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2005年1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
│ 实施 │序号│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 机关 │ │ │ │ │
├────┼──┼────────────────────┼────────────────────┼───────────┤
│ 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 │ │
│ 省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号) │ │
│ 政府 │ │ │ │ │
├────┼──┼────────────────────┼────────────────────┼───────────┤
│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
│ │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关部门审批 │
│ │ │ │务院令第346号) │ │
│ ├──┼────────────────────┼────────────────────┼───────────┤
│ │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州(地、市)以上发展和│
│ │ │ │号) │改革委员会 │
│ ├──┼────────────────────┼────────────────────┼───────────┤
│ │ 4 │《青海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州、地、市以上发展和改│
│ 二 │ │目核准 │004]20号) │革委员会 │
│ 、 ├──┼────────────────────┼────────────────────┼───────────┤
│ 省 │ 5 │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发 │ │ │(国发[1997]37号) │ │
│ 展 ├──┼────────────────────┼────────────────────┼───────────┤
│ 和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 │
│ 改 │ 6 │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 │
│ 革 │ │ │法》(国发改委21号令) │ │
│ 委 ├──┼────────────────────┼────────────────────┼───────────┤
│ 员 │ 7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省价格主管部门 │
│ 会 ├──┼────────────────────┼────────────────────┼───────────┤
│ │ 8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9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粮食局 │
│ ├──┼────────────────────┼────────────────────┼───────────┤
│ │ 10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 1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丙级)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12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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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供电营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
│ ├──┼────────────────────┼────────────────────┼───────────┤
│ │ 14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 │
│ │ 15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综合性节│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
│ │ │能审查 │源法〉办法》(2002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 │ │) │ │
│ ├──┼────────────────────┼────────────────────┼───────────┤
│ │ 16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29号)│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 │
│ │ 17 │黄金矿产开采批准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
│ 三 │ │ │院令第241号) │ │
│ 、 ├──┼────────────────────┼────────────────────┼───────────┤
│ 省 │ 18 │农药生产许可审核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 │ │
│ 经 │ │ │修正) │ │
│ 济 ├──┼────────────────────┼────────────────────┼───────────┤
│ 委 │ 19 │煤炭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员 ├──┼────────────────────┼────────────────────┼───────────┤
│ 会 │ 20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
│ │ 21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 │《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 │
│ │ │ │黄草的通知》(国发[2000]第13号) │ │
│ ├──┼────────────────────┼────────────────────┼───────────┤
│ │ 22 │监控化学品新、扩、改建、失效处理、使用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
│ │ │批 │) │ │
│ ├──┼────────────────────┼────────────────────┼───────────┤
│ │ 23 │开办制盐企业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 │
│ ├──┼────────────────────┼────────────────────┼───────────┤
│ │ 24 │碘盐加工、批发定点企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 │
│ │ │ │院令第163号) │ │
│ ├──┼────────────────────┼────────────────────┼───────────┤
│ │ 25 │食盐生产定点企业、专营批发企业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 ├──┼────────────────────┼────────────────────┼───────────┤
│ │ 26 │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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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27 │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政主管部门 │
│ │ │格证书 │397号) │ │
│ ├──┼────────────────────┼────────────────────┼───────────┤
│ │ 28 │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
│ │ │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 │
│ 四 ├──┼────────────────────┼────────────────────┼───────────┤
│ 、 │ 2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省 │ │ │4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安 ├──┼────────────────────┼────────────────────┼───────────┤
│ 全 │ 3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 │
│ 生 │ │ │4号) │ │
│ 产 ├──┼────────────────────┼────────────────────┼───────────┤
│ 监 │ 31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督 │ │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管 ├──┼────────────────────┼────────────────────┼───────────┤
│ 理 │ 3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局 │ │施三同时审查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
│ │ 33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务院令第352号) │政主管部门 │
│ ├──┼────────────────────┼────────────────────┼───────────┤
│ │ 34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 │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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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 ├──┼────────────────────┼────────────────────┼───────────┤
│ │ 36 │高中阶段及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 │终止审核 │ │ │
│ ├──┼────────────────────┼────────────────────┼───────────┤
│ │ │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 │ │
│ │ 37 │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变更、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8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第80号) │门 │
│ │ │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39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第80号) │门 │
│ 五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省 │ 40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费、中小学杂费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
│ 教 │ │ │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育 ├──┼────────────────────┼────────────────────┼───────────┤
│ 厅 │ 4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广告审查,课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和教材、财务审计报告备案 │ │ │
│ ├──┼────────────────────┼────────────────────┼───────────┤
│ │ 42 │中小学教学用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 │
│ │ │ │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
│ │ │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 │ │
│ │ 43 │书电子注册 │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 │
│ │ │ │规定》(教育部 教学[2001]4号) │ │
│ ├──┼────────────────────┼────────────────────┼───────────┤
│ │ 44 │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大常委│ │
│ │ │审核 │会令第4号) │ │
│ ├──┼────────────────────┼────────────────────┼───────────┤
│ │ 45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46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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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省 │ 47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 │
│ 科技厅 │ │ │第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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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 │ │ │门 │
│ 七 ├──┼────────────────────┼────────────────────┼───────────┤
│ 、 │ 49 │印刷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
│ 省 ├──┼────────────────────┼────────────────────┼───────────┤
│ 民 │ 50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01│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
│ 族 │ │ │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事 ├──┼────────────────────┼────────────────────┼───────────┤
│ 务 │ 51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委 │ │ │ │门 │
│ 员 ├──┼────────────────────┼────────────────────┼───────────┤
│ 会 │ 52 │跨省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 ├──┼────────────────────┼────────────────────┼───────────┤
│ 宗 │ 53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教 │ │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 │门 │
│ 事 ├──┼────────────────────┼────────────────────┼───────────┤
│ 务 │ 54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管 ├──┼────────────────────┼────────────────────┼───────────┤
│ 理 │ 55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局 │ │入境审批 │ │ │
│ ∨ ├──┼────────────────────┼────────────────────┼───────────┤
│ │ 56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讲道审批 │ │ │
├────┼──┼────────────────────┼────────────────────┼───────────┤
│ │ 5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户口所在地州、地、市、│
│ │ │ │令第93号) │县级公安机关 │
│ ├──┼────────────────────┼────────────────────┼───────────┤
│ │ 58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令第93号) │ │
│ ├──┼────────────────────┼────────────────────┼───────────┤
│ │ 59 │台湾同胞定居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 │
│ │ │ │令第93号) │ │
│ ├──┼────────────────────┼────────────────────┼───────────┤
│ │ 60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1号) │ │
│ ├──┼────────────────────┼────────────────────┼───────────┤
│ │ 61 │民用枪支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 │
│ │ │ │号) │ │
│ ├──┼────────────────────┼────────────────────┼───────────┤
│ │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 │
│ │ 62 │计方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64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 │
│ │ 65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第20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1年4月省人大常 │ │
│ │ │ │委会通过) │ │
│ ├──┼────────────────────┼────────────────────┼───────────┤
│ │ 66 │机动车报废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7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8 │机动车登记、号牌及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9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70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主席令第31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实施细则》(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1 │外国人签证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2 │华侨回国定居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八 │ │ │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省 │ 73 │枪支弹药跨省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公 │ │ │号) │ │
│ 安 ├──┼────────────────────┼────────────────────┼───────────┤
│ 厅 │ 74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则》(国务院批准1994.7批准修订) │ │
│ ├──┼────────────────────┼────────────────────┼───────────┤
│ │ 75 │因私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2号) │ │
│ ├──┼────────────────────┼────────────────────┼───────────┤
│ │ 76 │接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连网网络用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 │
│ │ │案 │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 │
│ ├──┼────────────────────┼────────────────────┼───────────┤
│ │ 77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可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 │ 78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消防安全许可 │ │ │
│ ├──┼────────────────────┼────────────────────┼───────────┤
│ │ 79 │驽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80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3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4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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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南宁市相思湖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决定》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 新区范围与重点发展产业
第一条 新区位于南宁市西部、邕江上游,规划范围为127平方公里。由新区管委会实施管理的范围为69平方公里,具体位置:东至高新区25米规划路—快速环道—规划大岭路—邕江—清川大桥—沙井大道—铝加工业园北侧、西侧道路,南至火车南站30米规划道路,北、西至高速公路绿化带。
第二条 新区重点发展教育产业、高新科技产业,配套发展房地产业、商贸业、文化体育产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医疗卫生业等。
第二章 新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建立高效的行政运行机制。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环境影响评价和产业规划等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新区内相关的投资项目,涉及的计划、工业、商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园林、房产、安监等事项的部分市级审批管理权限,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委托新区管委会行使,或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派驻新区机构、人员行使相关职能。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新区的派驻机构,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建立高效的规划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由新区管委会按照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开展规划工作。在批准的新区规划范围内,除市人民政府已明确由相关城区和高新区负责的规划事项外,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建设用地选址、规划定点、建设工程审查等事项,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第五条 建立高效的建设行政审批管理机制。新区管委会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依法对新区内相关区域或建设项目(规划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项目招标管理除外)的审批和管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受市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局、园林管理局等委托,对新区内相关区域的道路挖掘、园林绿化、次干道广告设置及各类道路建设等具有审批权和管理权;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依法对新区内相关的区域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行使处罚权。由市房产管理局向新区派员设点,具体办理新区内相关区域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各类房地产交易登记备案等事项。
第六条 建立高效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由市国土局在新区派出相关职能机构,负责新区内相关的区域土地征用、登记、发证、抵押、变更和违法用地的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以及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他项权证》(含出租、抵押)等。须报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由新区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协助开展并进行初审。
第七条 建立高效的环保行政审批管理机制。新区管委会受市环保局委托组织编制新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市环保局审批。新区引进的项目符合新区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的,可以简化环保审批手续。新区管委会负责新区内相关的区域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相关各类环境保护设施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新区内相关的区域企业排污费的征收,新区管理机构统一向市环保局申报环保治理项目,经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后,专项用于新区环保设施建设。
第三章 新区管委会开发建设的区域和项目
第八条 新区管委会根据其职能在新区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服务开发建设的区域和项目,包括:
(一)新区相关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项目;
(二)新区启动区、高教基地;
(三)由市本级组织实施的自治区和市重大建设项目;
(四)在新区的区直单位下放南宁市后,这些单位所属辖区的开发建设;
(五)由市人民政府将在新区的部分市直单位授权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发建设;
(六)其他有必要由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发建设的区域和项目。除新区管委会所组织开发建设的区域和项目外,新区内所涉及的城区、高新区由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相思湖新区规划的要求,自主组织开发建设。由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发建设的区域和项目完成开发建设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管理。
第九条 按照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建立新区财政,确定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在新区管理范围内相关的区域和项目产生的财税收入,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由新区和所在城区、高新区按一定比例分成。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新区与相关城区、高新区等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 建立新区的招商引资定期协调沟通机制,新区与城区、高新区加强协调沟通,共创良好的投资环境,形成合力,同时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产业布局和相关园区建设的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鼓励和支持各城区、高新区等做好对由新区组织开发建设的区域和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章 投融资规定
第十一条 新区作为南宁市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逐步建立新区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的投融资体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土地经营收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投入为主,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结合建设—经营—移交(BOT)、转让—经营—移交(TOT)、国家—私人合营公司(PPPS)、项目业主招标、集合委托贷款等多种融资形式,以及利用新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金、社会资金和外国资本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实现新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思湖新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及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作为新区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主要投融资主体,对新区相关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项目进行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新区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绿地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有经营收入但不足以收回成本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土地经营收益、国有资产收益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并利用土地资源担保向国内外金融机构借款筹措建设资金,同时综合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采用以新区土地经营收益为质押,以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思湖新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为借款主体,由财政部门承诺偿还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根据新区建设投资计划,每年由市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用于新区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建立收支分明的运作机制,在新区财政设立新区建设还贷专户,相关土地收益、银行贷款和其他收入一律进入专户,专门用于新区贷款和还贷;新区建设前期经费及一期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主要由市财政负责,启动后的相关投资由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通过市场运作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各类投资主体均可采取参股、控股、独资、收购、出租、转让等方式参与新区燃气、热力、自来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采取建设—经营—移交(BOT)、转让—经营—移交(TOT)、国家—私人合营公司(PPPS)、协议开发、项目业主招标、集合委托贷款、发行城市建设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方式筹集资金的,由政府对建成项目根据投资成本及预期收益情况给予开发商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期满即移交新区管委会管理。采用转让—经营—移交(TOT)方式筹集资金的,在对建成项目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根据投资成本及预期收益情况给予投资者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期满即移交新区管委会管理。采用国家—私人合营公司(PPPS)方式筹集资金的,由政府给予国家—私人合营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采用协议开发方式筹集资金的,新区管委会承诺给予开发商一定的投资回报率,并与开发商签订开发补偿协议。由市财政部门和新区财政部门用新区土地经营收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等财政性资金偿还开发商投入的资金。采用项目业主招标筹集资金的,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投资等具体内容向社会发布,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采用集合委托贷款方式筹集资金的,由单位或个人委托商业银行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定向贷款。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对经营性项目及新区优良国有资产进行整合,确定发债主体发行城市建设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各类投资主体均可参与开发建设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指拥有500个以上停车泊位的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投资商按新区规划的要求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桥梁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权,并获得投资项目范围内一定年限内的广告经营权和冠名权。投资商在取得冠名权后,必须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冠名,征得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新区管委会同意,不得转让冠名权,凡擅自转让的,将依法无偿收回该冠名权。
第五章 土地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把新区内相关的土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由新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实行统一收购储备、统一“招拍挂”、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控制行政划拨土地,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一律按照划拨用地成本价格供地,且须有关款项到账后才能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经营性用地一律公开“招拍挂”,其他类型的用地供应要按照国家出让土地有关政策,综合考虑成本价格因素办理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支付。重大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分期数不得超过三期。在交清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出资证明等相关资料,首期交纳土地出让价款的30%,在规定的付款期限未按期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应缴纳出让金计收相应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付款期限截止时结清全部土地款及相应利息。分期交缴出让金的具体数据、期限,违约责任等应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新区土地协议出让价格以南宁市土地基准地价为基准,按用途、容积率和土地位置确定。协议出让地价须报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拆迁安置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区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事务由相关城区、高新区和新区负责组织实施。新区内相关的区域和项目的违法建筑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城区、高新区和新区负责组织拆除。
第二十二条 对新区内需要整体搬迁的村庄,由新区和相关城区、高新区会同市规划局、国土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搬迁安置小区进行统一规划选址。选址确定后,新区和相关城区、高新区按照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建设农民安置用房。
第二十三条 妥善解决被征用土地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根据情况和需求对农民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积极引导农民,充分利用安置土地,进行合理开发,拓宽就业渠道。对自谋职业者,市、区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税务、用工等手续时要给予照顾。
第七章 促进投资置业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区实行一站式服务。接到企业申请文本后,在新区办事厅办理的有关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的所有运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资项目在新区投资,实行登记备案制;外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在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财政部门委托新区管委会征收。新区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审批权限属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减半收取或免收。
第二十七条 广开新区招才引智渠道,各类人才可通过调入、借用、聘用、兼职、合作研究、技术交流、技术入股、咨询顾问等形式进入新区投资创业或提供服务;市各有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为引进人才智力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凡到新区工作的各类人才按我市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执行,并在就业、职称评审、人才培养、子女入学等方面不受身份和所有制限制,享受本市同类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 实行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工资分配制度。新区企事业单位可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水平,可结合实际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股票期权等多种分配形式。引进的人才可以技术、专利、发明、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对有重大科技发明或突出贡献的人才,应实行重奖。
第三十条 新区内企事业单位所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各有关部门要在权限范围内,协助其申请办理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
第三十一条 在高教基地配套建设教职员工住宅区,按经济适用房价格供给在高教基地工作的教职员工购买或租用。
第八章 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定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规政策变更,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