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前景探析/罗许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02:12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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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
——法律硕士前景探析
罗许生方式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回以来,法学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成绩显著。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法律人才已成为社会的通用人才。而专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屈指可数,为改变这种局面,国家创立了法律硕士教育,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法律硕士作为一个新事物,它的发展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论证。
关键词:法律硕士 法职业律 法学教育
一、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
在英文里,法律职业(the bar)是源于“关卡”,“障碍”和“栅栏”等意思的一个引申词,它表明这一行业本身的封闭性、垄断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法律职业”的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美国昂格尔教授认为:“法律秩序是区别于习惯和官僚规则的严格意义的法律,法律秩序以法律职业的自治性为特征。”“一个由其活动、特权和训练所确定的特殊集团,即法律职业集团,操纵规则、充实法律机构及参加法律争诉的实践。”[1]在我国,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的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伦理的法律人才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包括法学教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等等。法律职业的形成与法学知识的形成和司法秩序的细密化,专门化要求分不开。从发展历程看,其形成的标志主要有:①从事法律职业是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为基础的,并在职业生涯中补充和学习;②法律职业是以法律教育为背景的,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③法律职业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④法律职业作为统一的共同体,内部传承其特有的职业伦理,从而维持着这一共同体成员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⑤加入法律职业必须接受现有成员或行业协会的认真考核,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2]。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基本知识,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进入法律职业有相当严格的限制条件。在西方国家要想进入法律职业,首先必须是法科毕业。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学背景的人开放。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从法律职业的形成过程来看,正是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养。法律职业离不开专门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服务。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为他们日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基础。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社会性、实践性强的学科特点。在任何国家中,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毫不例外地都是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法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模式及其布局结构与办学层次,反过来法律职业又不断丰富和完善了法学教育内容。法律职业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是法学教育发展的源泉和动力。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对法律职业的要求化不断发展变化,从而相应地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式。
二、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现状
自1949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从1950—1953年,经过院系调整,建立了一种与社会主义法律相适应的法学体系,形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局面,法学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大学从34所减少到6所,在校生从7338人减少到3830人,中共中央确定今后司法人员的来源:①骨干干部、应选派部分较老的同志到法院担任领导骨干;②青年知识分子;③五反运动中的工人、店员积极分子;④土改工作队和农民中的积极分子;⑤转业建设的革命军人[3]。大幅度裁减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学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法律职业从此不再是一种职业。法律教育机构委缩的无足轻重,每年毕业的法科学生不超过司法系统当年需求量的百分之一。解放后到1979年的30年中共培养了两万法律人才,尚不及解放前20年5万法科毕业生的一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把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提高到了战略性、全局性的高度,法学教育因此得到了迅速发展和恢复,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局面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远远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形势的发展使现有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成为必然。
三、法律硕士教育(JM)的引入
JM教育的引入始于1995年,1995年5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颁发了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推动法学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为加强培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在专家学者充分论证,并征求最高人民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政法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我国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1996年正式试办JM教育,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从2000年起实行全国联考,只允许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才能报考,2004年招生学校由当初的8所发展到39所,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飞速发展。
JM教育在创立之初就引起了重大争论,有人认为JM教育是法学双学位教育的一种形式变换,只是比前者提高了学历层次,有的人认为法律硕士在3年里所受到的是初级的法律学历教育,不应把JM定位于研究生层次上。还有的人认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创立与《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的有关司法职业者的任职规定有某种呼应关系。要澄清这些疑义,必须对法律硕士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JM教育是借鉴了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需要和法学教育的现有资源而创办的,职业教育的性质与职业目标的一元主义是美国法律教育的一个突出特点。美国的法律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而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大学普通教育,法律学历教育被定位于大学本科教育完后。报考法学院的学生必须拥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并且要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法学院的录取依据,除了考生的LSAT成绩,主要还有该考生的本科成绩单、证明书、年龄、经历、课外活动能力和法学院认为对评价者考生能否完成这种严格的法律学习和某些重要的参考信息。法学院的学制为全日制在校学习3年或在职兼读4年,在学习期间修满大约90学分,毕业时即取得法律博士学位——J·D学位,在3年的学期限内,法学院的教育内容基本上由普通法律课程构成,课程分必修和选修两种,必修课一般占全部课的1/3。多数法学院在一年级开设均为核心必修课,二年级和三年级还可能设有职业道德、宪法、证据、税法等必修课。教育方法主要是苏格拉底式的问答式教学和判例教学法。取得JD学位的学生,基本上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然后开始做律师或进入公司和其他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等。
JM教育是我国专业学位系列教育中的一种,它与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学位、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等共同构成我国的专业学位系列的主体。JM教育是一种研究生层次的教育,同时又是一种以法律职业为背景的法律专业教育,它与法学硕士相当,属同层次同水平,但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其目标是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的高层次的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JM教育与大学本科教育。大学本科教育主要是学习法律基本知识,是素质而非职业教育,其学习方式主要是教学型,而JM教育是一种研究性学习,是一种职业教育,其目的是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中的各种问题,虽然法律硕士学位课程大多与法律本制相同,但两者的角度不一样,深刻不一样,大学法律本科教育面对的是刚刚从高中升上的学生,他们的知识面比较窄,看问题的深度、广度不一样,而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面对的是已经接受了系统的教育的学生,他们对问题的分析能力有了更深一层次的提高,两者的培养目标完全不一样,大学法律本科教育是培养初级法律人才。而JM教育是为了培养复合型、跨专业型的高级法律人才。
JM教育与法学第二学位教育。第二学位的创立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的专门人才。学制2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它似乎与法律硕士教育有某种一致之处,法学第二学位教育还是一种本制层次的教育,即使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但与JM教育去甚远,根据目前的高级学位制,研究生教育分为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四个层次。法学第二学位教育不利于提高法律人才的层次,两者在培养目标,学历层次、教育方式与课程的设置等方面存在区别,JM教育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中采取的重大举措。
JM教育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法学硕士培养的是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在入学考试、专业划分、课程设置、导师及毕业论文写作等各个环节上都是以学术为导向的。而法律硕士教育旨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专业划分过细,它们的研究领域仅局限于一个比较狭小的领域,培养规格过于单一,招生及培养方式不利于在职人员提高学历。而法律硕士却具有较大灵活性,他们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而且每个学生在入学后都可以选定一个方向作为今后学习的主要方面(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真正做到了宽与学的统一。
四、法律硕士前景广阔
1、市场经济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各种经济行为和社会进步、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事务无论在规模上或在水平上都日益复杂化、专门化和国际化,立法、司法、检察和法律服务部门,急需补充大量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尤其是需要一大批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和管理人才,而在全国法院系统的22万干部队伍中,法律本科毕业生仅占27%,本科以上法律毕业生仅占5.65%,研究生层次的人员干部更是少,仅占干部总数的0.28%,在律师队伍中,法律本科只占总数的20%,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仅占总数的1.3%,我国目前培养出的法学硕士数量有限,供需的差距巨大,这种状况妨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迫在眉捷,而法律硕士教育的设置初衷正是此。
2、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才从专业化走向大综合。社会中的各种重大问题错综复杂,往往是几个学科交叉在一起,单凭某一个学科、某一个领域的知识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它需要多个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必须用综合的方式手段才能加以解决。它需要律师、法官、检察官既要掌握好法律专业的知识,又要掌握好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而法律硕士具有非法律专业背景,正如符合要求。此外,由于律师承担的非诉讼领域的法律事务正在大量增加,其比例已大大超过诉讼事务。据统计美国有9万法官,而律师则有100多万,当今我国法院系统审判人员为7.8万多人。连1:1的比例都没有达到,二者要达到合理的比例,尚有较大的差距,这说明律师队伍发展有极大的空间。
3、法律硕士研究生有的来自理科、有的来自工科、甚至医学,他们的双重专业背景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多种方法,学社会学的可以用社会学的方法对法律进行研究,学经济学的可以用经济的方法进行研究,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医学等各种学科结合从而形成多种边缘学科,从而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境界。
4、从国家司法改革来看,国家急需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教育正是对当前法律教育体制不合理之处进行反思而创立的,它吸取了原先法律教育中的合理之处。同时又有利地克服了其不合理之处,是我国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的方向。《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修改及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统一,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法律硕士研究生是宽口径的高级法律人才,他们毕业后,不一定都得进司法机关,还可以进政府、企业、高校等部门工作,而且法律硕士要求报考的学生必须是非法律专业的,对于那些曾经想学法律但却未能进入法院的考生来说,无疑给他们多提供了一次选择的机会。
五、不足之处
1、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双轨并行,不利于法学教育建业的发展,国家法制化的统一要求国家法律人才培养途径的统一,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法学硕士培养是学术型人才,两者处于同一层次,必然产生矛盾,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二学位、法学本科等交织在一起,显得法学教育比较混乱。
2、培养方式与培养目标相矛盾,法律硕士旨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那么在培养过程中务必增加法律实务知识和职业技能的训练,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大部分院校采取的仍然是培养法学硕士那一种模式。北大陈兴良教授就曾感叹“作为一名法学教师,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惑,给本科上课知道讲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也知道讲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不知道讲什么”[4]目前还没有一套完全适合法律硕士教育的优秀教材。
六、建议
1、在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应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逐步减少法学硕士的招生,使法律人才的培养趋于统一。
2、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积极采用案例教学法,提高招生标准,组织全国高校的骨干教师编写出一部适合法律硕士教育的优秀教材。

参考文献:
[1]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 吴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47页。
[2] 孙笑侠.“法律职业及其形成标志”[A]. 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6页。
[3] 董必武.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A].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235页。
[4] 陈兴良.法学的诱惑,序言[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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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

王元英 赵晓林

内 容 提 要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有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引发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有很多,其中因家庭教育缺陷,使家庭教育功能不健全或丧失,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三个部分,从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即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责任为出发点,到导致家庭教育缺陷的因素进行分析,过渡到增强家庭教育功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三项建议。

一、引言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有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内,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由单一性、松散性、突发性、偶然性向纠合性、紧密性、智力性、反复交叉感染等新的特征转化,已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牵动着千家万户,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性、人生理想的启蒙教育所,是未成年人生活时间最重要的环境,家长与子女关系密、接触多对子女的影响也最大。因此,家庭是教育青少年心理和行为的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上,家庭是一条必不可少的防线。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和经济急剧转变家庭也面对相应的压力和考验,家庭教育缺陷也日益增加,极易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本文就家庭教育缺陷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些探讨。
二、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青少年犯罪已经突破了严格的刑事法学的犯罪概念,形成了一个从内涵到外延都扩大了的非刑事法学“青少年犯罪”的概念。这个扩大了的“青少年犯罪”,在行为上不仅包括法定犯罪,还包括青少年的违法行为、不良行为等等,在年龄界限上也不限于现行刑法关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社会学认为,教育功能又称社会化功能,它包括传授生活知识和灌输道德观念,指导个人行为及社会责任等。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不论在哪一阶段,家庭的作用都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儿童期的社会化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而这一时期的社会化责任是由家庭完成的。在家庭中,儿童与亲人之间建立亲密的感情联系,学语言,学社会规范,学社会文化与自己的行为准则。同时赋予个人一连串的先赋社会地位:年龄、性别、价值观念、阶层、宗教信仰等,甚至于个人兴趣爱好、价值观念、生活习惯、个人的各种心理态度及行为养成、人性人格的发展、情感发泄、爱情的培植与表现、精神的安慰等 。
社会学关于家庭教育功能的论述,说明了家庭的教育作用对个人发展的重要影响作用,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家庭教育缺陷在于其教育功能的不健全或丧失,难于担负起对青少年的初次社会化责任。家庭对每个人来说,是人生起点,生活和休息的港湾。每个孩子的成长都离不开父母的养育、教导和关爱,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父母与孩子时常交流沟通有感情,孩子就有爱心、同情心和责任感,孩子健全的人格确立须臾离不开父母的呵护和关爱。给孩子一个亲密的拥抱,一个幸福的微笑,一个关注的眼神,一次倾心的交谈,甚至是一次适时的批评,都会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在关注他、爱他。父母为家庭安宁幸福所付出的努力,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都会在孩子的心目中形成无形的力量,助使其健康幸福成长。家庭安宁则社会安宁,家庭和谐则社会和谐。因此,家庭是青少年性格、人格教育发展的场所。但如果家庭结构失调、破裂,家长不良言行的污染、教育不当等都可导致家庭教育缺陷。家庭教育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犯罪生物学派认为犯罪父母可能有犯罪子女.在剑桥的研究中,一项研究结论是有犯罪父亲的少年犯罪人的数量是没有犯罪父亲的少年的两倍 。
三、导致家庭教育缺陷的因素
(一)残缺家庭
残缺家庭是指家庭出现夫妻双亡或一方亡故、分居、离婚、再婚、在押等情况,家庭结构破裂趋于小型化,传统家庭的帮助、保护和监督功能正在弱化。残缺家庭对青少年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他们无法享受正常家庭的温暖和关心,过早的失去了父母的关爱,有的甚至失去了经济上的依靠,这一切严重的阻碍了健康成长,诱发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缺少了父辈的关爱与教育,不能形成健康的人格。残缺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诱发作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家庭关爱的缺失造成青少年心灵扭曲。在青少年教育中,父母是第一位老师, 一个和谐、良好的家庭能够让青少年体会到亲情可贵,增强他们对社会的信任。如果家庭结构破裂,父母感情破裂、婚姻失败、家庭失和,以致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使子女得不到正常的父爱和母爱,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青少年的心灵将遭到致命的摧残。他们目睹了父母是如何从和睦恩爱走向誓不两立,从而会使青少年怀疑人间的真情,觉得世界是如此的不可靠,人与人之间如此的不值得信任,很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长期的内心痛苦,心理的失衡,渐渐地的使他们产生心理偏差,形成变态人格,很难融合到正常的社会中去。他们的心理状态是孤避、冷漠和封闭,不愿和人交往,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不愿和人交流,而是闭门苦思,在心理无法得到平衡的时候,很可能采取极端的手段去处理问题。对该种心理状态,《人民日报》一篇对2004年度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奥地利女作家埃尔费里德.耶利内克的评论很能说明问题,文章说:“ 耶利内克很敏感、不善交际,同时常有不安全感和恐慌感。这可能与她的青春期没有父爱有关,无法同患有精神病疾病的父亲打交道,使他失去学习同男人相处的惟一机会。她的书与此相反却具有挑衅性的,好战的,直言不讳、锋芒毕露,常常令人震惊。她的作品几乎没有不是以暴力结束的,不是破裂就是凶杀,或者是一场灾难。人们普遍认为耶利内克书里写得丑陋,评论界常谈论耶利内克“恶恨恨的目光”。援引这段话并不是说耶利内克具有犯罪意识,但可以说明, 残缺家庭的孩子由于缺少关爱与社会化的教育,很容易在内心世界形成一种暴力倾向,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不良环境污染影响主要是来自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以暴力团伙犯罪为主的“黑色”污染和以毒品犯罪为主的“白色”污染。残缺家庭中的青少年,由于缺少家庭的温暖和应有的关心,他们的很可能在社会上去寻找朋友的慰藉,于是他们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团伙猎取的对象,受到诱惑与利用,心情忧郁、精神空虚,很可能沉溺于黄色书刊、淫秽录像以及网络中,甚至吸毒、酗酒、性放纵等。如刚满14周岁的钟某,父母离异,父亲外出打工,2004年6月17日14时,钟某在自家门边的竹棚下看黄色书籍,见被害人黄某上学路过,便问其是男还是女,黄某告诉钟某性别后,钟某强行对黄某实施了强奸。
(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家庭及其成员之间的暴力。作为青少年的榜样,如果家庭成员整天争斗不休,习惯用暴力来解决问题,那么无异会使青少年形成一种用暴力来处理问题的思维定势,使他们习惯于暴力攻击行为,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很多父母习惯采用粗暴野蛮的教育方式,会形成孩子与父母的尖锐对立。生活在习惯于通过暴力解决问题家庭中的青少年,形成了其固有的性格特征,在心理上鲁莽凶暴、易于冲动、控制力差、胆大妄为与不计后果,一旦这些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了,遇上了犯罪动机,就会发生暴力型犯罪,且多属于攻击性行为。如,2000年8月7日已经失学在家一段时间的北京昌平区的小唐找来几个往日的同学到家里来玩牌,玩的过程中因谁先出牌与秦某发生争执,于是二人对骂起来,秦某打了小唐一拳,又用两手掐小唐的脸,小唐并未还手,之后秦某走出屋子边走边骂,小唐一怒之下从案板上操起菜刀,追了出去,挥刀向秦某砍去,第一刀秦某用胳膊挡了一下,第二刀砍在了秦某的右脖根处,秦某捂着脖子,向小唐求救,小唐愣在那二、三分钟后才想起找人,秦某被送往医院后不久,因失血过多死亡。 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谨教授解释说:“小唐的激情犯罪虽然不能说是他遭遇到的家庭暴力直接导致的,但在他潜意识里的采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却和家人的打骂有直接的关系的。而对于现在很多青少年漠视生命,不尊重生命的问题也提出要有针对性的教育。”
(三)不正当的家庭教育方式
1.过分溺爱子女。这种家庭的家长对子女娇生惯养、百依百赖,甚至袒护包庇。这种教育方式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也显得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或者性格脆弱,无法接受任何挫折;或者任性、自私、以自我为中心;或者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无法形成社会所希望的性格取向,因此,他们无法适应竞争化的社会,反而在欲望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实施违法犯罪。如包头市某中学一位班主任老师曾在全班40多名同学中调查了一个问题:“如果有同学欺负你,你将怎么办?”半数以上的学生回答说:“打他!”或“跟他拼了!”老师问为什么,学生们回答是父母教的,并且振振有辞地转述父母的意思: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些,绝不能受一点窝囊气。这种与学校教育背道而驰的家庭教育,大概就是时下不少中小学生在被同学“欺负”以后以牙还牙,结果双方打得不可开交,甚至酿出恶性事件的一个注脚吧。
2.对子女放任不管。这主要表现为父母忙于自身的工作、应酬等,无暇顾及子女,放任自流。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任性与孤避冷漠,他们在父母身上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这是指用武力高压的手段制胜不听话的子女,动辄拳脚相加。这种教育方式会产生很多恶劣后果,首先,它会使青少年学会用暴力解决问题,还会产生与父母的尖锐对立,甚至会有极端之举。其次,在这种家庭成长的青少年,常常会感到家庭冷酷无情,于是选择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有的在别有用心的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4.互相矛盾的教育。这是指家长在对子女的教育上出现矛盾,或者是父母之间,父辈与祖辈之间,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有的纵容,有的批评,对其行为,有的肯定,有的否定,这种教育会使青少年无所适从。
5.期望过高。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家长的要求,这时孩子就易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
(四)有缺陷的父母
有缺陷的父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父母智力或身体有缺陷,如精神病、盲人,他们自己生活都无法自理,更谈不上给子女以教育。处于这种家庭的青少年,家庭教育往往先天不足,在学校、社会还可能因家庭缺限受到歧视,过早的流入社会,养成不良恶习直至违法犯罪。二是父母素质低下的家庭,父母如果本身道德败坏,吃喝嫖赌,作奸犯科,那么不仅难管教子女,还可能成为子女仿效的对象。
(五)经济贫困的家庭
在有些经济贫困的家庭,由于父母无稳定的收入,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谋生艰难。主要是城市下岗职工和经济落后农村尚未脱贫的家庭,无暇教育子女。这些家庭中小孩中途缀学的较多,若是家中还有一个病人则更是雪上加霜,债务累累。这类家庭中的青少年很容易过早的涉足社会,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他们中的很多人误入犯罪群体中,男性青少年多以偷盗、诈骗为生,女性青少年则以卖淫为业,而且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厚,难于改造。
四、增强家庭教育功能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一)家庭要负起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责任
家庭是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天然的第一环节。确保家庭在青少年初次社会化中切实地发挥作用,是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家庭的初次社会作用,主要是正确教育与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形成判断是否的能力。
1.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对青少年的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有资料表明,大部分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由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造成,使青少年形成逆反心理,或暴力对抗或悲观厌世,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都漠然。溺爱、放任、打骂和要求够高等方式对青少年的教育都是有害的,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现代科学证明,少年儿童时期的教育,尤其是学龄前教育,对形成、塑造一个人未来的思想、性格和品德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而这个时期的教育,迄今为止在任何国家都不是家长以外的任何人或机构所能代替的。使青少年养成互助、互爱、关心他人、勤奋劳动、独立生活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品格,增强家庭责任感与社会责任感 。
2.树立良好形象。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青少年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青少年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要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品行,作为家长的父母要以身作则,自己不能有不良行为,要举止得体,言语文雅,给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3.增加家庭和睦,加强沟通与交流。家庭气氛可以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作为父母而言保持和睦的家庭气氛极为重要,要保持和睦的家庭气氛,首先要父母等长辈间的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其次是父母与子女之间要经常沟通与交流。对子女在成长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要及时的发现,通过与子女间的沟通,并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将不好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即教育好了子女,又使子女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亲情的可贵。
(二)加强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
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主要是指家庭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保护,具体表现为父母对教育、保护青少年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主要责任为9条,以及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说明对孩子的教育已不只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社会形形式式的诱惑面前不致走向歧途,父母必须行使法律赋予的某些保护青少年的特定权利并履行某些特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能。监护和抚养职能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在家庭中,父母不能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也不能实行家庭暴力, 应保护好其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作为父母应从两方面履行该职责:(1)限制。对子女的不良行为要进行管制与约束,为他们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2)纠正和制止。对子女的任何越轨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有效地进行纠正,不能姑息迁就,包庇护短,更不能纵容,不让批评,不让处理。应采取批评、教育、训斥的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害。对实施家庭暴力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可以向澳大利亚借鉴,如澳大利亚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规定:“如果家庭暴力事件牵涉到儿童或儿童就是某家庭暴力事件的直接受害人,警察应当将孩子送往家庭与青少年服务机构,使孩子能够远离家庭暴力,直至父母被证明有合格的监护能力为至。”
2.保证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让青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广大农村,由于父母自身认识上的原因或其他原因,很多父母不愿供子女上学,认为学不学都无所谓,倒不如把他们早点推进社会,为家庭赚钱。这实际上是父母不履行家庭保护的义务,侵犯了青少年的受教育的权利,对故意使青少年中途缀学,剥夺接受教育的父母,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
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其核心在于预防。有关专家指出,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 ,家庭的作用只是一方面。要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树立法制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要建立起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构筑起“三道”防线,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的联动和互动,各方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职,保证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家长的呵护,而且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关心和关注,随时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监控之下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使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
2.建立社区矫正服务体系。如在社区开设青少年是电视频道、网站、图书馆等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的学习、娱乐场所;开设心理资讯服务中心等,为青少年进行心理矫正和救治,提高心理素质,保持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状态。
3.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采取早发现、早预防的措施。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及时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帮助。
4、提高家长实施家庭教育的水平。家庭教育水平,是指父母家长掌握家庭教育知识和教育方法的程度,是影响家庭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向广大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交流推广科学教育子女的经验,指导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使家长能科学地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
五、结语
青少年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真正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从源头上来抓,即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具体的说就是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个方面做好教育工作,净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做好帮教引导工作。 欣喜的是,“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2004年11月29日在北京启动,提出了全社会要广泛关注,积极参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网络 。这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和关爱贫困家庭也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方式。出生贫困家庭的青少年由于家庭过于贫困,父母整日为生计奔波,无法教育子女,使他们过早的涉入社会,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打下了伏笔。由于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富余人口流入城市打工,农村打工族中多为青少年,但是城市不可能完成吸收涌入的需求,使这些青少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因为生计也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作为家长而言,让子女过早的走向社会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无力供养子女接受学校教育,也由于自身素质的缘故,无法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现在农村青少年的犯罪率远远高于城市青少年的犯罪率,其原因也在于此。现在城市有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大量的贫困人口还停留在仅仅解决温饱中,建立起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减少农村青少年的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和关爱贫困家庭,也是国家和社会肩负的责任 。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10月23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原则通过 1982年11月23日公布 1983年1月1日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检验管理
第三章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五章 奖 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方针,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维护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和“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为国家和人民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三条 凡设在本省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社队企业)及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作用,为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监督检验管理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根据现行的产品技术标准,即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六条 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为合格品,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为不合格品。企业出厂的产品必须执行下列管理规定:

(一)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以合格产品出厂。对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不合格产品,出厂时必须注明不合格标志(次品或等外品),不准以次充好,否则不准出厂;
(二)危及人民健康和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不准销售;
(三)合格产品出厂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和规定的技术文件;
(四)合格产品出厂后,在保用期内或规定的期间内,发现属于生产质量问题,原生产企业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如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五)无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准生产。已投产的无技术标准的产品,要限期制订技术标准。不影响人民健康和安全的无技术标准的小商品允许生产。
第七条 对优质产品的管理:
(一)经国家、部和省命名的优质产品,应使用国家规定的优质产品标志图案。非优质产品不准冒充优质产品或乱用优质产品标志。
(二)企业申报优质产品,必须取得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省标准局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三)对已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要定期检验或不定期抽检,发现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如在限期内不能恢复优质产品条件时,由省标准局报原批准单位取消其优质产品称号。
第八条 产、销(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对仲裁不服者,报请上一级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仲裁,对仲裁仍不服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本辖区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被检验单位不得阻挠和拒绝。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以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组织企业的检验人员,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对企业有关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测试手段等进行检查和校核。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的产品按照标准规定无偿抽取样品,并开出正式收据。检验后的样品,除损耗部分外,应退还被检验单位。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向被检验单位提供检验结果。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时,可向被检验单位收取检验费。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由省标准局提出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仲裁检验收费由责任方支付。

第三章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和制度,配备相适应的敢于坚持原则、检验技术熟练的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在检验业务上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指导。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支持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人员的工作。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要负全面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检验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根据技术标准,对出厂的产品进行严格检验,把好质量关。对不合格产品不准签发合格证。生产企业的厂长、经理或其他有关领导人员,强令将不合格产品以合格产品出厂的,质量检验人员有权拒绝签发合格证,并立即
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报告。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其主要任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专业(计量器具、药品、食品卫生、锅炉、受压容器、船舶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划、组建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
第十六条 省、地、市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县(市)应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发展需要和条件,逐步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受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的领导,为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工作重点是:抓好对重点产品、有关人民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荣获国家质量奖及使用“优”字标志的产品和人民关心的日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 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同主管部门协商,充分利用企业、事业的现有检验设备及人员,建立同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证书和印章,为同类产品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隶属关系不变,在监督检验业务上受标准化管理部门领导

第十八条 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员,由标准化管理部门颁发质量监督员证。质量监督员的主要任务是:下厂检查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产品质量情况;利用企业检验手段,抽检产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质量监督员应从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技术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的大专毕业生或工作十年以上的中专毕业生)和工人(相当六级以上检验工)中选任。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持续稳定或提高,用户反映良好者;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按照技术标准,积极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协助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成绩显著者;
(三)监督检验工作人员(包括质量监督员)和企业的质量检验工作人员,严于职守,坚持原则,管理有方做到检验数据准确,不漏检,不错检,能把好质量关,或在产品质量检验上有创造发明,成绩显著者。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出厂危及人民健康和安全的不合格产品,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者,要责令追回,无法追回的,没收其全部销售额。情节严重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充优质产品或乱用优质产品标志者,除登报声明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合格产品以合格产品出厂,以次充好,欺骗用户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没收其多得收入部分,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用行贿受贿手段,将不合格产品以合格产品出厂或收购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验工作人员(包括质量监督员)和企业质量检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索贿,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厂长、经理或有关领导人员,阻碍质量检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强令将不合格产品以合格产品出厂,或者对质量检验工作人员和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或人员的通报批评、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罚款,百分之八十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百分之二十留给标准化管理部门,主要用于监测检验仪器购置费的补助,专款专用,不准挪用。使用时由
标准化管理部门编造计划,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受银行监督。
企业被罚款项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分成中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主要农副产品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七条 购销部门要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制度,按照产品技术标准签订合同和检查验收,加强市场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3年1月1日起施行。



1982年11月23日