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46:17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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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报告》(民航财函〔1998〕748号)已悉。为减轻航空公司负担,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其中,国内航线由按运输收入的10%征收,降低为按8%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由按运输收入的4%-6%征收,降低为按2%征收;自1999年1月1日起,国内航线再由按运输收入的8%征收,降低为按5%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仍按运输收入2%征收。
二、1998年国内各航空公司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凡达不到上述规定征收标准的,应当限期补缴;凡已超过上述规定征收标准的,不再予以退还,其超缴部分可相应抵减其1999年应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三、由于降低1998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而引起的投资缺口,由你局负责解决。
四、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征收标准执行,确保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企业补亏等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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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办法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运动队伍建设,激励、培养优秀人才,促进我省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妥善安置退役运动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运动员是指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省体育运动队正式招收,经多年训练和比赛,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训练和比赛,经批准退出训练的体育运动员。
第三条 退役运动员原则上回原输送市安置工作。曾获得奥运会前8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6名,亚运会前3名,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单项冠亚军、集体项目前3名,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及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的退役运动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留广州或其他城
市安置。
第四条 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在各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落实安置单位;市体委协助做好安置工作并负责安置期间的生活接待。考虑退役运动员为体育事业所作的贡献及其特长,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应妥善安排适当的工作。
符合条件的非广州籍退役运动员留广州安置工作,由省人事局、劳动局协助省体委落实接收单位。
第五条 退役运动员按照下列条件分别作干部或工人安置工作:
凡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奖励名次,亚洲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团体前6名(主力队员)、个人前3名,全国青年赛冠军,运动健将,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及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表现良好的退役运动员,由省体委提出
意见,经省人事局批准录用为干部,按干部进行安置工作。
凡不具备转干条件的退役运动员,作为工人安置工作。对接收退役运动员的企业,可按照接收统配人员的办法,相应增加工资总额;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适当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六条 退役运动员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应给予照顾。
凡获奥运会前8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3名,亚运会、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及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运动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体委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纳入当年招生计划,免试保送院校学习。
退役运动员保送院校学习,户口、粮食关系迁入院校,由院校负责管理。学习期间,由省体委发给体育津贴。毕业后由院校负责统一分配,运动员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按国家关于运动员退役后重新定级的规定办理,低于大学或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的,则按毕业生工资定级办
法办理。
第七条 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每年度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年第一季度,由省体委报省人事局、劳动局批转各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置;
二、退役运动员一经省人事局、劳动局批准安置,不再属体育运动队的在编人员,由省体委将档案转到负责安置的市人事、劳动部门;
三、自批准安置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省体委负责将退役运动员送至安置地,在等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体委做好生活接待工作;
四、各安置地人事、劳动部门应在退役运动员批准安置通知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落实接收单位,并出具证明和通知省体委办理行政、户口和粮食关系迁移手续。
第八条 退役运动员自批准退役之月起,由省体委计发6个月的体育津贴。到新岗位报到后,工资按国家关于运动员退役后重新定级的规定办理,并由省体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退役费。
第九条 年龄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退役,由省体委负责安排文化学习,年满16周岁后,再行安置。
第十条 在安置工作期间,退役运动员要求离职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人事、劳动部门审批,给予办理离职有关手续,并出具证明和通知省体委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迁移手续。
第十一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对市属运动队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9月25日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现就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
见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的精神为指导,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既要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既要切实转变职能,又要完善各项宏观管理措施;既要促进毕业生
顺利就业,又要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二、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疏通、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特别注意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比例较低、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所需的高校毕业生。要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的限制,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为毕业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负责派遣;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学校应事先将其名单告知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然后将其派回家庭所在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三、继续做好毕业生流向的调控工作,对本科层次以上的毕业生,特别是紧缺专业的毕业生,学校在提出就业方案时,既要保证地区上的合理流向,又要优先考虑国家重点用人单位的需要。各级政府要运用政策导向,采取必要的措施,教育、鼓励、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工
作。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要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高层次毕业生资源的合理使用。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
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凡是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
四、规范毕业生就业的管理工作。各地方、各部门要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类毕业生就业活动,各高等学校要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
目的,更不允许其它中介组织和个人未经省级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或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使毕业生就业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1999年各地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要继续使用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各级主管部门要简化手续,尽可能方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除了签定协议书所必须的手续外,不得再搞层层审批。
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中的规定,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
五、加大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力度。要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的情况,依次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可根据各自的条件,研究提出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方案,并报教育部同意后进行试点。从1999年起,按照《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9号)的规定,对高职毕业生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的制度,不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遗报到证》。
六、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将有越来越多的高等学校由省级政府管理或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学校就业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一些行业性较强的院校的毕业生,在过渡期内可以商
请原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安排,这部分毕业生就业计划由地方审核后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地方政府要认真做好上述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安置和接收工作。
七、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向市场化、法制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好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下大力量推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设和就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经费、设备的投入力度,注重配备毕业生就业
指导专业人员,并加强对现有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工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和服务。地方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毕业生就业中出现的争议进行协调和仲裁。
各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加快地方和高校的毕业生就业信息联网工作,从而形成覆盖全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实现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重视发挥毕业生思想教育的作用,要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形势教育、国情教育、政策教育、职业意识和求职技能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引导他们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199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