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及其规制/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23:11   浏览:8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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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及其规制

洪碧华


[摘要]:近年来,侦查机关经常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破案。但此举缺乏法律依据,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又容易侵犯人权,法学界褒贬不一,主要有肯定和反对两种观点。本文持肯定的观点,探讨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存废及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侦查手段、诱惑侦查、法律规制
随着社会犯罪率不断上升,为了加大打击力度,侦查机关频频使用诱惑侦查手段。一般做法是,侦查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线索接触嫌疑人,伪装要买毒品、宿娼或行贿,在对方同意并开始交易时将嫌疑人抓获。这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被世界各国警察所采用,许多国家的立法也有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应用,据广西桂林某区检察院统计,该院2001年至2002年6月受理的毒品、假币犯罪案件中,有80.85%的案件运用了诱惑侦查手段,大大提高了案件的侦破率和取证的准确度,效果十分显著,但缺乏法律依据。理论界曾经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大致形成的共识是,可以允许合理使用“诱惑侦查”,但应当禁止诱人犯罪。就是说警方原则上不能设置陷阱,陷害忠良。
一、诱惑侦查及其合法性问题
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为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意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或有意创造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待其实施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类似古代成语故事“欲擒故纵”。
诱惑侦查有三个特征:一是诱使者必须是侦查机关或其代理人,这是诱惑侦查与教唆犯罪的根本区别。二是诱惑侦查是通过采取种种诱惑性手段,如提供实施犯罪的种种客观便利条件等,引诱侦查对象进行犯罪。采取诱惑性手段,是诱惑侦查与其它侦查手段区别的特征。三是被诱惑者的整个犯罪过程处于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之下,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就是被诱惑者被捕之时,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几乎同时结束,而且往往是在犯罪现场或者人赃并获。这是诱惑侦查的最大优点。
关于诱惑侦查合法与否,法学界观点不一。肯定论认为:第一,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侦查手段,在我国当前司法资源匮乏、侦查技术落后的背景下,对于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诱惑侦查可以有效打击刑事犯罪,一些严重的犯罪,如卖淫、贩卖毒品、贿赂、赌博等,运用常规手段难以破获,因为警方难以获取有效的指控证据。因此,诱惑侦查成为侦破案件的唯一选择。第三,诱惑侦查虽然未出自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明示支持,却是法律所默许的。《刑诉法》第八十九条对侦查行为的几种主要方式作出规定,而对侦查机关采取什么侦查手段,没有加以限制。从全球情况看,上世纪60年代来,刑事犯罪发生了巨大变化,贩毒、贿赂、伪造货币、洗钱等“无被害人之犯罪”日趋隐蔽化、复杂化,往往实施犯罪时大都有周密的计划及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对社会公众的压力比一般犯罪要大得多。面对这种情形,使用一般侦查技术手段往往不能破获犯罪案件,侦查线索的发现和犯罪人的拘捕都极为困难,最终使这些犯罪人得以逃脱法网。对付智能化、隐蔽化、组织化犯罪而采用特殊手段是客观现实的要求。
否定论则认为:第一,使用诱惑侦查潜藏着公共政策和价值导向的风险。司法机关为了打击犯罪,必须采取必要的侦查手段,但如果它突破了打击犯罪之底线,不是抑制犯罪而是制造犯罪,显然与其初衷背道而驰;更重要是,由此造成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第二,诱惑侦查具有违法嫌疑,体现在四个方面:①刑事司法的目的是制裁已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诱惑侦查却是以种种诱惑手段去诱人犯罪,这实际上是在制造犯罪,扩大犯罪。②我国刑诉法的任务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诱惑侦查却有可能使一个无辜公民遭受刑事惩罚。③诱人犯罪的侦查人员因其公权行为而得以免责,就算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损失,也由国家赔偿,这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给滥用职权、感情用事、公报私仇等留下余地。④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以犯罪事实的发生为前提,即先有犯罪事实,后有立案侦查,诱惑侦查即是先有侦查行为,后有犯罪事实,违反了刑诉法规定的追究犯罪的程序和步骤。第三,诱惑侦查在实践中被大量应用,其中不乏陷人于罪之举,而且,不能排除诱惑侦查在使用中有利益驱动的原因,如设圈套抓赌抓嫖抓娼等,大都意在罚款,这违背了立法宗旨和执法本意,罚款的目的在于教育群众遵纪守法,而不是为了单位创收或个人福利。
二、 诱惑侦查的存与废
综上所述,诱惑侦查论争的实质是:如何在侦查犯罪的必要性与维持个人的法律安全之间寻求平衡?一对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二对是维护个人利益与维护社会利益。如果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利益的价值定位出发,那么,使用诱惑侦查手段就是正当的;如果从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个人权益出发,那么,禁止使用诱惑侦查手段就具有了正当性。然而,我们应当看到,侦查手段必须具备有效性。强制性侦查手段如搜查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人权的威胁,而这恰恰是它们赖以发挥威力之基础。
对诱惑侦查的存与废,应当立足于司法资源、社会治安形势、公民权利意识等国情背景作综合考虑,不能仅仅着眼于理想主义的公民权利自由保障。社会契约说认为,自由和安全之间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个人不可能享受完全的自由和安全。从权利角度看,维护安全所需的公权和保障自由所需的私权犹如天平上的两端,而影响其平衡的则是社会治安形势,高犯罪率的社会必然要求公民将更多的自由让渡与国家,这就意味着公权的扩张,但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自由。1970年美国反黑法和意大利采取“双轨制”对付黑手党就是例证。越来越严重的黑社会犯罪,迫使政府改变刑事政策,甚至违背法治原则采取特殊措施。因此,诱惑侦查作为公权执法与公民犯罪斗争的结果,应当受到批判地肯定和尊重。
即使在法治发达国家,诱惑侦查也经常运用,因为它确实行之有效。美国警察常常使用秘密手段破案,包括化装侦查、诱惑侦查。例如,在1980年初,美国联邦调查局进行一项代号“阿伯斯卡姆”行为。某特工化装成阿拉伯石油大亨向国会议员行贿,结果使数名议员犯了受贿罪。意大利警方曾派“线人”去见米兰养老院院长基耶萨,因承包工程,当面送给该院长一笔钱(钞票的号码事先已经作了登记)。后者将贿金放进办公桌抽屉后,警方一拥而入,人赃俱获。基氏被捕后,交代了其所在的执政党中高级官员从政府工程中大肆受贿的部分情况,意大利反贪风暴由此拉开序幕,一大批高官落马。
诱惑侦查是一柄双刃剑,既有其合理性,又存有弊端,如何使诱惑侦查在一定限度内依法进行,关键在于对这种手段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阻却其实施中的违法性,消除其弊端。如德国法律规定适用“诱惑侦查”必须满足:①必须有“足够的事实根据”表明存在重大犯罪行为。②只限于毒品、武器交易、伪造货币或有价证券、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或者是职业性的、持续性的犯罪,或者有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③只限于采用其他方式侦查将十分困难的情形。日本也规定,只有在被侵害法益很大,侦查比较困难的无被害人犯罪中,才可以适用“诱惑侦查”。
三、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关于诱惑侦查,我国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无法可依,急需修改《刑诉法》第八十九条,从法律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包括对诱惑侦查的概念、使用目的、范围、适用条件、程序等做出相应的规制。
(一)诱惑侦查的界定和使用目的的规制
诱惑侦查的概念可以这样界定: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罪案,以种种诱惑性手段,引诱侦查对象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同时,对诱惑侦查的使用目的进行规范:诱惑侦查用于证实不确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确定并缉拿犯罪嫌疑人。
(二)诱惑侦查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的规制
刑事诉讼的过程,采取诱惑侦查手段所获得证据与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着直接关系,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对诱惑侦查的范围和使用条件应严格监督,防止其被滥用。具体措施如下:
1、诱惑侦查的实施应当具备合理依据,即有线索或证据表明某人或某地区有实施或发生罪案的嫌疑,但是尚无充分证据足以证明,而侦察人员的行为正是为了防止正在进行特定的犯罪行为。
2、诱惑侦查只能用于无被害人之犯罪和组织化犯罪( 关于无被害人之犯罪和组织化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可以司法解释形式作补充阐述)。
3、诱惑侦查只能适用于有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努力的正常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包括间歇性精神病人除外。
4、诱惑侦查的实施,必须是在其它侦查手段都已使用而无法奏效情况下的最后选择,并且应尽量避免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三)诱惑侦察的程序控制
由于在适用诱惑侦查的范围和条件的判断可能因人而异,为防止诱惑侦查的滥用,应设立严格统一的诱惑侦查适用程序。
1、法律应对适用诱惑侦查的案件设立一个审批程序,当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对侦查对象使用诱惑侦查时,应由承办人员写出书面请示报告,详细陈述采取诱惑侦查的根据、理由,由主管领导、负责人审核批准,最后交由承办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2、主管领导、负责人在审查诱惑侦查的申请时,除必须具备法律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嫌疑人必须明知其将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性;②嫌疑人所实施违法事件的性质本身,不具有任何为实施诱惑侦查行为而为的不当情节。
3、实施诱惑侦查时,由检察机关事前备案和对整个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如果认为诱惑侦查违反程序,或者可能诱发无辜者犯罪,可以建议侦查关终止诱惑侦查。
当然,只要立法机关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赋予侦查人员对严重犯罪拥有诱惑侦查权,那么,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侦查手段,在我国当前司法资源匮乏、侦查技术落后的背景下,对于打击犯罪将具有重要现实的意义。




参 考 文 献

[1] 王新环:《法律,如何面对“警察圈套”》,《检察日报》1999年9月22日
[2] 李永红:《侦查陷井的法律规制》,《人民检察》2001年第1期
[3] 谢光永:《国外侦查陷井探微》,《检察日报》2000年12月13日
[4] 马 跃:《美、日有关诱惑侦查的法理及论争之概观》,《法学》1998年第11期
[5] 王世洲:《警察圈套初探》,《法学与实践》1992年第2期
[6] 马 滔:《诱惑侦查之合法性分析》,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5期
[7] 李 莉:《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影响》,《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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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机关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行政单位和区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以及管理情况,并将资产收益、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七条 行政单位在资产配置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市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对行政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负责统筹调剂。
第八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附送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九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账、卡、实物相符,并应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按以下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一)处置价值8万元以下单项固定资产或者价值2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的由单位审批,有主管部门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处置汽车、船只、房屋建筑、土地,及价值8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单项固定资产或者价值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处置价值300万元以上资产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处置车辆、船只、房屋、土地等,或者评估价值5万元以上资产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属国有资产收益,应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经审计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比照同类产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及处置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二)处置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产权纠纷调处与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财政部门调解,调解不能解决的报市政府裁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每年年终应对资产进行盘查、统计,并及时将统计报告及文字分析说明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及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或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含本数,所称“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


广安府发〔2004〕1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广安开发区、邓小平故居保护区、思源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月14日第二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



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届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在中共广安市委的领导下,组织动员全市人民,以加快发展为第一要务,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保守秘密,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商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第八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事项,由市长签署。
第九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一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进行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市长、副市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出席各地、各部门的有关会议,参加外事活动。
第十三条 市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制规范性文件,并报市政府审定。
审计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一般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应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行政要求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拟制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 工作部署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必须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自觉接受省政府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出的工作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确定议题,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准印发。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广安市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达到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旬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准印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市社会经济形势;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规范性文件,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
(六)听取有关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干部的职务任免;各部门、各区市县负责干部的奖惩和以市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八)市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召集会议的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第三十九条 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市政府工作的问题,其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或授权人签发。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解决的问题,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一致后报送;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以市政府函件下达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各部门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依照行政规则不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但需要部门和地方政府支持才便于落实的,可授权有关部门冠“经市政府同意”,向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行文,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批、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文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要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组成人员应积极认真地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带头执行廉政规定,不吃请,不收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迎送。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情况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中、省和市上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出市,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各部门及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书面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负责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的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