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除四害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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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除四害工作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除四害工作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令第52号,1993年8月25日发布施行,1993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尽可能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及县(市)属城镇。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由市、区(市)、县、街道(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领导,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效果监测,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
第五条 各单位、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可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中小型单位应达到无鼠要求;大型单位应达到以鼠夹法测定捕鼠不超过2只,或以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过五处或鼠征不超过二处;居民住户每户鼠迹阳性不超过一处。
第六条 各单位和住户应加强人畜烘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消灭苍蝇。凡易招致苍蝇及孳生苍蝇的行业和重点场所,应逐步完善联蝇灭蝇措施。食品饮食行业、单位餐厅、厨房、操作间、库房、办公室和学校教室、医院病房应达到无蝇,居民住室、职工
和学生宿舍、普通工作间(15平方米)的蝇数不起过2只。生产、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应及时清理,定期洒药,不得有蛆蛹孳生。
第七条 各单位、住户应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蟑螂成、若虫阳性率不超过5%,平均密度每间(15平方米)不得超过5只:未孵化的蟑螂卵蛸每间不得超过2只。
第八条 各单位、住户应严格控制所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小单位积水场所不提有蚊虫孳生;中型单位各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大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任一有蚊房间的蚊数不得超过3只。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在统一组织除四害活动时,应使用市爱卫会办公室规定的药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正确使用剂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伪劣药物。
第十条 市、区(市)县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市、区(市)县爱卫会任命。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开展除四害工作;
(三)参与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可根据需要建立除四害服务机构,承担除四害的研究、试验和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从事杀虫服务。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自行实施除四害措施的单位、居民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可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爱卫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四条 在市爱卫会规定的时限内,凡四害密度超过限度的,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可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的处罚。经警告并限期整改后,四害密度仍超过限度的,由市或区(市)县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加倍处罚。
(一)对单位,凡四害密度超过规定限度在一倍以下的,罚款50元,超过规定限度一倍的,罚款100元,以此类推,但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居民住户四害密度超过限度的罚款5-10元;
(三)对流动摊贩和从事非固定作业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并招致国害之一集聚或孳生的,除四害监督员可现场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委托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机构的单位和住户如被处罚,罚款由该除四害消毒杀虫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凡经营伪劣药物者,由市爱卫会同市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全部伪劣药物及非法收入,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现场处罚须有两人以上,出示市爱卫会制作的执法证件,并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罚款一律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爱卫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的次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而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原处罚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除四害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群众有权对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收取贿赂者,进行检举揭发,并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含义
(一)鼠夹法是指一日内布放的有效鼠夹中捕到老鼠的鼠夹所占比例来计算鼠密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二)粉迹法是指以一日内布放的长宽各20厘米的有效粉块中有鼠迹粉块所占比例计算鼠害程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三)蟑螂成、若虫阳性率是指发现有成、若虫的房间占总查房间数的百分比;
(四)孳生场所是指适宜蚊、蝇等虫害繁殖生长的场所;
(五)小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使用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的单位;中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0平方米的单位;大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单位占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1万平方米以下的,作两个大型单位计算;超过1万平方米的,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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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笔者对“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所表达的意思感到不解。记得读小学的时候,语文老师就教过“或者”表示前后两者选择其一,“和”、“并且”等表示前后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如果本条中的“或者”一词表示可以选择其一,那么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形,即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是合法的:
(一)、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八十,也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八十,也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举例说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20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为800元。按照第一种情形,试用期的工资应当既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640元),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0元),即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640元;按照第二种情形,试用期的工资既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八十(1600元),也不能底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0元),即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1600元。
很显然,上述两种工资标准的差距是非常大的,但是按照“或者”一词表示选择的意思理解,两种做法似乎均是合法的。但是,这对劳动者显然是不利的,用人单位完全可能选择较低的标准作为试用期的工资,这似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立法精神。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试用期的工资既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么本条中的“或者”一词就是表示前后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的意思,这岂不是犯了用词不当的错误?!
这里的“或者”一词到底该如何理解?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到底应该遵循怎样的规定?欢迎大家发表不同意见。

作者:王荣律师
来源:广西劳动律师 http://wr666.blog.bokee.net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1995年8月26日,民航总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机场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工程设计。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以下简称“机场工程设计”)分为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和机场配套工程设计。
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总体规划设计(包括航行研究、导航设施布局及飞行程序设计);
(二)飞行区工程设计(包括土方、基础、道面、排水、围界、消防、净空处理等);
(三)航路和机场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目视助航工程设计;
(四)航站楼工程设计。
机场配套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生产、生活用房设计;
(二)供油工程设计;
(三)飞机维修工程设计;
(四)其他配套工程设计。
第五条 从事机场主体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民用机场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证书》。甲级、乙级《工程设计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定颁发;丙级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民航总局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复审。
从事机场配套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其取得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设计任务。
第六条 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将其设计任务分包给未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未经民航总局资格认可的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机场主体工程设计。
第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分院、分公司等)独立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必须单独提出申请并取得《工程设计证书》。
第八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民用机场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承担与其取得的工程设计证书规定等级、范围相适应的机场工程设计任务。机场工程设计任务超出证书等级、范围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签订设计合同、承担工程设计任务前报民航总局审批同意。
第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涂改、出借、转让其设计证书、图章、图签,未经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雇用本单位以外人员为其承担机场工程设计任务。
第十条 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标准及批复文件进行设计,不得擅自扩大工程规模,提高工程标准。
机场工程设计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机场工程设计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确定一个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负责各设计单位的协调和汇总。
第十二条 机场工程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其设计成果不予审批或审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降低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四)商请发证单位吊销《工程设计证书》。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 中外设计单位合作承担机场主体工程设计的,除遵守本规定一般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作事项由中方工程设计单位负责报民航总局审批;
(二)外方设计单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机场工程选址、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本规定对机场主体工程设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的说明
近年来,随着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机场建设事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仅从1990年到1994年底就先后有七十多个机场在新建或改扩建。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由于机场建设发展快,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跟不上,缺乏应有的规章、制度,使得机场工程设计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机场的安全运行、使用管理以及远期的扩建发展都带来了隐患。厦门机场油库泄油事故就是由于设计错误所致。为适应机场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定了《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十六条,就《工程设计证书》的申请、管理,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工程设计规模、标准的控制及中外合作设计的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的发布实施必定会对机场工程设计质量的全面提高起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