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违章搭建的处理/奚正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53:30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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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违章搭建的处理

奚正辉


  违章搭建,一直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一个顽疾,屡禁不绝。所谓违章搭建是指未经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与认可,在规划审定的图纸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搭建的地下室、车库、阳光屋、游泳池、加层及自建的有顶走廊。这些自行搭建的房屋、阳光棚等在小区里犹如一块块扎眼的补丁,除了影响小区外观,破坏邻里间的和谐之外,更为严重的是违章搭建人对法律的践踏。本文论述的违章搭建仅指住宅小区内的违章搭建。
  随着违章搭建的滋生蔓延,政府部门对拆违工作也一直在坚持执行,之前也出台了很多规定。目前上海拆违的主要依据有:

  1、《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04 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规定》”)

  2、《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沪房地资物[2005]9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5年2月4日公布)(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意见》”)

一、小区业主的禁止行为

  1、《物业管理规定》第26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破坏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公约》规定的禁止行为:如禁止群租、禁止封闭阳台、禁止饲养大型犬等等。
  人生活在社会中,不可能完全自由,必须要遵守各种法律及规定,业主也是一样,其都生活在一个小区,必须遵守法律及小区的规定。若大家都不遵守规章,那么彼此的权利都可能受到侵犯。

二、违章搭建的处罚程序

  1、物业公司的权责
  物业公司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当然作为物业公司,其没有强制拆违的权力,也没有起诉业主拆违的权利。物业公司只有劝阻的权利,若业主坚持违章搭建,物业公司只能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其实这早有判例:2005年7月,银顺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董国龙拆除阳台的防盗窗,浦东法院一审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上海一中院认为物业公司既不是相关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也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审对此判决有误,故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银顺物业公司的起诉。

  2、相关业主的权利
  若业主、使用人违反规定或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关业主,主要是指相邻业主,通过相邻权进行起诉。《物权法》第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对违章搭建业主的处罚
  若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代为改正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这里的处罚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处罚:罚款;另一种是行政强制:强制拆除、限制房地产转移和抵押登记。

4、对物业公司的处罚
  物业公司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若物业公司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是会收到行政处罚的。

5、受处罚人的权利保障
  当事人对市房地资源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若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违章建筑的拆除主体
  那么到底是区政府有权拆除,还是法院有权拆除违章搭建呢?其实两者都有权力。拆除违章搭建,涉及到行政强制执行,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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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张某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夏立彬 季昌斌


案情:
张某系浙江人本集团泰顺人本超市的保安员。2003年6月初,张某和刚来泰顺不久同村人李某合谋,决定趁张某在泰顺人本超市当保安值夜班时,李某进入超市内盗窃。为了便于藏放赃物,两人事先租了一个房间。同年6月8日至10日,李某利用张某在人本超市值夜班之机,用张某事先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拿到人本超市值班经理的钥匙进入人本超市营业厅内,先后三次从中盗取财物6717.40元。

分歧:

张某等二人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伙同李某合谋盗窃泰顺人本超市财物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由侵占财物数额达不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占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以10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标准),张某、李某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一、张某系浙江省人本集团泰顺人本超市的保安员,具有保护超市财物安全的职责,且浙江省人本集团属于非国有公司,说明张某是公司、企业、单位具有一定管理性质的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符合刑法第271条第1款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二、根据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前述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同,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便利条件。” 张某保护泰顺人本超市财物安全的保安员,具有管理性质的职责。其利用工作上便利,实际就利用职务上便利。三、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的“法占有行为”的手段包括“盗窃、诈骗、侵吞或其他非方法”。职务侵占罪源自贪污罪,他们之间区别是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侵犯客体的性质不同而已。那么,刑法第271条第1款在职务侵占罪的罪状中所规定的“非法占有行为”的手段应包括盗窃、诈骗、侵吞或其他非方法。

四、综上述,张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李某是职务侵占的共犯,由于其侵占财物数额达不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规定的标准,所以张某、李某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二人行为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一、利用对本单位职员、工作环境、单位等等情况熟悉条件的工作上便利与“职务上的便利”有不同含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根据法律、法令、政策、单位章程以及单位有关负责人员赋予特定权力的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二、张某身为泰顺县人本超市的保安职员,虽其有保护超市财物安全的职责,但公司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或经手本单位财产的权力,其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得他人保管的钥匙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上便利”;三、张某不是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之机窃取值班经理的钥匙后,并利用其在单位值班之时,内外勾结盗窃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是盗窃。李某与张某合谋窃取泰顺人本超市的财物,二人是共同犯罪行为,对二人应以盗窃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市字〔2007〕70号

 
关于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解决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备案核实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效规范汽车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企业的备案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三十六条“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的规定,对经营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企业,不实行备案制度。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积极引导其进行品牌经营。

  二、关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准的品牌小轿车经营权问题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之前,有20家汽车供应商已按品牌经营模式对其经销商进行授权。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将其作为品牌销售进行试点,核准公布了这些取得授权的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的名单。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公布其名单,由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原有关审批文件和汽车品牌供应商的授权书变更其经营范围,将其小轿车经营权经营范围,变更为具体某一品牌汽车销售。

  三、关于品牌汽车经销企业需调查核实的有关问题

  (一)需核实的主要内容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报品牌汽车经销企业,按以下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1、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审查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经营场地、注册资本(金)等是否与登记情况相符;

  2、企业监管记录状况。审查企业是否参加上一年度年检,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记录是否被列入C或D级等;

  3、售后服务情况。审查企业汽车维修服务措施落实情况,销售与维修非一体化的企业,应具备合法资质的汽车产品维修服务点。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做到及时布置,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各地可采取调档查看、召集相关企业开会、深入实地检查等形式,核实企业经营状况。

  3、检查中发现申请备案的企业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查处,并视违法情节轻重,提出暂缓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

  4、建立专门档案,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监管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充分发挥汽车行业组织的作用,必要时可征求地方汽车行业协会的意见,共同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乘用车(九座以下)品牌经销企业备案材料要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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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2007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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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乘用车(九座以下)品牌经销企业备案材料要求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乘用车(九座以下)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申报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人概况

  2、申请事由

  3、市场调研、销售能力

  4、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

  5、售后服务标准、措施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品牌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方)的有关登记注册证明

  1、国外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当地政府或有关企业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该品牌汽车的商标注册情况或许可使用情况

  商标已注册的,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提供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经营改装车的,应提供原车生产企业与改装车生产企业的合作协议。改装车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改装车生产企业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五)品牌汽车生产企业与总经销商签定的授权合同

  (六)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统一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

  (七)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的合同样本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进口汽车品牌总经销商除提供上述备案材料外,应同时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申报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品牌汽车供应商的授权证明

  (三)售后服务措施(服务网点、退赔、更换、维修、保养等内容的说明)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品牌汽车供应商负责对其授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的备案申报工作。

  (二)变更、取消品牌汽车总经销商或品牌汽车经销商授权的,应提交变更、取消品牌授权的原因、双方意见,以及后续的维修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内容的说明材料。

  (三)提交的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如是复印件,提交证明材料的单位应加盖该单位印章。

  (四)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具备合法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件。

  (五)《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表》、《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备案表》应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受理备案申请工作。电话:010-88650628、88650629,传真:010-68028481。


  附件(一):《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备案表》

  附件(二):《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表》




附件(一)

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备案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内 容


授权企业名称


授权品牌汽车


国产车身外部中文标识


授权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销商店铺名称


使用商标
图形:
文字: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


企业住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品牌汽车生产企业未设立总经销商的,应填写除“授权企业名称”和“授权起止时间”一栏外其他内容。



附件(二)

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表



授权供应商名称:

授权品牌汽车名称:

统一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经销商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登记注册机关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起止时间
销售、维修是否一体化

1








2








3









注:1、授权供应商名称是指实施授权的汽车制造商或总经销商的名称。
2、企业名称是指经销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3、住所是指经销商销售车辆的地址。
4、登记注册机关是指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