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刑讯逼供应构建司法审查机制/熊利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4:06:19   浏览:9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遏制刑讯逼供应构建司法审查机制

熊利民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早已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然而,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笔者认为,究其诉讼体制上的根本原因是缺乏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在审前程序中只存在着追诉方单方权力的运用,只有追诉者与被追诉者赤裸裸的追诉关系,缺乏一个超然的、中立的司法机构对追诉方的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缺乏切实保障,使得侦查权的运用失去了必要的司法控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笔者建议,在我国构建审前的司法审查机制,将中立的司法机构提前引入侦查程序,以司法权控制侦查权,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异质监督,从而防止侦控方权力的滥用,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司法审查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程序法治原则,其核心理念是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能动作用,对国家强制权力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受国家强制权的违法侵害。在刑事诉讼中该原则要求,未经法院授权及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窃听等强制性侦查措施。
  审前司法审查机制的具体运作表现为:一方面,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批准及适用,应由中立的司法机构进行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打破目前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采取均由警检机关垄断的局面,防止侦控权的过度膨胀。同时,应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并通过专门的听证程序增大取保候审的比例,尽量减少无必要的羁押。羁押减少了,刑讯逼供就失去了赖以发生的环境。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不公正的羁押申请事后的司法救济。如对没有证据进行逮捕的或在羁押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的,均可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申请,一经查实即应撤销先前不正当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明年,全国人大将再次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希望立法机关能抓紧这一契机,构建适合中国的审前司法审查机制,以中立的司法权控制侦查权的滥用,从而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

中央作出科技体制改革决定的一年多来,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在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开拓技术市场,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推动科研与生产联合,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改革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制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得到了整个社会与广大科技人员的理解和拥护,已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应当看到,科技与生产相脱节的状况并未从根本上扭转。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基本未动,封闭的体系依然存在;主要科研机构仍旧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与国民经济形成休戚相关的依存关系;人才仍大量积压在国务院部门的主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而轻纺、商业、地方和农村科技力量非常缺乏;由于缺少推动科研机构与企业结合的有力措施及政策,有相当一部分科研机构还在走自我完善的道路,很少能与企业紧密结合,厂办科研机构力图脱离企业的趋势还在继续发展,特别是部门改组,企业下放后,各部门有进一步对科研机构加强控制的趋势。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一九八七年科技体制改革必须在继续执行国务院已公布的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迈出新的一步,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一)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实行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把科研机构逐步下放到企业、企业集团、行业和中心城市。国家对科研机构的管理应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进行方针指导和协调服务。
(二)以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大多数科研机构,特别是从事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都应逐步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与其实行紧密联合,研究开发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或企业集团从销售总额中提取。
(三)其它技术开发科研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经济建设。少量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可以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有的可以面向中小、乡镇企业群体,成为其技术开发部门或区域技术开发和服务中心;有的可与设计、工程单位联合,组成成套技术工程承包公司;还有的可以吸收企业,发展成科研先导型企业集团或科研生产型企业等。这类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费应主要依靠为企业、社会服务的收入。
(四)科研机构要实行精简缩编。在近几年内,一般不再新增机构、扩大编制,对现有科技人员要进行调整,有进有出。新老交替,以形成一支精干的科技队伍。
(五)适当加快科研事业费的削减速度。科研机构的奖励基金提取比例和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与科研事业费减拨幅度挂钩;工资改革后自费增资部分可从经济收入中列支。企业要采取鼓励措施,稳定和发展科技队伍,吸引科技人员流向企业。
(六)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科研机构的业务与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凡改革成效显著,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做到事业费自立的科研机构,其所长及副所长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七)逐步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是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增强科研机构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方针。人员、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管理。对经营不好、效益很差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也可进行租赁、承包管理试点。综合性大院大所应在改革中积极探索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包括划分成若干独立核算单位,或面向不同的行业、企业,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由集体、个人承包等。要保证承租人、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拥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他们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有关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或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到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技术入股者按股分红,要让那些能带领人民致富的科技人员自己也富裕起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工资、福利、技术职务、户籍、组织关系等方面实行宽松政策,并在信贷、风险投资、股份集资、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植和支持。
放活科技人员,将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促进新兴技术、新兴产业的兴起,并将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造就一批新型企业家、事业家。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可根据本规定,从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坚定而有步骤地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同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

  (十)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调动地方积极性,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十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