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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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三章 人才流动管理

  第四章 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经1996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合理开发利用人才资源,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和人才流动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培育、指导人才市场;

  (三)负责各类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

  (四)负责人才流动活动的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人才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六)负责人才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商、公安、劳动、物价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符合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二)有受过人事管理专业培训的5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按管理权限报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主要负责人身份、资历证明;

  (三)从业人员名册及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培训的合格证书;

  (四)资金信用证明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场地使用证明;

  (五)组织章程。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由申请人凭《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是:

  (一)受用人单位委托,选聘人才或代办招聘事宜;

  (二)收集、储存和交流人才供求信息;

  (三)开展职业介绍;

  (四)组织人才培训、开展人才测评;

  (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除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外,还可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从事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等业务。

  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年度检审。各类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按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变更、歇业、终止,应当在变更、歇业、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人才流动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人员可以进入人才市场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要求流动,须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二)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流动后对原单位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三)从事国家、单位的机密性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

  (四)聘用合同期未满的人员;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拟流动到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交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本单位应当在3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有关的待遇等条件。

  引进外地人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进行招聘;

  (二)通过人才市场的各项交流活动进行招聘;

  (三)在新闻媒体上刊播人才招聘广告;

  (四)其他招聘方式。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人才的广告信息,必须报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刊播人才招聘广告信息。

  第二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举办各种类型的人才交流会必须在举办交流会15日前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20个以上用人单位参会申请书;

  (四)大会组织实施方案。

  未经人事行政部们批准,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达成协议,应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劳动)合同须报经人事或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也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禁止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人才招聘骗取钱财。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分别由人事、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非法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者非法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人事、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由人事行政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伪造、涂改、借用、租用《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直至收回《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非法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过时的虚假的人才供需信息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钱财的,由公安行政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在公开媒体发布招聘广告、私自张贴招聘广告以及广告内容虚假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广告法规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以招录人才为名,收取任何形式的报名费、报考费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私自设立收费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上述行政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统一交财政。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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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92号】泰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土地市场供应机制,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安市市辖区(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出让和利益分享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以及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第二章 出让计划


第五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下列用地均应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
(二)划拨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
(三)已出让的土地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用地;
(四)破产企业或企业“退二进三”处置原划拨土地;
(五)其它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的同一宗土地。
第六条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本着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城市资产效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规划用地方案。规划用地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等。
年度规划用地方案,在上年9月底以前编制完成。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以规划用地方案为依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本着适度从紧、不饱和供地的原则,会同市规划、建设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出让计划应当明确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拟出让时间等。
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在上年11月底以前编制完成。
(三)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向市政府汇报,批准后按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用地、企业改制或退二进三处置土地资产等需要调整出让计划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规划与储备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编制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要综合开发、连片整合的地块,应编制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以及配套的公共建筑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指标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市规划部门按城市规划决策程序报批。 
第九条 纳入年度出让计划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进行储备。尚未征为国有的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适时征用储备。
第十条 下列情形,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进行储备后再实施出让:
(一)已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的;
(二)划拨土地部分或全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
(三)破产企业或企业“退二进三”处置原划拨土地的;
(四)其它应当收回纳入储备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工作结束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土地出让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统一的土地有形场所公开进行。
未纳入年度出让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出让。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拟出让地块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包括出让方式,拍卖、挂牌底价或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公告内容等。
第十四条 拍卖、挂牌底价或招标标底,按下列要求拟定: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土地进行评估;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供求情况,合理拟定拍卖、挂牌底价或招标标底,提出拍卖起叫价、挂牌起始价及竞买保证金。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拍卖、挂牌或招标前 20 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出让年限、规划设计要求;
  (二)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三)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保证金数额;
  (四)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竞买或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市监察部门应派出2名工作人员参与对竞买或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并对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负责。
第十七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市监察部门派出2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十九条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挂牌地块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二)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具体人员名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三)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竞得人、中标人确定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中标人在成交确认书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和契税后,方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直接为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竞得人、中标人在成交确认书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70%以上的,可以签订土地预出让协议,并约定延期交款期限。延期交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土地储备成本由市财政部门及时返还土地储备机构。土地纯收益分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由监察部门给予作出决定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91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
为推动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以适应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现将《关于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为了更好地组织开展这项工作,请将你们的工作情况和经验及时告诉我部标准定额局。

附件:关于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
工程造价资料积累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全面系统地积累和利用工程造价资料,建立稳定的造价资料积累制度,对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改进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已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地区的重视,有的并已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但从总的方面看,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未形成资料积累制度,积累手段也比较落后,至造价资料散失严重,质量不高,利用率低。为了加强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建立积累工程造价资料的工作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造价资料的作用
工程造价资料是为工程造价管理服务的。它是工程造价宏观管理、决策的基础;是制订修订投资估算指标、概预算定额和其它技术经济指标以及研究工程造价变化规律的基础:是编制、审查、评估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进行设计方案比选,编制设计概算,投标报价的重要参考;也可作为核定固定资产价值,考核投资效果的参考。
二、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范围
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工程造价多次计价和定价的特点,造价资料积累的范围应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经有关单位审定或签订的施工图预算,合同价,结算价和竣工决算。按照建设项目的组成,一般包括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资料。
三、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
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应包括“量”和“价”,以及工程概况,建设条件等。
1.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造价资料一般包括:
(1)对造价有主要影响 技术经济条件。如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建设地点等。
(2)主要的工程量、主要材料量和主要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3)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竣工决算及造价指数等。
2.单位工程造价资料一般包括:工程内容,建筑结检特征,主要工程量,主要设备、材料用量和单价,人工工日和人工费以及相应的造价。
3.还应包括有关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工日及人工费,主要材料量及单价,主要机械使用费及台班单价以及相应的造价。
四、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原则
为了保证工程造价资料的质量,使其具有真实性、合理性、适用性,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要求做到:
1.造价资料的收集必须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的工程项目,使资料具有重复使用价值。
2.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必须有量有价,区别造价资料服务对象的不同,做到有粗有细,所收集的造价基础资料应满足工程造价动态分析的需要。
3.在收集工程建设各阶段的造价时,应注意收集整理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以反映全过程价管理的最终成果。
4.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各行业、各地区应区别不同专业工程做到:工程项目划分、设备材料目录及编码、表现形式、不同层次资料收集深度和计算口径的五统一,并与估算、概算、预算等有关规定相适应。
5.既要注重工程造价资料的真实性,又要做好科学的对比分析,反映出造价变动情况和合理造价。
6.积极推广使用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开发通用程序,以提高资料的适用性和可靠性。
五、开展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的组织和步骤
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主要依靠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组织力量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本部门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造价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收集本地区一般工业民用工程造价资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特点,做好规划、计划,制订出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实施办法;要会同计划、建行、统计和物资供应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配合,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既有提供资料的义务、又有享用资料的权利,逐步形成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组织网络;要赋予本部门、本地区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造价资料积累的任务,使其逐步成为工程造价资料积累中心,发挥其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咨询的作用。
在工程造价积累工作的起步阶段,可先易后难,急用先行。对于已完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可由近及远,量力而行进行积累;当前应抓好在建工程和计划安排建设工程的造价资料的积累,作到经常化、制度化。争取通过“八五”期间的努力建立起本部门、本地区工程造价积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