进行。要按照鉴定考务管理、试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工作要求,组织毕业生参加操作技能考核。根据考评人员管理规定,考评小组中校外考评人员应占2/3以上,毕业生的任课教师及班主任须实行回避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监督检查,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现场质量督导表》,并签字确认。
  (十二)经认定进行B类鉴定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应在实施专业的新生入学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备案(技工学校按现行注册办法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特别是在学生进行毕业考试过程中,劳动保障部门可组织校外考评人员和督导员对学校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必要时,可组织操作技能水平的实际抽查。
  (十三)C类鉴定的时间可由各市根据职业学校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应在毕业生的最后一学期内进行。也可结合学生的毕业考试,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程序一并实施。
  四、 证书核发
  (十四)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
  (十五)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现行的证书编码及打印规定执行。经认定实施B类鉴定且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余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鉴定费用
  (十六)职业学校各类鉴定原则上仍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8〕65号)执行,免试部分应相应核减。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
为加强对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总量控制和对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深化再就业工程,现就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以下简称“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等制订以下办法:
一、管理基金的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实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人数,缴纳管理基金。
二、管理基金的征收标准
(一)经批准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每人每月征收管理基金50元(不含原已按规定征收的各项费用,下同)。
(二)超比例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每人每月征收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三)本市建筑单位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以及经批准进入本市的成建制外地建筑单位,减半征收管理基金。
三、管理基金的征收办法
(一)管理基金按照现行外地劳动力管理体制分级征收,即:市属单位、中央和部队在沪单位由市劳动局征收;区、县属单位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区、县劳动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劳动局或区、县劳动局征收;外省市在沪单位按批准设立
权限,分别由市劳动局或区、县劳动局征收,其中外地进沪成建制建筑单位由市建委所属管理部门征收;其他无主管部门企业由市劳动局直接征收。
(二)凡经批准并在规定比例以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经单位申请,主管征收部门(市、区县劳动局,市建委所属管理部门)批准,可按季度、半年或一年一次的方式,在起始月的10日内按规定征收标准缴纳管理基金;超出比例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必须从使用之日开始10日之内,
根据规定的征收标准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经查实,在10日内按规定征收标准,自应征收管理基金之日起一次性补缴,并限期清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逾期或欠缴管理基金的,按每逾期10天(含不满10天)加征5‰的滞纳金。
四、缴纳管理基金的财务开支
(一)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其缴纳的管理基金在1995年年度使用各种劳务用工费用开支总额以内的,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超过额度的,应在单位工资总额内开支。
(二)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缴纳的管理基金,在工资总额内开支。
(三)滞纳金不予在税前利润中扣除。
五、管理基金的管理
(一)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和市总工会参加的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区、县政府也应成立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基金的相应机构。
(二)区县征收的管理基金中,50%上缴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其余50%留区、县。
(三)征收的管理基金,由市或区、县管理基金领导小组指定部门建立专户,专项存储,专项用于本市再就业工程。
六、管理基金的使用
(一)征收的管理基金作为再就业基金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帮助困难企业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扶持就业愿望迫切的困难对象再就业和对外地劳动力进行培训、服务等。
(二)管理基金使用重点为:
1、对企业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兴办生产服务型组织,开办“三产”,组织生产自救,发展社区服务业等,在创办初期有困难的,给予资助;
2、对组织下岗待工人员进行转岗或转业定向培训,进行资助;
3、对吸收下岗待工人员就业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4、对下岗待工人员自谋出路,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进行帮助;
5、对培训外地劳动力,提高外地劳动力素质,给予资助。
(三)市级管理基金根据全市再就业工程的开展情况和区、县或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的申请,经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下拨。区、县和有关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对管理基金的使用,应制订具体办法。
七、管理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
(一)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各主管征收部门应每季度一次将管理基金的征收情况报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区县和有关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应每半年一次将管理基金的使用情况报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有权监督检查各级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三)各级审计部门应每年一次对同级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计部门可另行安排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以上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199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